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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恶举能得到有效的抑制,社会正义才能得到伸张

陈中华:恶举能得到有效的抑制,社会正义才能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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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李心草案之后,云南又曝奇案。所谓奇案,并不是事件本身有多奇,而是后续执法过程令人费解。2019年8月14日凌晨,云南曲靖20岁女孩李某池,从某宾馆房间4楼跳下,没死但是造成重伤,经救治后基本瘫痪。而在事发前,李某池曾遭到多名男子在楼梯间强行拖拽、被拿走手机、并被带入房间近一个小时、并遭到前男友脚踢、打耳光等对待,引发家属强烈质疑。然而警方调查之后给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李某池父亲9月29日提请复核,10月29日曲靖警方发布通报,维持不立案决定。


曲靖市公安局就是否有犯罪事实及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在宾馆楼梯间对跳楼女子李某池实施劝说、推拉行为的朱某彬和吕某的行为,目的是劝说李某池到房间与其男友朱某敏和好,没有实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在房间内,朱某敏对李某池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李某池跳楼致伤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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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是一种机械割裂的解读。没有刑法犯罪,不等于没有违法侵害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不等于没有关系。没有必然因果,不等于没有因果。连续的场景不能割裂来看。通常来说,如果是情侣昨天打架,第二天一方单独自杀,是无法建立刑法联系的。但是如果历经了一系列激烈冲突之后在同一场所发生的自杀行为,就是另一码事了,必须认真分析前因后果。如果这案子都不立案,还有可立之案么?如此明显的犯罪意图,如此严重的犯罪后果,竟被“不立案”轻轻抹去了。所谓的“以法治国”,就是这样“治”的吗?


很多事机械分割的话,都不犯罪,但是连续起来就可能构成犯罪。譬如,开车闯红灯行为,违法但不犯罪,罚款扣分处理。而如果闯红灯后撞死了人,交通肇事罪,需要坐牢。本案就是这样,分别单独来看,楼梯间的暴力达不到犯罪标准,房间内扇耳光也达不到犯罪,非法拘禁罪则门槛更高,一般超过24小时才立案……但是,暴力拖拽是不是非法侵害?打人是不是非法侵害?限制人身自由是不是非法侵害?——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只是通常不至于构成严重后果,最多给予治安处罚而已。


但是如果非法行为引发了严重后果,就会发生质变。交通违法可以因结果而演变为犯罪,违章操作也可能因事故而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等,“存在过错+严重后果”即可能构成犯罪。李某池在坠楼前,历经了近一个小时的精神刺激及身体侵害,包括殴打、拖拽、抢夺手机、限制人身自由等,怎么能说没有联系?你不能说没有亲手推下楼就没有因果,没有意图杀人就跟死亡没关系?就好像那些闯红灯的司机,也没有想要撞死人呐?


违法犯罪要看行为、要看后果,主观意图当然也看,但不能让主观盖过客观。楼梯间的拖拽,视频大家都看了,长达10分多钟,不让人走,强拉硬拽,达到了相当的暴力程度。无论两男子是好心坏心,这都是侵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你去街上随便找一个女孩拖拽10分钟试试?没后果你至少被拘留,如果女孩挣脱时被撞死,你铁定坐牢。难道披上一层“朋友”关系就可以为所欲为了?逼死人也不负责了?


别说“朋友”,即便“男朋友”也无权对他人实施暴力,打死老婆一样坐牢,因为暴力和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等违法行为而造成意外,同样也得负责。事件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暴力、强迫嫌疑,为“劝人和好”多次拿走女孩的手机,胁迫意味明显,而女孩为要回手机不惜割腕抗争,显示出强烈的摆脱控制的意愿,而这些当事人所谓的“劝解”不仅采取违法手段,而且偏向于男方,而明显违背女方意志的。


人是可以被折磨死的,尤其在涉及感情、尊严等情绪冲动,并叠加人身受辱情节之后,并且限制自由的情况下,发生意外是大概率事件。不只她脆弱,换了别的女孩也未必坚持更久,甚至男人也未必能挨过一个小时的双重折磨。法律要对这种场景进行慎重鉴别,不要让它们成为罪恶的漏洞。


现实中会有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漏洞,譬如某些号称完全采取合法手段的催债团伙,就可以在局促的空间里,以有限的暴力、侮辱、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把一个人活活逼疯。当然,不是说非要认定他们有罪,但是当地警方的解释,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在执法判案中,不能以主观抹杀客观,不能把违法侵害与严重后果完全割裂,这并不符合事实因果,也并不符合法律原则。李某池在坠楼前,历经了近一个小时的精神刺激及身体侵害,包括殴打、拖拽、抢夺手机、限制人身自由等,怎么能说没有联系? 


