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新华网与中投亿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投亿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11-2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510号
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院**楼**101。
法定代表人:田舒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定,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被告:中投亿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亚斌。
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网公司)与被告中投亿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亿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华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投亿星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华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投亿星公司向新华网公司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200万元及对应的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2、中投亿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5日,新华网公司与中投亿星公司签订《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两年,总合作金额为1000万元。协议中,新华网公司、中投亿星公司双方签署确认了具体的执行项目,即中投亿星公司确认参与新华网公司主办的"2016第六届中国能源高层对话",并作为总协办单位享有相关权益。协议约定中投亿星公司应于2016年10月12日前向新华网公司支付200万元作为协办费用。后在2016年10月18日举行的"2016第六届中国能源高层对话"上,新华网公司按照约定对中投亿星公司的服务内容已全部履约完毕。但中投亿星公司一直未按约向新华网公司支付约定的200万元合作款项,经新华网公司业务人员多次催款未果。因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2日,中投亿星公司至今未给付款项,故新华网公司有权要求中投亿星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即诉请中的违约金。现诉至法院。
被告中投亿星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5日,中投亿星公司(甲方)与新华网公司(乙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三、合作内容。双方达成年度战略合作关系,甲乙双方根据需要协商一致后确认合作的项目。乙方按照确认的项目信息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甲方按照确认的项目信息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甲乙双方确认的项目信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拟合作项目内容的范围。(二)本协议签署确认的项目信息如下:甲方确认协办乙方主办的"2016第六届中国能源高层对话",作为"2016第六届中国能源高层对话"的总协办单位,享受以下权益:(1)乙方推荐推介甲方入围"2016第六届中国能源高层对话"中2016中国能源"杰出企业"及"影响力人物"评选活动。(2)现场回报。会场背板:论坛主席台背景板显示甲方标识。签到台:会议签到台背景板显示甲方标识。易拉宝:论坛现场摆放甲方易拉宝。资料发送:甲方宣传资料可与相关会议资料一起派发。企业宣传片播放:论坛开场前播放甲方宣传片。论坛现场VIP席位:主办方为甲方提供的VIP专席票2张,嘉宾席票4张,所有赠票组委会将加盖"赠票"字样,不得有偿转让或出售。企业代表致辞:甲方作为此次论坛特邀企业代表进行致辞。现场对话:邀请甲方领导参与主题对话,与对话嘉宾进行交流。优秀案例解读专属时间:此次论坛的行业优秀案例解读时间邀请甲方解读企业项目案例。主持人特别鸣谢:主持人介绍嘉宾时对企业做特别鸣谢。宣传:新华网等合作媒体发布会议公告及宣传中都将提及企业。四、合作金额及付款方式。1、总金额为1000万元。2、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甲方于2016年10月12日前向乙方支付金额200万元,作为甲方协办乙方主办的"2016第六届中国能源高层对话"的协办费用。(2)剩余费用在合作期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合作项目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项目费用。五、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两年,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甲方应依约足额及时支付合同项目相关款项。十一、其他约定。若合同期满后10日内,甲方对于乙方的履行情况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审理中,新华网公司主张其已按照《战略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二)项的约定,履行完毕"2016第六届中国能源高层对话"活动所对应的全部义务,提交了活动当时的图片、网页截图、中投亿星公司宣传片的视频光盘予以佐证。图片及网页截图显示论坛主席台背景板、签到处背景板及易拉宝上均有中投亿星公司标识、中投亿星公司董事长有现场致辞,中投亿星公司当选"杰出企业",其董事长李亚斌当选"影响力人物"。
新华网公司称因双方当时合作良好,中投亿星公司亦从未表示不支付款项,并且活动的背景板、易拉宝、宣传片等材料都已制作完毕,故其在中投亿星公司未依约提前付款的情况下仍按照《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此后新华网公司多次催要款项,中投亿星公司一直拖延,后未能再联系上中投亿星公司,双方亦未再协商确认其他合作项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实际是中投亿星公司未依约按期付款所产生的延期付款利息。
新华网公司称"2016第六届中国能源高层对话"活动有多家协办单位,亦签署过相类似的合同,并非每家协办单位均能够获奖,新华网公司仅是确保其有参选的资格,具体能否当选需要通过网上投票和专家组的意见来确定。
以上事实,有原告新华网公司提交的《战略合作协议》、照片、网页截图、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新华网公司与中投亿星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中投亿星公司协办新华网公司主办的"2016第六届中国能源高层对话"活动,并享受由新华网公司推荐入围"杰出企业"、"影响力人物"以及现场回报等权益,中投亿星公司应于2016年10月12日前向新华网公司支付200万元作为上述活动的协办费用。现新华网公司已依约履行完毕《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上述活动对应的全部义务,而中投亿星公司尚未支付对应的协办费用,构成违约。新华网公司要求其支付上述协办费用200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违约金部分,新华网公司在庭审中解释称其实际主张的是中投亿星公司未按期付款所导致的延期付款利息。中投亿星公司未依约如期支付款项,给新华网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新华网公司要求其以未付款项200万元为基数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起算点有误,本院调整为自2016年10月13日起算。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取代,故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中投亿星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投亿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费用200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75元、公告费260元,原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被告中投亿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靖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  肖淑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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