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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大连十一岁女孩被害案,应该查查凶手年龄真假 新京报: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内一名10岁女孩小琪(化名)遭遇意外,事情引发关注。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小琪当日去上绘画班久久未归,家人沿途调取监控后在一小区的绿化带中发现小琪尸体。大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附近至少三名女性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曾遭遇过蔡某某不同程度的骚扰和尾随。 新京报此前报道,女孩的母亲告诉新京报记者,小琪今年五年级,10月20日下午,去绘画班上课。通常女孩在3点钟下课,步行到家只需要15分钟左右,当天她恰有事儿没有去接女儿放学。3点50分左右,女儿还未到家。家人调取了小琪必经之路的监控,多番寻找未果,小琪母亲向附近派出所报案。小琪母亲说,当天晚上7点左右,小琪的父亲在绿化带中发现了小琪的尸体,“孩子回家路过那儿,再拐个弯,过两三分钟就到我家店里了。发现孩子后,我们报警喊派出所的人过来。”小琪的舅舅告诉新京报记者,小琪的尸体被抛在绿化带里,家人报警后,警方锁定嫌疑人是一名初中生。“他家就在距离绿化带20米左右的楼上,孩子被发现时是被塑料袋装着,法医尸检发现,孩子身上被捅了7刀,最后因为失血过多去世的。 一个未满14岁的男孩能在极短的时间里将女孩儿刺死,而且连刺7刀。而从抛尸的情况来看,下午三四点钟正是小区里人多的时候,凶手蔡某也是反复观察了二十多分钟,才找准了时间抛尸。淇淇父亲称:家人发现女儿失踪四处寻找时,蔡某曾问他女儿找到了没,当时的神态没有异样,很淡定。但此时,他已经将淇淇残忍杀害。我十分怀疑凶手年龄的真实性,公安机关应该查一查,绝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另外,据媒体采访附近居民,凶手果然劣迹斑斑,至少有三名以上的年轻女士表示曾遭其尾随、骚扰,还有人称其骚扰过自己女儿。一名被反复骚扰的女士拍下过他的照片,显示其很健壮(新京报)。见证其常年游荡和反复骚扰之后,相关女士和家长,也曾向派出所反映过,然而今天的结果证明,并没有引起警方重视。类似案件:2004年7月27日,黑龙江省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13岁男孩赵力宝强奸14岁同村女孩。2005年2月1日,女孩母女将赵力宝告上法庭,通河县法院判赵力宝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9月26日,赵立宝潜入女孩家将女孩母亲用刀砍死。2006年3月7日,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纵容犯罪,是鼓励犯罪!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经报上级批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仅对其收容教养。可见,中国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如果未成年人犯罪不受法律制裁,必将成为榜样被学习,也极有可能发生成年人让未成年人施行自己的犯罪行为。我认为,刑法不能固守法律的逻辑命题,应该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做出调整,现行刑法对免除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应该再降低一些,以十岁为宜。未成年的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因为成年而被欺辱,绝不是保护未成年犯杀人罪不被惩罚! 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作为监护人,既代领被监护人的权利,也该承担被监护人的责任。除了极少数受暴力基因控制外,绝大多数小孩的残暴行为都受社会和家庭影响,而家庭的因素又占有极大的权重,此案凶手的家长显然没有尽到管教职责,而学校、派出所等机构,也未能及时处理好隐患。未成年人为所欲为,没有制约,家长放羊,外界不管,胆子必然越来越大。按照目前的法律很难直接惩罚未成年凶手,而他们身边的环境,是我们唯一可以提升改善的环节,如果这都做不到,那只能看着小坏蛋一个个成型而毫无办法。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有法定监护人、都有学校、每个片区都有派出所,还有社区、居委会等自治机构,只有促使人人尽责,失责处罚,才能真正防患于未然。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