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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绝不能,沦为违法的政府之保护伞 众所周知:法院和检察院均不隶属于政府,而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国家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意味着法院和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具有独立性,不受政府或其他外部势力的影响。 近日,一位叫刘虎的人网曝市长亲自指示法院 “先不要进行返款,等进行再审并穷尽法律程序后,依据最终结果决定是否返款。”2018年12月,辽宁鞍山自然资源局(原鞍山市国土局)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中败诉,被鞍山中院判决应向鞍山市兴和钢管实业有限公司支付961万余元。时任鞍山市委副书记、市长赵爱军却向鞍山中院作出“先不返款”的部署。 随后,鞍山中院将鞍山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9日汇来的773万余元(并不足额)执行款牢牢控制在自己的账户内四年半。法院亲自对抗自己做出的生效判决,造成了令人惋惜的恶果:一家曾经年产值近亿元的优质民企,长期未收到赔偿款而债台高筑,而今已被拖至濒临破产。 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随后生效,但鞍山市国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款项。2016年3月26日,兴和公司向鞍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法院立案执行。“先不要返款”,时任市长亲自指示法院。“权大于法在这个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司法的独立性荡然无存。”兴和公司负责人无奈地说。 鞍山中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6月冻结了鞍山市国土局的银行账户存款978万元。结果,此前未曾上诉的国土局却向鞍山中院提起了申诉。该申诉迅速得到了鞍山中院的支持。2016年11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普通老百姓打官司申诉多难!但政府部门随随便便一申诉,他们就启动再审了。”对此,兴和公司负责人认为,鞍山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是通过这些方式,故意拖延执行。2017年8月24日,鞍山中院经过再审,维持了原来的行政判决;鞍山市国土局又提起上诉,辽宁高院于2018年11月5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鞍山市国土局一败再败,每一份判决书都判其给钱。“但时间直接拖了两年多,司法程序一直在空转,兴和公司由于长期未收到政府的赔偿款,公司陷入了巨大的债务困境。 兴和公司负责人称。辽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2018年12月29日,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将部分执行款773万余元汇至鞍山中院。该院相关负责人立即向鞍山市委、市政府进行请示“是否返款”。“根据时任鞍山市市长赵爱军的指示,先不要进行返款,待自然资源局进行再审并穷尽法律程序后,依据最终结果决定是否返款。” 此后,鞍山市自然资源局又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审申请,被驳回;向辽宁省检察院申请了监督,2021年8月,辽宁省检察院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而在该案中,却出现了生效判决作出后法院扣留执行款多年不予以发放的违法情形。 2023年2月,鞍山中院又将这起长期未决的执行案件,指定由鞍山市铁东区法院执行。同年8月,铁东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确认鞍山市自然资源局还需支付兴和公司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752万余元。 这笔1752万余元的欠款,经过鞍山法院系统一系列的计算运作后,却又变成了556万元。案件资料显示,鞍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后,铁东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3年11月23日同时作出两份《审计报告》,将执行金额降至1686万余元、1509万余元;在2023年12月,铁东法院又将执行款金额降至556万余元。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执行金额降至1686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再次将执行金额降至1509万元。鞍山中院审委会研究后,执行金额再降至556万元。关于这笔金额的依据,被解释为“经鞍山恒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以及鞍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确定的执行金额。 “第一次算是1752万,第二次1686万,第三次1509万,第四次变成了556万元。这笔帐,法院究竟怎么计算的?”兴和公司负责人认为,无论怎么计算兴和公司都不认可。兴和公司从一个年产值近亿元的企业,到被迫卷入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自始至终是受害方,如今连应得的赔偿款都成了一笔“糊涂账”。 陈中华: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绝不能,沦为违法的政府之保护伞。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仅仅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是利民又利党国的。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对党对国对人民危害极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中央一定要知道,任何官员侵犯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侵犯党的政权之逻辑。在当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的情况下,党中央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地方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促进社会和政权稳定。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