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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对,陈建利杀医案提起再审 法制网济南2019卓7月3日电,记者梁平妮; 今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利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陈建利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央视网新闻2019-05-10:备受关注的"莱芜杀医案"于5月9日14点,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莱芜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陈建利的妻子挽着儿子的胳膊,站在隔离带外焦急地等待,他们无法进入庭审旁听,而陈建利的母亲也无法进入现场,她在法院门口看到了押送儿子的囚车,突然情绪失控,伸手试图走上前,被执法人员围住。另外,法院一开始拒绝了媒体的旁听要求,经过交涉,在开庭半小时后被允许进入现场。 此案起源于2016年10月3日的"莱芜暴力杀医"事件。2016年1月21日,陈建利刚出生不满3天的女儿,在山东省莱芜市莱钢医院去世。陈建利因赔偿问题与院方发生争执,索赔金额从5万元逐渐降到1万元,却均被拒绝,在2016年10月3日,13刀砍在李宝华头上将其杀死。 据陈建利自述,经历了院方要求先处理他的打砸问题,再处理医疗纠纷,以及无法领回女儿尸体,还交了两万元给当地派出所,他带上一把长约30公分的砍刀,来到莱钢医院,想要跟当时负责抢救女儿的医生李宝华谈谈赔偿问题,但是李宝华说,"这事跟我说不着",他心生不满,追砍其致死并主动投案。 在一审过程中,陈建利以自己的角度还原了整个事情经过,他说孩子发烧生病时,曾经向李宝华提出转到济南的大医院去治疗,但是李宝华说莱钢医院和济南的医疗设备都差不多,转院的话可以从莱钢医院办手续走。陈建利同意后没多久,李宝华告诉他孩子呼吸困难,后来又告诉他孩子不一定能抢救过来了,签了包括病危通知书在内的三四份文件之后,他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李宝华没有解释就走了。 当天晚6点30分左右,婴儿去世,陈建利的家人也纷纷赶来医院,可是一直等到晚上10点多,工作人员一直说领导不在,让他们等着。他着急得把医院玻璃砸了,医院就报了警,警察把他们带到了一个办公室,才看到了医院代表曹科长。据媒体此前报道,莱钢医院当夜召开紧急会议,会议记录中显示,经过医院连夜讨论,可以确定院方在抢救过程中无半点瑕疵,婴儿死于败血症和感染引起的器官衰竭。但陈建利表示,孩子刚出生时,医院说孩子很健康,李宝华在孩子死后第二天告诉他,死因是肺出血,但是之前告诉他的是胃出血。对于该说法,法院认定是只有本人辩解的孤证,没有采纳。 陈建利自述,医院让他赔偿砸玻璃时,砸坏的一个保安的5000元手机钱,孩子的事情就算处理完了,并一直要先处理他打砸的事情,他觉得心中很窝火。他觉得医院不好好跟他解释,也不好好协商,就买了一把刀想去找院长,但是他不认识院长,只能去找李宝华,想通过砍他来引起医院的重视,让医院付出代价,并不是想杀他。但是李宝华的回复激怒了他,趁他接电话时,自己扬起刀向他的头上砍了一刀,后来他向赶来的医护人员说,"别管了,打110吧"。但是一审法院方面认为,陈建利在作案前买刀,让店家磨刀并截去一段,与其不是故意杀人的自述不符,现场目击证人也没有听到其让报警的言论,无法证明其是主动投案自首。 二审过程中,陈建利提出,一审时有一份证据,上面提到自己和妻子去签了一份文件,可是自己从没去过法院提到的那个地方,认为这份文件是假的。法官不断提示陈建利发言要简短,但是每次到他发言时,他都试图把事情重新再讲一遍,他说他就是想把经过说清楚。他以前只是一个本分的农民,从没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此前他的邻居也说,这是一个连鸡都不敢杀的男人。 在庭审即将结束,陈建利被要求离开法庭时,他突然变得情绪异常激动,他说自己还有证人和证据,还有事情没说清楚,审判长表示可以在之后通过书面形式提交,示意法警将其带走。在被带离现场的过程中,陈建利一直在挣扎,大喊着要审判长听完他的叙述,甚至坐到了地上。 另据新京报报道;陈建利未向医院讨要到说法,反倒赔了2万。这让陈建利深感丢脸、窝囊,“感到在村里有点混不下去。”表弟有时劝陈建利,“民不与官斗,认了吧。”这更加深了陈建利自觉被医院欺压之感。他的QQ空间里,仅有7条说说,除了感叹如何孝顺母亲,以及家人的平安最重要,还有一条写道:人际社会有理无理都不算什么,农民所依仗的只是法律边缘。 此后交涉中,陈建利要求,医院返还女儿尸体,派出所退还2万元,不要抚慰金也行。医院与派出所均拒绝了。新京报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时任派出所所长姜某称,他听莱钢医院的人说,卫计委有规定,家属对死因有异议,尸体应当在医院保存,接着他向陈建利转述了这个话。 事实上,根据2012年《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相关法律规定,家属对遗体有自主决定权,即陈建利有权领回遗体。索要遗体未果,让陈建利很憋屈。陈建利认为,医院从始至终就没有诚意。一开始不直接拒绝,后来又想办法拖延,有意不处理。他深感自己的弱势。 女儿死亡当晚,陈建利打砸医院设施,此后,莱钢医院出具说明,要求陈建利赔偿15558.5元。不过,莱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结论书称,陈建利损坏的财物共计3754元。对此医院解释,其余的是维修费,共计11676元。处理此案的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新兴派出所出具证明称,莱钢医院要求陈建利先赔偿损失,再继续协商医疗纠纷。 该证明称,陈建利同意赔偿损失,但担心赔偿之后医院不积极处理医疗纠纷,于是主动找到派出所,要求将2万元赔偿款暂存此处。陈建利的辩护律师称,陈建利多次找医院要不到答复,曾到派出所提出,关于打砸事件,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但该所收取了2万元保证金后,称要等医疗纠纷处理完后再说。 派出所的介入,未能解决双方纠纷,反而让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据一份原莱芜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新兴派出所在该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存在履职不当的问题,主要包括该案超出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该案定性为治安管理处罚案件,适用训诫无法律依据;该所收取2万元保证金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以陈建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陈建利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5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莱芜暴力杀医案”。