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当严重

陈中华: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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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高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地方人民法院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上诉申诉,上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一些遭遇不公状告无门的当事人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在当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必须要直接审判,绝不能犯官僚主义发回当地重审再审,让当地法院自己改判自己的判决是不可能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审判,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和申诉的案件实行直接公正审判,严格追责,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敢不公正审判,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敢不公正审判了,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也就自然就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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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中的十大冤案:

滕兴善案• 基本情况:湖南怀化人滕兴善被错误认定为杀人凶手,1989年被判处死刑并执行 。1993年,“死者”突然出现,后经复查,滕兴善是冤案。• 翻案意义:反映出司法错案带来的严重后果,推动司法纠错机制反思。

赵作海案• 基本情况:河南商丘赵作海因同村人失踪且发现无头尸体,被认定杀人,1999年被拘留,后被判死缓。2010年,“死者”回乡,赵作海被宣告无罪。• 翻案意义:凸显证据链存疑时司法谨慎裁判的重要性。

佘祥林案• 基本情况:湖北京山佘祥林被怀疑杀妻,1998年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亡妻”归来,佘祥林被改判无罪。• 翻案意义:是司法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转变过程中的典型案例。

聂树斌案• 基本情况:1994年聂树斌被认定强奸杀人,1995年被执行死刑。2005年真凶王书金落网,2016年最高法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翻案意义: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推动了司法对证据合法性、证明标准等方面的严格审查。

呼格吉勒图案• 基本情况:1996年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发现女尸,他报警后被认定为凶手,62天后被执行死刑。2005年真凶赵志红落网,2014年启动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翻案意义:促使司法机关在命案侦查、审判中更加注重证据和程序正义。

杜培武案• 基本情况:云南昆明民警杜培武被怀疑杀害两名警察,1998年被刑讯逼供后承认杀人,被判死缓。2000年真凶杨天勇等落网,杜培武被宣告无罪。• 翻案意义:对遏制刑讯逼供,规范侦查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李久明案• 基本情况:河北唐山二级警督李久明2002年被怀疑杀妻,遭刑讯逼供后被判死缓。2004年真凶蔡明新落网,李久明被宣告无罪。• 翻案意义:引发对司法人员违法办案行为的整治和监督。

刘凯利案• 基本情况:相关公开资料相对较少,大致是被错判杀人,服刑多年后因真凶落网翻案。• 翻案意义:同样体现了错案纠正对维护司法公正的意义。

张高平叔侄案• 基本情况: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2003年被认定强奸杀人,分别被判刑。2013年因真凶勾海峰落网,浙江高院再审宣告二人无罪。• 翻案意义:推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于英生案• 基本情况:安徽蚌埠于英生1996年被认定杀妻,服刑17年。2013年警方通过DNA技术锁定真凶武钦元,于英生被宣告无罪。• 翻案意义:体现了科技手段助力司法纠错,也彰显司法追求真相、纠正错案的决心。 

• 念斌案 :2006年福建念斌被怀疑投毒,历经多年审理,四次被判死刑,因长期申诉、高院重审等,2014年被宣告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决定再审。检察院和法院是平反冤案的职能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都设立有刑事申诉审查部门,从事冤案审查。但实践中,一些影响重大的冤案,极少能在司法机关通过正常申诉得以纠正,不少案件的纠正恰恰出于偶然事件,不得不纠。


从上述冤案可以看出,很大一部分能够纠正的原因主要是靠“运气”,如“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否则纠正怕是遥遥无期。其次是靠蒙冤者及其家人的长期申诉信访,得以引起“两高”重视,重启复查予以纠正。如陈满案,申诉达二十余年,海南省高院、最高院都驳回了他的申诉,直到最高检抗诉才纠正的,很少受冤者有这样的耐心。上述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的刑事申诉制度来平冤的。2017年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假沈六斤”冤案,仅仅是一个“张冠李戴”乌龙案,将“方未社”错当成“沈六斤”被判死缓,最后都要在最高检督办下纠正的。


最高检、最高法每天的申诉信访量都大到几百上千件,绝大多数申诉都被批转地方司法机关或原处理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通常都是驳回当事人申诉请求。如聂树斌案,即便出现真凶,河北省高院依然驳回聂树斌母亲的申诉,直到最高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审查。申诉人都寄希望于“两高”能够直接受理,只有他们才是“包青天”,导致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回到了人治的老路。其情形犹如清末的“杨乃武案”,杨乃武姐姐多次越级进京告御状,引起慈禧太后重视交由刑部再审纠正的。现实中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就形成了基层没事干,“两高”干不过来的怪现象。


可以说,对于这些重大冤案来说,通过正常申诉途径纠正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象张氏叔侄、佘祥林、赵作海等都通过正常途径申诉过,但都被驳回了,他们有的早已心灰意冷,不寄希望于申诉,只待坐穿牢底,直到“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才出现转机的,冤案的平反有点靠“老天开眼”。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形同虚设,起不到审判监督,纠正冤案的作用。司法追求的不枉不纵,“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成了美丽的神话,刑事诉讼纠错程序设置的良好愿望,与现在中大量冤案得不到纠正的矛盾,越来越突现。


司法实践中,既然法律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再审纠错程序,为什么这些冤案不能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来解决呢?主要是冤案申诉机制不合理。虽然刑诉法对申诉再审作了详细规定,冤案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但只有法院和检察院的抗诉能启动再审程序,所以我国目前错案发现的主导权应该掌握在法院和检察院手中,但是实践中检法两家却是十分被动,导致错案发现不及时或者对错案视而不见的现象大量存在。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主要负责司法指导性工作,即使收到关于刑事错案的申诉材料,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机关审查。因此,在现行刑事错案发现机制中,刑事冤案的发现机构主要是地方司法机关。而许多重大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是省级以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申诉审查往往回到原来作出判决的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自己负责的案件,本身就与回避原则有悖,容易引起申诉人的不信任,导致申诉滥的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法院审查案件的精力,使漏查错查出现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冤案的纠正。


目前,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往往是一级一级向下转。我认为: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人民上诉申诉而设立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上诉申诉的案件不实行直接审判,一转了事,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同理,其他的党政司法机关也一样。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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