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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尽快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只要有医师律师资格证的人、不应该限制其的自由执业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度增加,以及社会居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不少医患问题也逐渐登上了社会热搜头条。近日,网络上则流传着这样一段视频内容,视频画面截图中可以看到,一名医生在手术室内收下了患者递给的一万元人民币,视频拍摄地点则为山西省洪洞县人民医院。视频被曝光以后,网络舆论开始几乎一方倒的在医生违规收受红包上,而涉世医院则表示:视频中的钱并非红包,而是给外地专家的专家费,原来做手术的医生并非是洪洞县人民医院的医生,而是北京天坛医院的专家,在7月20日,洪洞县明姜镇62岁的韩春林因脑梗在洪洞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进行放支架手术,由于该手术需要放置支架,而洪洞县人民医院仅是一座二甲医院,无力完成该手术,所以只能请外援来帮助完成手术,而那一万元也并非是红包,而是作为医生远道而来的专家费,一万元的专家费也在事前得到了患者家属的同意,而收红包的医生也并非北京专家,而是洪洞县的一名主任帮收的,目前该主任已被停职。 虽然收专家费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因为并没有通过官方渠道,而是私下进行交易,医院存在明显的违规情况。根据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第十五条规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还规定:“医师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由此可见,在此次事件中,洪洞县人民医院和北京天坛医院出诊的那名宋姓医师,都违反了上述规定,两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分。 也就是说,虽然专家费是合理合法的,但是患者应该交给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的财务部分经过核算后将专家费交给手术医生,而在被曝光的视频中可以看到操作明显是违规的,存在私下交易的行为,而相关医生也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应该受到应有的处分。虽然涉事医生已被停职,但是网络上却也存在了另外一种声音,患者因为去北京医院进行手术需要排队,为了不耽误病情,不得已请北京专家前来帮忙手术,这本是积德行善的好事,患者的病情得到了控制,也不用再去辛辛苦苦的去大城市医院排队,也不用去住昂贵的酒店,省下了患者不少的钱,医生也在闲暇之余增加了收入,这本是医患双赢的局面,但是患者却在缴费时候进行偷拍视频,并在手术成功以后进行曝光,这是不是一种过河拆桥的行为?更可怕的是经过这次敏感的事件,大部分医生在面对类似事件时,将都会采取保守态度,那么以后那些医疗条件不发达的地区还能请到优秀的医生来做手术吗?如果请不到优秀医生,会不会耽误众多患者的病情呢?在相关医生被停职之后,众多网友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出现了大批支持医生而谴责患者的声音。 暂停了涉事医生,接下来肯定会进行调查,对相应的现象与行为出台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当然了,本事件中收取的患者家属“厚厚的一沓现金”,实际是10000元,也将会退还给患者家属。到此,客观来说,这患者和患者家属将会是唯一的赢家。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患者和家属不用到太原北京等大医院去做脑梗手术,省却了大笔的费用。比如说,交通住宿和相应三甲医院的收费,还有患者省却了“移动”折腾,节省了治疗时间。尤其是,患者还享受到了来自北京天坛医院专家的亲自手术。话说回来,就是患者有钱到了北京天坛医院,未必能够有专家亲自诊疗的。何况,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医疗资源分配极其不均匀的当下,北京等三甲医院早已经“人满为患”了,去大医院看病,既是人们的期盼,更是“折腾”的开始。 显然,本事件当中,最大的赢家就是患者和患者家属了。然而,本事件的影响将会是深远和巨大的。特别是如今智能手机普及的情况下,能够如该患者家属样偷拍或者偷录,甚至其它手段的可能无法避免。尽管在收取该患者家属“红包”前,“事前征得了患者家属的同意”,但是违规的行为就是违规的行为,这一点是绝对应该肯定的,不能含糊的。如此以来,二甲以下的医院,或者说缺乏某领域专家的医院,想要邀请来自三甲以上医院的专家“走穴”,做个疑难杂症的会诊,或者亲自实操个复杂的尖端的手术,都将会被专家拒绝的。能够用财政资金购买到任何现代化的医疗器械与设备,但是这高水平的专家医生却无法短时间内培养出来。哪怕有“互联网+”能够实现远程会诊,可是一些实操性的手术与临床,没有专家是无法实施的。指望靠大医院偶尔组织的专家下乡,也是非常的有限。 本来专家大医生都聚集在三甲大医院,医疗水平高,设备先进,而这也正是绝大多数二甲以下的医院病患者稀少的原因。就说这洪洞县人民医院,设备医疗器械都有,但是却缺乏能够操作脑梗手术的医生,无奈私下邀请到北京大医院的专家,本是一举多得好事,却被患者举报。此后,专家将会拒绝“走穴”,二甲等医院只能是拒绝接受那些无法诊断或者治疗或者手术的患者了。如洪洞县的脑梗患者,就将不能在县医院接受治疗,要么去太原大医院,要么去北京大医院,费钱折腾不说,对患者的治疗将会带来无法估量的影响。而洪洞县人民医院,尽管有设备有器械,却只能是拒绝病人。一方面医疗资源浪费,一方面让大医院“病患者拥挤”。如此更加加深了医疗资源的不平衡状态。 再说,本来大医院的专家,也只是在“业余时间”,抽空去“走穴”,充分利用了休息时间,发挥了技术优势。但洪洞事件发生后,专家估计是宁愿业余时间“睡觉”,恐怕也不会违规“走穴”了。如此,也符合医疗的相关规定。可怜的就是那些边远穷苦地方,缺乏先进医疗资源的普通人了。毕竟,没有了专家“走穴”的送医下乡,就只能折腾患者的身体和患者家属的钱包了。总之,医疗资源的不平衡这是短期无法克服的现状,不能收受“红包”,这也是刚性的规定,特别是相关医疗管住的规定,很显然,如洪洞县的这起医生“走穴”事件,就是妥妥的违规。遗憾的是,曝光并处理的行为结果,却让更多的患者处于了“费钱累身体”的境地;也让二甲等医院医疗器械浪费,病患者流失;也“伤害”了业余时间发挥医疗优势的专家。的确,该事件违规,却有其合理性。否则的话,就不会出现如该院神经外科主任所说的,“虽然不太规范,但下面的医院都这样”的现象了。而在我看来,这项不允许医生“走穴”的规定应该修改一下,应该让走穴医生合理又合法。同时,国家应当尽快落实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关于如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决定》提出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等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而“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是实现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事实上,权力清单制度的首次提出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这是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有利于把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打造有限、有为、有效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而我们要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建设新目标,公开“权力清单”是极其重要的一步。 权力清单包括政府权力清单和部门权力清单。