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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国家赔偿金由涉事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全额承担 近年来,冤案的纠正往往依赖于极为偶然的因素,如“真凶现身”或“死者复生”,若无此类极端情形,冤案平反之路可谓漫漫无期。另一种情况是蒙冤者及其家属凭借多年坚持不懈地上访申诉,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才得以重启复查并最终纠正。实际上,几乎没有一起重大冤案是通过常规刑事申诉制度得以昭雪的。以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为例,即便真凶出现后,家属历经多年上访申诉,案件才得以纠正。 可以说,对于这类重大冤案,依靠正常申诉途径实现平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像张氏叔侄、佘祥林、赵作海等人均尝试通过正常申诉途径,但均遭到驳回。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心灰意冷,不再寄望于申诉,只打算在狱中度过余生,直到“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才迎来转机,冤案的平反更多像是“老天开眼”,而非制度之功。刑事诉讼法所设置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在实践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审判监督与纠正冤案的作用,几乎形同虚设。 在司法实践中,既然法律已规定了相对完善的再审纠错程序,为何这些冤案难以通过正常申诉途径解决?主要原因在于冤案申诉机制存在不合理之处。尽管刑事诉讼法对申诉再审作出了详细规定,冤案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诉,但只有法院决定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才能启动再审程序。这意味着我国目前错案发现的主导权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和检察院在这方面表现得极为被动,导致错案发现不及时或对明显错案视而不见的情况屡见不鲜。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承担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便收到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通常也会转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因此,在现行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中,地方司法机关成为刑事冤案的主要发现机构。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为省级以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诉审查往往又回到原判决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自身负责的案件,这本身就违背了回避原则,极易引发申诉人的不信任,进而导致申诉泛滥。这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力,增加了漏查、错查的可能性,不利于冤案的及时纠正。 自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在不同阶段受到社会运动的影响,部分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存在诸多漏洞。公、检、法之间本应相互制衡、监督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转变为相互协助,这一现象导致了诸如聂树斌案、呼格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梳理近年来得以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犯罪主要事实不清等问题。 然而,经过侦查、公诉与审判等一系列程序,相关办案人员却对这些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熟视无睹”,仍然作出有罪判决,致使蒙冤者或含冤离世,或深陷冤狱多年。这很难单纯归结为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足,从某种程度上说,可理解为办案人员有意为之,存在枉法裁判的嫌疑。近年来,我国虽纠正了不少冤假错案,但这些案件往往在国家给予受害人“巨额”赔偿后便宣告结束,而制造冤假错案的相关人员却很少受到实质性追责。即便有部分人员被问责,处罚也多为轻描淡写,极少有人因制造冤假错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冤假错案受害人进行赔偿并非事件终点,还应对相关责任人员展开追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制造冤假错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屈指可数,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国家赔偿金的情况更是闻所未闻。简单来说,当前制造冤假错案的成本过低、代价极小,即便进行国家赔偿,最终也是由财政买单,实则由全体纳税人承担后果。长此以往,如何能够有效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现行国家赔偿模式下,司法机关办错案错误羁押无辜人员,损失却由国家赔偿,在此机制下,冤案制造者往往毫无顾忌。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金应由违法办案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全额承担,而非由全体国民背负这一负担。违规办案本质上与犯罪无异,司法机关不应成为替罪羊。应先由司法机关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随后向违法办案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全额追偿,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对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案,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严格追责、严惩,并要求其承担全部国家赔偿金。提高政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成本,不仅能够惩戒违法违纪者,还能对潜在违法人员起到震慑作用,同时教育并激励其他守法守纪的社会成员。 司法腐败是对国家、党和人民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司法队伍中的腐败问题,不仅仅关乎经济利益,更涉及人权、人命等重大问题。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导致无辜之人遭受牢狱之灾,甚至失去生命,严重扭曲司法公正。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还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造成毁灭性打击,动摇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司法不公现象如同侵蚀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若我们对此掉以轻心、任其蔓延,必将危及党的执政根基。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政权的兴衰存亡,这一观点早已得到历史验证。但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对此缺乏深刻认识。鸦片战争时期,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岸边却聚集了大量当地居民冷漠围观,当清军官船被击沉、士兵落水时,居民甚至发出喝彩声。英军北上及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也出现了类似民众冷漠甚至协助外敌的情况。大清国子民的这种表现,固然与清初的屠杀政策有关,但更与清王朝长期的文字狱及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密切相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的覆灭也难以避免。 司法公正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是一场双赢的博弈。司法公正牺牲的只是少数违法乱纪的权势人物,赢得的却是整个政权的稳固。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绝对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应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在独立办案过程中沦为不受约束的“独立王国”,肆意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于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予以严惩。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赢得人民的衷心拥护,实现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 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