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贪官和其它的犯罪分子,根本就没资格有肖像权

陈中华:贪官和其它的犯罪分子,根本就没资格有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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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蜂侠官方媒体收到获刑贪官姜某凡假释期间的威胁,姜某凡要求删除其忏悔视频,并称侵犯其肖像权,不然就发律师函。

 

他的忏悔视频,被权威部门发布在网站上,就是为了给其他党员干部警示,从中得到教训,把好廉洁关,做清醒人、明白人,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

 

青蜂侠作为中国青年网的官方视频号,从权威网站引用相关视频,也是媒体的职责。现在姜某凡假释了,上网了,看到自己的忏悔视频,难道后悔了吗?难道他在视频中的忏悔,是假的?

 

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之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例如,美术学院在课堂上对已在网站上上传的肖像权人的肖像进行临摹。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报纸为报道李兰娟院士抗疫感人事迹而刊登其照片,并注明照片来源和原作者。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公安机关公布通缉犯照片。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体育节目转播时镜头扫过观众席某一观众的面部。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例如,儿童走失后,以儿童的照片制作寻人启事。


从法律层面看,不管是有关部门还是媒体发布他的忏悔视频,未必存在“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就是说,贪官和其它的犯罪分子根本就没有资格有肖像权。姜某凡

 

当了贪官,确实是人生中的污点,要洗刷污点,不能当“粉刷匠”掩耳盗铃,而是要真诚认错,真心忏悔。不管是在狱中还是在监狱外,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取信于人。


假释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2、从上述刑法的具体规定,不难看出假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本身就是在监狱之外执行,适用假释毫无意义;对于被判拘役的罪犯,因刑期一般最长为六个月,数罪并罚也不超过一年,适用假释意义不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仍属死刑,根据不适用假释,只有在减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才能适用假释。所以,假释只适用于刑期较长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是执行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所谓执行一定刑期,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分必须执行十年以上。犯罪分子只有经过一定刑期的教育改造,才有可能对其悔改表现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正确判断,这是对其做出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结论的考察期限,否则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 


3)获假释的罪犯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是指入监后一贯表现好、一贯认罪服法、一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一贯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文化学习、技术学习,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彻底改变世界观,不会重新犯罪。 刑法中规定如有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目前,姜某凡还在假释期间,还是罪犯的身份。这一“出来”,就开始威胁恐吓媒体,毫无改过之心,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查处并收监。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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