是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基本程序,一是全面厘清政府权力的底数;二是明确权力清单,即在权力入单的基础上,编制权力目录和优化权力流程,确保权力只能在依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之内运行,最大限度地压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做到清单之外无职权;三是根据权力清单推进政府机构内部优化整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从实际情况看,权力运行暗箱操作,就容易导致权力滥用,进而产生各种腐败。要公开权力,就要厘清一个部门、一个岗位到底有多少权力,每项权力的运作程序是什么。这就要求我们从清理权力入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进行仔细审核确认,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的权力坚决依法予以取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权力坚决予以调整,在此基础上把经过清理的各项权力列出权力清单,编成权力目录。 在制定权力清单的过程中,应遵循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的原则,分析每项权力的运行过程,找准权力运行的关键节点,厘清各个节点的内在联系,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固化业务操作程序,科学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权力运行的方法步骤、时限要求与具体边界,使权力运行明晰化、规范化、便捷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权力运行流程,要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运行流程,要按照便捷原则编制,能并联办的要并联办、能集中办的要集中办、能简化办的要简化办。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权力运行流程,要进行流程再造,减少内部流转环节,规范限制自由裁量,实行权力运行流程法定;对于部门职权交叉的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牵头办理,力求避免多头管理、多层执法或监管空白。按照公开是常规、保密是例外的准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之外,依法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决策权、执法权、审批权等职责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工作时限、服务承诺和责任追究,将权力目录与权力流程公之于众,把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阳光下,使隐性权力公开化、显性权力规范化,接受社会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从而杜绝对责任“踢皮球”、对好处“抢蛋糕”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确保各项权力规范有序运行。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必须遵循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运行公开原则,使政府机关职权的设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严格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开展行政执法、提供行政服务,都要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体现法治政府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要求。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权力的确定还要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可以充分释放社会的创造活力,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使政府从微观事务的干预中解脱出来,从要素资源的配置中解脱出来,把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把资源配置权交给市场,把专业性服务交给社会;凡是企业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能够自行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我管理的问题,政府就不应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干预;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严格约束职权行使界限,切实把政府的职能转到规划制定、制度设计、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治理上来;不该政府机关管的事情不能越位,该政府机关管的事情不能缺位,在把该管的事情管好的前提下,办事手续越简单越好。比如,只要有医师律师资格证的人,不应该限制其的自由执业,不要再办执业证。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实行问责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对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来说,明晰权力的过程也是明确责任的过程,公布了政府的权力也就公布了政府的责任,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权力清单了解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责任界限,促使政府更加审慎地对待和行使权力。因此,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可以强化行使权力的责任意识,加大违规和违法用权的成本,从而降低和减少权力滥用的几率。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政府自身成了改革对象,如果没有壮士断腕的勇气,改革就难以拓展和深化,权力就难以约束和规范,简政放权就会形成放内不放外、放虚不放实、放明不放暗、放责任不放权力的局面。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胸怀大局、把握大势、担当大任,勇于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完善。当权力清单制度逐步建立,当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逐步规范,就要把执行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执行不到位,权力清单就成了中看不中用的花瓶。只有通过监督和问责,避免出现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或有利不放、无利推让等现象,确保权力清单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才能使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达到预期目的。因此,要把监督检查纳入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对权力运行进行实时跟踪、全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权力滥用行为,确保各项权力科学高效运行。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