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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中国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陈中华:中国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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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几天以前,网上就出现了大连10岁小女孩遇害的传言,形成了相当的舆情暗涌,然而奇怪的是,一直未有正规媒体报道,也没有任何官方信息,直至10月24日晚间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距离20日案发已经过去了4天。我们不知道是否存在阻滞信息传播的节点,但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来说,似乎并无管制的必要。相反作为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有必要及时向社会通报,以便家长提高警惕,积极防范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我们终于知道凶手也是未成年人,还差几个月才满14岁,这短短几个月为他获得了全部赦免,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然而他所犯下的兽行令人难以想象:把放学回家的小女孩带至家中,试图发生性关系被拒,于是持刀杀害并抛尸在附近的灌木丛中,而此地点距离小女孩自己的家,也只有2分钟的路程……成年罪犯都不会这样肆无忌惮。这些案情来自《新京报》、《现代快报》从附近居民口中获得的信息,并没有出现在极为简略的警方通报之中。


同样令人不很理解。保护未成年罪犯体现在其刑责豁免权和个人隐私权,而不是替他隐藏一切所作所为。凶手的名字我们可以不知道,但他做了什么应该让公众知道,作为刑事案件的基本案情应该让公众知道。只有知道坏人的手段,才能做出针对性的防范。防止未成年犯罪,首先要了解未成年犯罪,让大众知晓他们可能的犯罪动机、可能掌握的手段、可能作案的场所、可能感兴趣的目标等等,这些信息有助于家庭、学校进行针对性的教育、预防,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全体未成年人。这才是未成年保护法的初衷,而不是仅仅为了保护极少数未成年的罪犯。


据媒体采访附近居民,凶手果然劣迹斑斑,至少有三名以上的年轻女士表示曾遭其尾随、骚扰,还有人称其骚扰过自己女儿。一名被反复骚扰的女士拍下过他的照片,显示其很健壮(新京报)。见证其常年游荡和反复骚扰之后,相关女士和家长,也曾向派出所反映过,然而今天的结果证明,并没有引起警方重视。类似案件:2004年7月27日,黑龙江省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13岁男孩赵力宝强奸14岁同村女孩。2005年2月1日,女孩母女将赵力宝告上法庭,通河县法院判赵力宝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9月26日,赵立宝潜入女孩家将女孩母亲用刀砍死。2006年3月7日,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纵容犯罪,是鼓励犯罪!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经报上级批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仅对其收容教养。可见,中国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如果未成年人犯罪不受法律制裁,必将成为榜样被学习,也极有可能发生成年人让未成年人施行自己的犯罪行为。我认为,刑法不能固守法律的逻辑命题,应该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做出调整,现行刑法对免除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应该再降低一些,以十岁为宜。未成年的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因为成年而被欺辱,绝不是保护未成年犯杀人罪不被惩罚!


另外,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作为监护人,既代领被监护人的权利,也该承担被监护人的责任。除了极少数受暴力基因控制外,绝大多数小孩的残暴行为都受社会和家庭影响,而家庭的因素又占有极大的权重,此案凶手的家长显然没有尽到管教职责,而学校、派出所等机构,也未能及时处理好隐患。未成年人为所欲为,没有制约,家长放羊,外界不管,胆子必然越来越大。按照目前的法律很难直接惩罚未成年凶手,而他们身边的环境,是我们唯一可以提升改善的环节,如果这都做不到,那只能看着小坏蛋一个个成型而毫无办法。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有法定监护人、都有学校、每个片区都有派出所,还有社区、居委会等自治机构,只有促使人人尽责,失责处罚,才能真正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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