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中华:党要加强对公检法的全面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者要严惩 近日,红星新闻报道了《女子自称遭民警入室殴打强制猥亵:警方不予立案 检方已介入》,2019年8月30日晚9时左右,一名男子突然闯入章女士租住的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丰泽公寓607号房内,对她进行辱骂、殴打、强制猥亵后,还拿走其5000元现金……事发后,章女士前往事发地辖区南宁南湖警方报案,警方调查发现嫌疑人韦某照竟然是南湖派出所民警。此后,有人将5000元现金退给了章女士,但章女士要求南湖警方立案未果,警方向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查认为,经查,嫌疑人确实是民警。目前,该案纪检部门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调查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对此,章女士不服,今年5月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该院监督南湖公安分局,对韦某照刑事立案。6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目前检察院已正式受理章女士提交的“立案监督申请”,此案件正在办理之中。如今,虽然事发已过大半年,但章女士仍心有余悸。“满脑子都是被那个男人打骂、猥亵的画面,很恐怖。”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即使时间已过去近10个月,她心里仍有阴影,晚上会做噩梦…… “嫌疑人确实是民警,这太让我吃惊和不可接受了。民警不是应该保护老百姓吗?怎么进来就打骂人、翻东西、强制猥亵妇女、抢劫?”这是受害人章女士的疑问,也是所有正常人的疑问。朗朗乾坤,民警不去保护群众,反而入室抢劫、殴打、猥亵妇女,还有王法吗?这种人究竟是民警还是黑恶势力?对这种真正严重抹黑警察形象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依照党纪国法严惩才是。虽然受害女子已经指证犯罪嫌疑人是民警,警方也书面承认“经查,嫌疑人确实是民警”,也就是说,确实是民警实施了入室抢劫、殴打、猥亵等行为。既然涉事民警触犯了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猥亵罪、抢劫罪,警方岂能不立案?难道是要把他“保护”起来吗?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予立案的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警方岂能违反规定,偏偏不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我报案是嫌疑人强制猥亵妇女和抢劫,他们给我的文书是敲诈勒索。”章女士质疑的很合理,她报案的是嫌疑人强制猥亵妇女和抢劫,警方岂能“偷梁换柱”成“敲诈勒索”?这难道不是侮辱群众智商吗?章女士不服,此后前往南湖公安分局信访部门信访要求立案。今年4月26日,南湖公安分局作出《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不予受理信访。“女子遭民警入室殴打猥亵”是客观事实,警方已经书面承认,可是居然立不了案,也不受理被害人信访,试问,这难道不是公然包庇纵容、践踏法律尊严吗?“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难道要在这个案件中成了“例外”吗? 2020年6月16日红星新闻,夜里,假警车开了出来。车里的人,有正式警员,也有身穿警服、配备执法仪的社会闲杂人员。他们去“抓赌”,“抓嫖”,查“车震”,非法设卡……并对当事人收取“罚款”,少则200元、300元,多则9万余元,随后分赃。办理20余起“案件”后,河北省邯郸市11名涉警人员将自己“办”进了拘留所。此前,他们是派出所所长、巡警支队中队长、正式民警、巡逻辅警、看守所职工,以及在派出所“上班”的社会闲杂人员。2017年9月,其中10人因滥用职权罪,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至2年。 “假警察上街查车震‘罚款’和派出所分成”,实在太具“魔幻现实主义”色彩。我以为,对“假警察上街查车震‘罚款’”,法律必须动真格,而不能从轻发落。倘若这些犯罪分子纯属“假警察”,与“真警察”没有半毛钱关系,那么,倒也不那么令人震惊。“假警察上街查车震‘罚款’”的荒诞和恶劣之处,不仅仅在于“假警察”与“真警察”联合犯罪,而且在事实上,是“真警察”主动“作为”的结果。 2016年上半年,警方接到线索,有“警察”敲诈市民,同时发现有冒牌“警车”出没于邯郸多地,随后展开侦查。一起牵涉邯郸当地巡警支队、派出所等多个执法部门的“敲诈勒索案”浮出了水面。2016年4月至6月,共有11名涉警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根据案件材料,涉案11人中,有5人原系邯郸市公安局相关机构的正式民警、辅警:曹志强,邯郸市邯山区公安分局高校派出所所长;刘华成,邯郸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二大队二中队队长;石红光,邯郸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四级警长;王耀华,邯山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巡逻辅警;刘玉涛,高校派出所巡逻辅警。 从派出所到巡警支队,都有领导参与策划和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如此恶劣的知法犯法,令人错愕。更奇葩的是,他们身为警察,不仅知法犯法,而且还要招用一班“假警察”,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根据刘华成、陈波、陈书凯等人供述,初来时,陈波等人的身份是“帮忙干活装修的”。装修工作结束后,他们摇身一变,成了“巡警队员”。陈波、陈书凯、刘振营等人向警方承认,他们并非警察,是“临时工”。陈波称,他所用的警服、警用物品都是自己买的,警官证、警号也都是假的。 在高校派出所,陈波的身份是“副所长”,他带来的其余人员,或为“民警”、或为“联防队员”。陈波供述,“都是曹志强任命的。直接受曹志强领导,每天接处警、处理人的情况向曹所长汇报。”在高校派出所“上班”的社会闲杂人员,他们有明确的分工、“考核办法”以及分赃比例。陈波供述,他和曹志强商量,挣的钱“往所里交七成,自己留三成”。 真假警察联合起来敲诈勒索,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肆意践踏,对警察和政府形象的严重抹黑,对群众利益和感情的严重伤害,理应受到严惩才对。2016年上半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上述涉警人员被邯郸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拘。但到了2017年9月,其中10人因滥用职权罪,被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至2年。 这些真假警察“抓赌”,“抓嫖”,查“车震”,非法设卡……并对当事人收取“罚款”,少则200元、300元,多则9万余元,随后分赃。只要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他们已经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又岂止“滥用职权罪”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不论这些真假警察究竟敲诈了多少钱,但他们已经作案20多次,无疑属于“多次”敲诈勒索,理应按敲诈勒索罪论处。以派出所所长曹志强为首的多名警察、多个执法单位,竟然“培养”、组织和联合“假警察”进行敲诈勒索,即便够不上“黑社会”,也必然属于严重的敲诈勒索,理应从严惩处,岂能按“滥用职权罪”从轻发落?依法治国,不能搞任何特殊。从严治警,不应有任何例外。但愿该案不要成为“特殊”和“例外”。 2020-02-26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通报,黑龙江佳木斯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维科被开除党籍。通报称,赵维科搞 " 两面派 ",做 " 两面人 "经济上贪婪成性,以权谋私,大搞利益交换,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赵维科在佳木斯市检察院工作了32年,任职副检察长达10年,2018年1月退休,去年10月11日被查。赵维科被查一周后,佳木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吕伟东在任上被查。吕伟东任职副检察长6年,曾与赵维科共事多年。 官方简历显示,赵维科,1959 年 8 月生,黑龙江鹤岗人,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赵维科早期在佳木斯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当民警4年多。