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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刑讯逼供已到了触目惊心境界,绝不能让违法执法者逍遥法外 2019年1月7日,含冤入狱26年的刘忠林拿到460万元国家赔偿,此后这一案件便逐渐淡出新闻媒体的议程。直到今年9月,刘忠林再次因为官司进入公众视野。然而,刘忠林这次打的是离婚官司——与妻子结婚大半年后,他向法院起诉离婚。与此同时,刘忠林案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刘忠林故意杀人案,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刘忠林无罪。而在此之前,刘忠林背负故意杀人罪名28年,被关押26年,被刑满释放2年,经历再审6年。据代理律师张宇鹏称,刘忠林成为近年来公开平反的冤案中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本以为,像刘忠林这样获得这么大一笔国家赔偿款后应该也能好好的生活了。然而,重新回归社会后的刘忠林并没有如他想象的那般顺风顺水,先是被曝无罪后16个月,国家赔偿款花掉一半,被小自己20多岁的年轻妻子骗惨了,正打离婚官司。最近又因为自己拿到460万国家赔偿款,给表姐夫王贵贞5万元,以感谢这位表姐夫这些年为了他的事而奔走,然而,正因为这事把这位表姐夫王贵贞气得不行。姐夫觉得5万少了,十多年申诉的花费连个零头都不够。而刘忠林却说“给5万还是情分,超过5万就是明算账,没感情了。”为此两人还产生了争执。 而近日引发广大网友热议的也正是这件事,真是“谈感情伤钱”的典型代表!在监狱待的时间再久,也不应该失去作为人最起码的良心和认知!老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更何况姐夫近10年的申诉之路又何止滴水之恩?往更深了讲,要让一件已经被判死缓的案件翻盘,这中间需要付出多少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想必刘忠林是根本不知道这条路有多难,所以才能如此轻松坦然地给出5万,借此自以为是的来了却这份人情。再退一步来讲,如果没有这位姐夫在这十几年里如此执着地为其申诉,刘忠林还不知道要在监狱里待上多少年,又何来的平反和460万赔偿款? 或许,刘忠林坐了20几年的冤狱生活后有点与社会脱节,思想还停留在20年前的万元户时代,所以出来后给了姐夫5万元以为是很多了。但是放在今天,不免让为他劳心劳力奔波数年的姐夫寒心!当然,我们也知道刘忠林的狱后生活会相当艰难,但是他毕竟还是一个手脚健全的成年人,想要重新回归这个社会也不算难,也就是说这460万赔偿款其实也并不是他后半辈子的唯一保障,他完全可以从这460万里拿出一笔可观的数目给为他平反的姐夫,毕竟都能为一个刚刚认识不久,小自己20多岁的妻子既买房又买豪车,前后也花出了七八十万吧。所以这根本不是能不能给的问题,而是想不想给的问题。如果说你没有这赔偿款也就罢了,可你既然有这么一大笔赔偿款,却只愿意拿出5万块钱来作为感谢费,与其说是感谢费,不如说是想用这5万块来买断这份恩情,既然如此,那就来好好算一算吧! 两人争执之后,表姐夫王贵贞带着厚厚一摞支付票据来到刘忠林家,坐在茶几前开始算账,还找了另一位表姐作见证。这一算,刘忠林发现表姐夫为他花了59万余元,于是他加了点零头,一共给了这位表姐夫60万。刘忠林固然可怜,但是当大家看到他对自己恩人的态度,又不免觉得他忘恩负义也好,白眼狼也罢,账可以算得清,但情却是还不了,10多年的奔走,岂是一般亲情可以办到,对于这样的真情,一句5万块钱是情分,真的是让人觉得无比心寒。要不是姐夫留着单据,真的是有口说不清,一不小心就变成对姐夫的网络暴力,那才真的没感情。 同样拿到国赔的赵作海、陈满等人,大多因理财不善而被骗,不是被理财公司坑就是被传销坑,刘忠林信誓旦旦“我不会做赵作海”。然而,刘忠林认识了一个小他22岁的女子,不到半月就决定结婚,为其买房(45万)、买奔驰车(28万)、买钻石戒指(3万),赠予15万……但是,刘忠林在结婚几个月后,还是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申请法院对房、车进行了证据保存。与对待女友异常大方对比鲜明,刘忠林对待表姐夫王贵贞苛刻得让人寒心。但想一想,又觉得他着实可怜。任谁一关25年,从22岁到接近50岁,能不疯已经不错了。再者,他还因刑讯逼供被竹签插入十指,至今长不出一片完整的指甲来,右脚大拇指也被铁棍砸伤不得不截去,留下了终身的残疾。此案刑讯逼供已到了触目惊心境界,对刑讯逼供的违法执法者必须严惩不贷,绝不能让违法执法者逍遥法外。 稍微梳理一下,这些年得到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犯罪主要事实不清等情形。但是经过侦查、公诉与审判程序,仍然“熟视无睹”法律规定,做出背离法治的有罪判决,让蒙冤者或含冤而去或冤狱多年。这很难认定为办案人员专业素质欠缺,换句话说,可以理解为办案人员有意为之,枉法裁判。