二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围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是否有预谋;凶案发生是否事出有因,医院是否有过错;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是否过重等展开辩论。 陈建利当庭自辩,他不是预谋杀人,而是故意伤害。至于检方指控,其买刀开刃,这是因为店主说可免费开刃。另外,他在砍杀李宝华后,手机没电了,还曾叫一名护士报警,这构成自首情节。他称,关于女儿之死,医护人员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医院的病历是假的。一开始告诉他“胃出血”,后来说“肺出血”,所以他对死亡原因有异议。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陈建利杀害李宝华6天后,当地政府发放给陈建利家人5万元抚恤金,孩子遗体也准许陈家人从医院取回,埋在村子的公墓边。 据陈建利及其妻子向钢城区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显示,请求依法判令莱钢医院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万元。他们认为,新生儿突然死亡,原告一家及亲朋好友都无法接受,要求被告医务人员说明抢救方案及死因,被告逃避、以种种理由推诿扯皮,不给予任何明确解释,拒不配合原告维权。在此背景下,原告无奈砸损医院少量财物,后赔偿被告2万元。 起诉状还指出,2016年1月21日,在派出所的监督下,被告莱钢医院不得已仅复印26页病历给原告,并恶意扣留患儿尸体不准原告领取,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6月原告被允许再次复印,得病历44页(含身份证复印件一页共计45页),被告表示再无别的病历了。 律师张冬冬对此表示,就这45页或44页病历来看,疑点重重,问题甚多。其中,原告陈建利的多处签名存在肉眼可明辨的区别,明显不是同一个人签署,另有多处未有原告签名的病历堂而皇之的被被告当作病历复印给原告。此外,1月21日未在治疗现场的冯德利医生的名字赫然出现在病历之中,且多次出现。“被告先是拒不配合原告封存、复印病历,后是提供给原告前后矛盾、虚假不实的病历,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对,陈建利杀医案提起再审。司法机关应当将陈建利杀医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司法机关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给陈建利一个生的机会,震摄的将是所有作恶的强势,维护的是国、民、党希望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会向良性方面发展。 陈建利的行为跟莱钢医院和新兴派出所的行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可是他们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如果婴儿死后院方第一时间出面解释,如果不是院方一直对赔偿问题拖延不给准确答复,如果陈建利能领回孩子尸体,这些环节中如果有一个能做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 从犯罪起因看,本案发生并非无端寻事,而是各方引发矛盾激化的结果。对此,莱钢医院和派出所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与患者及其亲属进行沟通。但陈建利孩子死亡后,医院一方长达五个小时的时间,没有任何人员出面进行解释和安抚,这是本案矛盾的起点。 其后,医院未给陈家一个明确的意见,反反复复长达八个多月,如果医院的原则是“不鉴定、不调解”,那么就不应将被告人一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向领导汇报,让其带有赔偿预期。“被告人认为医院是拖着不解决,这激发了他的不满和怨恨。所以当医院连一万元也不同意时,他的怨恨就迸发了。” 一审法院也认定,莱钢医院和派出所存在不当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人孩子在医院死亡后医院对女婴死亡安抚解释不够及时,善后工作不力,医院既然“不鉴定,不调解”,对被告方提出的赔偿数额问题又答应向领导汇报,无形中又给被告人带来赔偿预期;打砸事件久拖不决,收取陈建利2万元保证金,派出所未依法履职等情况,在本案中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的量刑应予以考虑。但是一审判决既没从轻量刑,也未体现后续相关部门对医院和派出所进行追责。 虽然陈建利杀了其女的主治医师李宝华,但是,我完全不觉得他对社会有威胁。在我看来,陈建利是个安份守已讲道理的人,女儿死了等四个多小时后还不见医院给个说法才动怒砸玻璃,还为了与医院协商先拿出二万元赔偿医院仅损失的几千元东西,且陈建利多次找医院要不到答复,曾到派出所提出,关于打砸事件,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但该所收取了2万元保证金后,称要等医疗纠纷处理完后再说。当他需要法律时,法律转身离去;当他拿起刀报仇时,法律又回来了。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请刀下留人”。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也许有人会认为不判陈建利死刑,会造成复仇泛滥,弄得人同兽类,国将不国。我认为惩杀陈建利,社会才真的会乱套了,权贵们会更加目无党纪国法肆无忌惮地欺压百姓,导致官逼民反,党失政权国家混乱。由国家公权力,取代个人对他人的生杀予夺之权,这是人类发展、文明社会的必须。但是,法律本身也是一种报复制度,只不过换了主体,是建立在大多数人的利益上。人类的复仇愿望是很难消除的,私仇丛生,正是因为法律缺失,坏人得不到有效惩罚,正义得不到伸张所致。仅仅有法可依是不够的,真正能做到有法必依这才行。要让原始的私力救济绝迹的,不是司法限制而是司法的公正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