1985年12月,26岁的赵维科入职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直至2018年1月到龄退休,在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了整整32年。赵维科从助理检察员干起,历任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副科长、检察官培训中心主任、永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检察院政治处主任等职。2006年9月, 47的赵维科获任佳木斯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在副检察长的岗位上干了10年,直至2016年底卸任,退居二线,保留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一年后退休。退休一年多后,2019年10月11日被查。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经查,赵维科违反政治纪律,搞 " 两面派 ",做 " 两面人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群众纪律,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充当 " 保护伞 ";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赵维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毫无党性原则,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经济上贪婪成性,以权谋私,大搞利益交换,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职务犯罪,应予严肃处理。 人民网>>山东频道>>山东要闻,非法敛财360万 青岛中院原副院长刘青峰获刑14年,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刘青峰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64万多元,他还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青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宣判后刘青峰没有提出上诉。 据媒体报道,刘青峰曾在调解过程中收受贿赂,逼迫有理的一方当事人让步,让无理的一方获利,最后从无理一方当事人处受贿。据一位与刘青峰熟识的人士介绍,刘青峰刚进入市中院时,在研究室写材料,是市中院公认的才子之一,他有学术、有胆识、有义气,前途无量。不过,他这个人说话无所顾忌,在公开场合也会炫耀自己的西服是名牌“一万多一套”。但刘青峰的出事却不是坏在嘴上,而是被其身边的女人牵出,据称他在青岛拥有多名律师情人。 有人透露:“刘青峰被抓前,一点风声也没有,办案人员直接到他办公室里将他带走,在他的电脑里发现了许多资料。刘青峰被带走时有3个女人被一同逮捕:一个是他妻子,还有两个是他的情人,都是律师”。刘青锋事发,是因为他与三名美女(都是律师)上床时,激情尖叫,69式口咬,只与其中两个发生关系,被另一个美女律师嫉妒偷拍。该女律师直接向省纪委和省高检越级举报,由此引发刘青锋落马。 青岛一位律师曾对媒体表示,在刘青峰分管执行期间,青岛很多执行案均由他的几位情人获得,业界也不会刻意去竞争,因为大家都知道,没有刘青峰的关系,判决就等同一纸空文。刘青峰案发后,有3个女人被一同逮捕:“一个是他妻子,还有两个是他的情人,都是律师。” 在这里不禁对这些腐败的法院系统人士感到愤怒。深圳中院有位前副院长觉得女律师奉献身体还不够,还要在案件收入中占九成,因此逼反了女律师以致落马;重庆高院前执行局长的情妇能够评为市上的“十佳律师”,当然也与局长大人的关系分不开,而且在局长大人落马自杀情况下从容“跑掉了”! 司法机关的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关系到社会公平。不可否认,现在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还较为突出,比如“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屡禁不止,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司法腐败就像一个“毒瘤”,吞噬司法公信力,损害司法权威,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危害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 人权是人依法拥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像鱼儿拥有水、鸟儿拥有天空一样。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司法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法槌,是保障人权的坚强后盾。通过司法活动,守好保障人权的屏障,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贯追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所在。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取得了长足进展,人权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但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人权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因此,必须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作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任务,对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亮剑”,促使公权力依法严格行使、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这对于贯彻我们党执政为民、司法为民宗旨,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保障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测量器。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关于诉讼权利的规定有的还待进一步落实,有的还需要继续完善。要切实保障知情权,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切实保障陈述权、辩护辩论权,让诉讼参与人能说话、敢说话、说真话、说实话;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通道。 严格防范冤假错案。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追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题。“执行难”是削弱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顽疾。要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加大对“老赖”们的曝光和制裁力度,使之不敢、不能抗拒执行,依法保障打赢官司的人及时实现权益。要针对“执行乱”“执行软”问题,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依法保障申诉权利。申诉权是法律赋予群众的一项监督权和救济权。要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防止案件终审不终。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对依法进行的申诉行为,不得扣押申诉材料、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扣押申诉人合法财产、不得拦卡堵截上访活动。对合法正当的申诉请求,要依法及时解决问题,防止申诉程序空转、申诉权利虚置。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要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要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问题。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果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的,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报复社会、滥杀无辜、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 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