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阻挠殴打记者的民警辅警,必须要依照党纪国法严惩

陈中华:阻挠殴打记者的民警辅警,必须要依照党纪国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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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极目新闻记者李贤诚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采访“水电站放水致两名教师溺亡”一事时,遭到多名不明身份人士殴打,引发关注。2023年5月30日,毕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赴织金督导案件侦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3年5月30日18时22分,织金县公安局猫场派出所接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报警称,其在织金县引子渡水电站被打。接警后,猫场派出所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并在猫场镇沙坝村茅草坝组找到报警人,初步核实情况后,将李某某送医检查,经织金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挫伤。

经查,5月30日,李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沙坝村发现一车辆跟随,遂用手机对跟随车辆进行拍摄,后下车找跟随车辆上的熊某等人了解情况。车上熊某(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李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陶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3人随即下车,在阻止李某某继续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李某某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熊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经织金县委研究决定,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彭某某马场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马场镇镇长职务;经织金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熊某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已将其调离公安系统);经马场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李某、陶某予以解聘处理。

此前有媒体报道, 4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马场镇布底小学6名教师在当地凹河河滩捡鹅卵石,上游引子渡水电站放水,导致河水水位上涨,其中两名教师被水冲走发生溺亡。

5月28日,曾有遇难教师家属表示,学校是为迎接上级领导检查,安排老师捡鹅卵石装饰美化环境,引发了这起悲剧。而这一说法被涉事学校校长否认,织金县马场镇主要负责人也表示,学校根本没有安排教师去捡鹅卵石,“警方的调查结论显示,全部系那几名教师的个人行为,是他们私自下河玩耍造成的。”

家属和相关部门的不同说辞,引起媒体关注。5月30日,极目新闻这名记者前往事发地采访时,遭遇一辆面包车拦路,随后遭到车上三人殴打。

极目新闻记者李贤诚受单位委派,到织金县采访。据他描述,5月30日上午,他来到其中一名遇难教师家属所在的布底村采访时,有一名陌生男子一直盘问他的姓名、从哪里来等信息,李贤诚因对方不肯透露身份及盘问目的,并未回答。

随后,警方到达现场说有人报案称村里出现了“可疑人员”。见民警到来后,李贤诚表明了记者身份,并出示相关证件,民警查验身份后,对其予以放行。

李贤诚驾车离开布底村,前往另一名遇难教师家属所在的马家屯村采访途中,他发现有人驾驶一辆黑色奥迪车尾随,之后又有一辆白色面包车一直在跟随。

下午6时左右,李贤诚来到引子渡水电站附近。在水电站附近的一处空地,尾随的白色面包车拦住了李贤诚的去路。李贤诚下车询问对方为何挡路,没想到对方直接开口骂人。李贤诚再次询问对方为何骂人时,三人下车直接用拳头殴打他。

“当时我的手机被他们抢走摔碎了,他们用拳头打我的头,我只能用双手护住头部。”李贤诚的眼镜被打碎,头部和手上被打伤。李贤诚清楚地记得,其中一名打他的男子穿着深色上衣,正是在布底村采访时盘问他的人。

李贤诚说,围殴过程持续了一分多钟,其中一人还曾试图拉开他的车门,在尝试无果后三人驾车离开,很快三人又开车返回,一人还用抹布擦他的车。

织金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显示,李贤诚额头头皮出现血肿,左面部、上唇、左前臂多处挫伤,左手手指擦伤,右眼部挫伤,“我现在还在医院治疗观察,警方那边已经把那3个人抓到了,还让我辨认了照片,其中有一个就是当时我在布底村采访时盘问我的人。”

5月31日,大象新闻记者多次致电毕节市、织金县宣传部门,截至发稿前未能接通。织金县外宣办工作人员称,事件仍在调查中,具体调查结果以官方发布的消息为准。

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这起记者在织金县被打事件,当地有关方面应该对此有明确的态度,依法查清事情经过,拿出明确处置措施。此外,还需要依法公开。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对此事发声,并回应相关疑问。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从以上党纪国法看: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熊某(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身为共产党员和人民警察,知法犯法滥用职权,阻挠殴打记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必须要依照党纪国法严惩。对查处此案的有关人员若有徇私枉法,也必须要依照党纪国法严惩。加大政法人员违法违纪成本,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

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不公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公正司法,牺牲掉的只是少数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的全面统一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判决要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暴力执法、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暴力执法、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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