虽然,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制度有关,与当时法律规范不完善有关,甚至与人为干涉及政策环境有关,但这些,都不应成为办案人员推卸责任的借口。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犯罪事实的认定方法问题及认定构成犯罪的原则性问题,无论实体法或程序法,即便按照十年、二十年前的法律规范理解,均有明确规定。 刑讯逼供是对嫌犯人身权利赤裸裸的侵犯,国家大法不仅明令禁止,更以追究刑责为雷池。要说执法者不懂法,不知对他人刑讯逼供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那是假话。为何严禁刑讯逼供成为一些人的耳旁风?是执法者的素质低下,见嫌犯就手痒,还是有什么其他因素导致他们舍不得这套手段?难道巨额私了赔款和被究刑责都抵不上刑讯逼供的一时之快?不知道“两高”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真的想从此杜绝冤假错案,如果是真的,那就请拿出诚意与决心来。真要想让“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定案根据”,不应该寄希望于检察、法院一定(必须)能够有效甄别警方所取得的嫌疑人口供的合法性上,而是应该彻底杜绝警方所有可能制造“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的机会。 “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定案根据”,前提必须是检方与法院能够确切知道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是警方通过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可是,刑讯逼供与否所取得的口供不是那么容易分辨的,何况通过刑讯逼供制造假口供、假证人证言的只能是警察,他们都是这方面的行家里手,由他们一手炮制的口供、证人证言几乎不会留下明显的破绽,所以,只要警方不说,谁知道这个口供、证人证言的真假。而既然检方无法分辨警方所提供的嫌疑人口供、以及证人证言的真假,法院又如何对嫌疑人口供以及证人证言作出采信或不采信的正确判断?!就拿那个被冤枉了11年的赵作海杀人事件来说吧。当初那些对赵作海施以酷刑威逼口供的警察,在他们把案子移交给检察机关的时候肯定说赵作海的那些口供都是他自己主动招供的,证人证言的取得途径也是合法的,可是,事实证明,那些口供,包括一些证人证言都是在他们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手段下取得的,但是,检察机关看出端倪来了吗,法院发现破绽了吗?似乎都没有,否则检方与法院就有渎职枉法之嫌了。 很显然,如果警方要想搞刑讯逼供,他们不会告知检方,他们通过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证人证言,也不可能跟检方来个实话实说。那么检方就无法分辨口供、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法院也就只能将错就错,错案错判。于是,这“以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定案根据”的规定就成了废话。当然,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有的时候,警方与检方(指其中的个别人)沆瀣一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那么刑讯逼供就在所难免,而“以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定案根据”就更是一纸空文。正因为是不是刑讯逼供的口供、证人证言无法分辨,所以,这“刑讯逼供所取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之规定就无从谈起,亦无法执行。我建议;刑讯逼供案件,应实行举证倒置的制度,只要犯人诉说被刑讯逼供,应由公安机关提供证据,以中国目前的国情,审问室装个摄像头及录音设备应该是有能力的。警方每一次提审嫌疑人、或者对证人取证的过程都必须在有效的视频监控下进行;警方的审讯、或者取证笔录,都必须和警方讯问的证人、审讯嫌疑人的一问一答、一言一行相吻合;警方在向检察机关提交嫌疑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时,必须同时提交这些视频、录音及录像。当法院对嫌疑人进行公开或不公开的审理时,就必须在控辩双方都在场的审判现场播放审讯及取证视频,让大家共同来见证口供以及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与可信度。而凡是没有监控视频的口供、证人证言就一律不能采信。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