段子说,这个世界不属于80后,也不属于90后,而最终属于“脸皮厚”。可“脸皮厚”果真所向无敌吗?最近,一个判决给了“厚脸皮”以重重一击。据报道,一群人吃夜宵后,趁店员不备集体逃单,被老板夫妻追来,又迅速分散离开。其中一男子张军逃脱时摔伤住院,医疗费6848元,遂状告餐厅老板索赔4万元。日前,湖北襄阳市樊城区法院披露,此案经一审二审,最终认定餐厅老板不该赔。


法院审理认为,张军等人就餐后不打招呼不结账,自行离开,主观上存在过错;被追上后拒绝埋单并分散跑开,主观上更为恶劣;被告的追赶行为是维护自身权益,与张军无任何身体接触,无侵权行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张军的索赔诉求,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字字铿锵,是对合法权益的捍卫,也是对侵权行为的坚定否决。个人合法财产、人身权利不容侵犯的基本原则,不因标的物是几个西瓜或一顿饭钱就偏移。“不问自取是为贼、吃完就跑也是贼”,如此明目张胆吃霸王餐,恐怕也是日常霸道惯了,对他人权益、对法律缺乏基本的敬畏。如店家在抓贼过程中,还要顾忌他会不会摔伤,甚至不忘提醒“你慢些跑、小心台阶”,那些吃霸王餐的无疑更加有恃无恐。


这两年,越来越多的案例和判决表明,法律并非铁板一块或是教条堆积,而是与常识、情理、逻辑紧密镶嵌。锄强扶弱、守护公正是法律应有之义。那种只倚重结果、罔顾原因和过程的机械式执法、和稀泥式判决,但凡出街总要经受舆论质疑。网友虽未必是法律专家,但从不缺乏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的同理心,法律与常识、舆论和法庭通过良性互动形成共识,法治建设也就有了坚实的民众基础。我国虽并非判例法的国家,但越来越多的好判决出现,也会形成示范效应,激励法官从事实出发,以专业水准,勇于做出“是非分明,善恶有报”的硬核裁决。


不久前,“瓜农追偷瓜者反赔300块”一事引爆网络。说的是河南淇县农民庞先生通过土地流转集中了200亩地种西瓜,结果周边村民成群结队来偷瓜,其中一对母女开着三轮车来偷瓜,庞先生在与她们拉扯时,一女子的膝盖擦破流血并报了警。颠覆大众思维的是,民警来到现场后,不是训斥“偷瓜贼”,而是协调让庞先生赔偿300元医药费,这令庞先生十分委屈。经某电视台都市频道曝光后,淇县警方的正式回应竟然将这类半偷半抢行为称之为“摘瓜”。因为主持正义的网友口诛笔伐,最终鹤壁市公安局决定,偷瓜者被行政拘留3日,涉事警察停职。


该案例的最终结果,就是让作恶者承担应该承担的后果。如果警方坚持这么做下去,瓜农就有了安全感。再推而广之,有效保护其他农户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那些侵害他人利益的村民,我敢保证,该地民风很快就会大有好转。这样的处理结果多一些,“偷瓜贼”肯定会越来越少,警方的事也就少了。总之,“和稀泥”的执法方式真的要不得!


中国的一些案件处理结果,确实容易“惊掉你的下巴”。比如网上有一个案子,说的是楼下电动车充电,小偷偷车触电身亡,小偷家属不依不饶上告,法院调解让电动车车主赔了小偷家属5万。而一个月前,工人日报《老人救横穿马路女童被撞身亡 交警:老人负1/3责任》一文也在网上引发热议,网民对这些“和稀泥”的处理方式是深恶痛绝。


虽然没有侮辱,也别说“气死人不犯法”了,杭州法官已经改写了这个历史。《杭州两大妈吵架一方被"气死" 另一方被判赔7万元》一文显示,两老人因分发围巾发生争吵,在众人劝说下才停下来。约半小时后,钟大妈晕倒,送医抢救,第3天死亡。钟大妈家属将李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法院判大妈最终判赔7万元。


气死人犯法,笑死人也犯法。《笑死人了?男子开玩笑把邻居笑死 赔6万还险被判刑》一文显示,贵州遵义县男青年周某没有想到,他的一些玩笑动作和语言竟让邻居猝死。为此,他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周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看到这个调节结果后,我评论道:我感觉这个判例将给中国相声业带来极大的冲击。如果德云社上市,股民别买该股票。


“谁弱谁有理,谁家死人谁有理”案例频发,根源是社会是非不分。哈尔滨摩托车驾驶员吴某某和出租车司机滕广江发生争执后,吴某某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滕广江则被检方批捕,后检方撤销对滕广江的批捕。检方通报称,滕广江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死者家属起诉到法院,索赔26万元,至今未有结果。


当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如襄阳市樊城区法院这种“三观正”的判决结果。比如《奇葩小偷盗窃被抓 受伤索赔14万元被驳回》一文报道,法院认为,涂某、陈某制服骆某的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对骆某伤后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江宁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判决驳回原告骆某的诉讼请求。这些“三观正”的判决案例多一些,那些无耻之徒就没脸提出各种无理索赔了,社会正义才能更好地得到伸张,恶举才能得到有效的抑制。我也相信,此类“三观正”的判决结果会越来越多。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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