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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党的纪律不能代替国家法律,惩前毖后不能用在贪官身上

陈中华:党的纪律不能代替国家法律,惩前毖后不能用在贪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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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9年10月04日: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原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刘士余同志身为中央委员,背离初心使命,政治立场动摇,党性原则缺失,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缺乏政治警觉和保密意识;为官不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私利,违规安排他人到金融系统工作和提拔职务,为亲属违规购房打招呼,收受礼品礼金。


刘士余同志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同时,鉴于刘士余同志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认错悔错态度较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士余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调研员;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我认为:党的纪律不能代替国家法律,惩前毖后不能用在贪官身上。刘士余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应当依照党的纪律处分并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绝不能以纪代法。另外:惩前毖后“惩前”是为了更好地“避后”。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再不“方圆”,那么纪律规矩就很可能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成为“稻草人”。“有纪必依,执纪必严”也是任何人、任何事都不能凌驾于或者游离于纪律、法律之上。惩戒就是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旨在制止和预防党员干部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只有通过对违规违纪问题的真“惩治”、真“问责”,才能体现党纪国法的威严,才能起到更好地震慑效果,才能真正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


对杀人犯判处死刑,对贪官更应判死刑。杀人犯害的只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还一般大多数都是因状告无门而只好自已替天行道报仇杀人,而那些贪官污吏害的是一个村庄一个乡镇一个区县一个省市的人,甚至害了整个党国 ! 特别是公检法的官员,贪赃枉法,对人民对党国危害极大。所以,对杀人犯判死刑,对贪官污吏更应该判死刑!这些年来,贪官污吏没有一个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民群众十分不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自古改朝换代政权更迭,不无与贪官污吏有关,绝不能:贪官污吏处处可见、从严惩处讲讲而已。


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司法机关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敢不作为乱作为。中国的司法机关决不能脱离党中央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官员必须严惩不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长期执政。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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