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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政法不公,社会不稳 政法公正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政法不公正,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政法机关俨然成为了权贵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政法机关本身。很显然,当政法机关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权力和金钱结合,凌辱、欺压底层的弱者,这种情形持续久了,社会的自卫不可避免,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暴力反抗,因为这种暴力往往是自发的尤其是在被迫之下的自发,所以也往往是不可预期的和不可控的,所以,政法如果不公正,社会就不会稳定。 2016年11月15日河北的贾敬龙因告不倒村霸而自己为民除害被法院杀死。山西的胡文海因承包煤矿失败,上访村支部人员贪污未果,而于2001年10月26日晚上持枪杀村干部及与之有过节的群众,致14人死亡。还有北京的杨佳因与警察纠纷控告无果于2008年7月1日在上海公安分局内杀死六名警察伤名警察和一名保安人员受伤。河南的范华培因拆迁补偿不公问题,于2016年5月10日持刀扎死三人,扎伤一人。2014年8月22日,山东的徐孝福因妻子去讨要安置房而死于龙口经济开发区政府办公楼下,儿子不知所踪得不到解决而放火焚烧公交车辆,造成无辜群众三人死亡、六人重伤、五人轻伤、五人轻微伤。 2016年1月5日,宁夏马永平因三十多万元的劳动报酬,经三年多的多方讨要无果而火烧公交车造成18人被烧死32人被烧伤。 这样的事情,在中国早就不算是新闻了。前几年福建陈水总在公交车上烧人,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还有浙江公交纵火案。据媒体统计,2005年以来,中国至少已发生过15起公交纵火案,导致147个无辜者遇难。彻底点说,整个中国都成了一个随时可能被点燃的公共汽车,其中原因都是凶手状告无门而滥杀无辜报复社会。政府维稳不维权的政策,导致恶性案件就会层出不穷,不但人民人人都会有危险,政府政法机关也难独善其身。 2011年5月26日上午,江西抚州发生三起爆炸案。爆炸时间分别为9:18、9:29、9:45——30分钟内发生3起爆炸案,先是检察院,接着是临川区政府,最后是临川区药监局附近。三点之间爆炸的时间前后相差最多20分钟左右。爆炸造成3人死亡。分别为区政府死两人,检察院死一个保安。2012年9月3日早晨8时许,山东省荣成市滕家镇政府大院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死者是沟曲家村的村民曲华强,因公伤高位截瘫,由于相关部门对伤残事故处理不公,他多次上访维权无果。曲华强曾写道:“如果这样低要求都做不到,那我只有一个字——炸!” 当前,我国的法律已经被相当部分人从内心鄙视,不再相信它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庇护,也不再相信司法机构能够公平公正的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成了戏子和婊子,只是有钱和有权人的玩物和木偶。既然法律给不了公正的说法,就出现了胡文海杨佳毕志新张扣扣等以自己的方式讨一个公正的说法,成了一种普遍的心态。虽然敢拿起刀的人仍然是极少数,但这并不表示当他们有条件拿起刀时,不会擦亮复仇的利刃。从网络和媒体披露的问题,以及耳闻目睹的现实看,司法界的贪婪和腐败触目惊心,从民事到刑事很难有十分干净的地方,而且还要自欺欺人一再麻醉正在越来越好。当人心都思佐罗的时候,法律成了空文,司法成了笑话,不正本清源光靠删文禁言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 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公众将公平正义的渴望更多地投向了司法的公正性。但在一些地方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近年来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吃了原告吃被告”,说的就是枉法的法官。一旦出现司法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腐败了,钱是法,权也是法,黑白全靠钱、权安排。法律成了金钱的奴隶,以法治国便无从说起,更成为笑谈。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社会毒瘤”,更是以法治国的毒瘤。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无限增生,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公、检、法和政府机关在内,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前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政法机关和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要根治司法腐败,就要有“特色”时期的特殊手段,不能在任何法律实施中,存在执行的弹性。比如:刑期是对前期犯罪的惩戒,所以,减刑不能成为罪犯的奖赏。况且,表现好坏是没有准确的标准的。保外就医除急诊和住院治疗及不能行走的外,不能让罪犯养在家中。有的省区,给老人盖敬老院没钱,但把监狱盖的比别墅还漂亮。当然,普通罪犯是进不去的。 看看前些年,减刑和保外就医成了有的罪犯的救命稻草。本来是无期,但没几年就堂而皇之的因表现好而出狱了;还有的保外就医不回去了。有的出狱后还扬言翻案,甚至打击举报人。有个省的副书记,减刑出来后,门庭若市,威风不减当年。种种此类,无不使人浮想联翩。我国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司法领域腐化堕落、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案不立、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因为入选过中学语文课本。但读这篇文章的时候大家恐怕都是初中生,或者是过分注重“一鼓作气”这样的战术问题,因而真正从战略高度领会其深意的并不多。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法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国家政权存亡重任的。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得民心者得天下”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谁伤害老百姓的人权就等于伤害党政权的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对政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暴力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贪赃枉法的政法官员必须严惩不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