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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结婚就是为了性交生子去的,没有这个权力为什么要结婚 2025年4月16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三年有期徒刑原判。 1:结婚,就是奔着性交去的!不是这个目的,人类怎么繁衍?你如果认同结婚的目的,就不要把女性的性交往说成是男性的“侵犯”!性交这种事,不是你情我愿,你裤子都扒不下来!不信就找你老婆试试!当然流氓除外,因为那是以生命为威胁的。 2:证据链完整?那么我举一个例子,某人进入朋友家,发现朋友被刀子捅伤,急忙去救助朋友,结果朋友死亡!那么刀子上面有该男子的指纹,地上有他的鞋印,而且他俩曾经还发生过矛盾,是不是证据链完整?是不是就可以说是他杀害了朋友? 3:在我国,未完成插入行为虽不构成强奸罪既遂,但仍可被认定为强奸未遂,“依据刑法规定,未遂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通常比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只有在发生性关系前以及途中发生拖拽,才对强奸罪的认定有影响,在发生关系后发生的拖拽,并不能作为强奸的证据。 我认为,在司法机关审判“订婚强奸案”时,应当将此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的维度中综合考量。任何刑事案件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司法机关不仅要聚焦案件本身的事实,更要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 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是办案的官,不是当老爷的官。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法官办错了案子就要追责。另外,法官也不能只满足于案子办的合法,还要办得合理又合情,不能只满足于不出错,而是要充分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传统社会州县衙门的大堂上,常常会悬挂“天理国法人情”的匾额,以这种醒目的形式警示官员和诉讼当事人,国法是天理的化身,也是人情的集中反映,具有无可辩驳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天理国法人情统一于国法之中。在适用国法时,天理不可违、人情不可悖,力求三者兼顾,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特点和鲜明特色。这是由传统经济生产形态、宗法制社会治理结构、群体法律意识和漫长的文化积淀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文化惯性,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 在新时代司法审判中实现天理国法人情兼顾,要创造性更新天理的内涵,让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爱国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天理的新内容,让常识常理常情成为司法裁量参酌的情理。在司法审判中做到既坚守法律又通达情理,追求道德与法律交融、朴素正义与法律规范协调,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法官能否运用好天理、国法、人情,既是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的体现,也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着力点。法官应在程序公正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选择法律规范作出专业预判,而后再运用法定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回顾审视,最终得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 审判长: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双方约定彩礼款18.8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 4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重回案发婚房时看到,案发当日被女方吴某某点火烧的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痕迹还在,室内还遗留着女方的衣物。被告男子席某某母亲郑女士表示,她每次来到婚房都很难过伤心,坚称儿子与吴某某未发生实质性性关系,“15日辩护律师会见我儿子时,儿子很平静。”截至发稿前,记者多次来到女方家中,对方未接受采访。 2023年1月,男方席某某和女方吴某某经婚介所介绍认识。恋爱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的金戒指,男方承诺结婚一年后在婚房房产证上添加吴某某的名字。5月2日,女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回门宴,宴请男方。回门宴当天,二人在婚房发生关系,吴某某报案称被席某某强奸。郑女士称因为房产证上未加女方名字才报案。 5月4日,在女方要求下,郑女士当着办案民警的面写下保证书,答应次日12时前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5月5日,席某某涉嫌强奸,被阳高县警方带走立案调查。席某某被带走前,双方在阳高县民政局准备领证后立即去办理房产证加名字的手续,但未办理成功。 法院一审查明,在婚房内男方不顾女方被害人反对,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2月25日,一审认定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当庭提出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四次延期,2025年3月25日,该案刑事、民事二审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女方未出庭。 该案在一审判决时,席某某与女方母亲吴女士的一段录音被作为重要证据。录音中,女方母亲询问“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席某某肯定回复,对方追问“你对吴某某进行强暴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席某某回复“噢噢”。对于这段录音,郑女士称,席某某在二审法庭上解释,当时没有反驳,主要是出于对女方长辈的尊重,并非认罪。此外,男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医院诊疗记录(称女方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和鉴定书(送检物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该案一审宣判后,阳高县人民法院官方人士回应媒体称,2023年5月2日,在婚房内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救”,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侦查人员调取的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走访时,记者注意到,案发婚房13层至14层的楼道里没有监控,只有电梯里有监控。 此前的刑事上诉书显示,二人在订婚前3个月的交往期间,感情深厚甜蜜,曾有亲嘴、搂抱、触摸等亲密行为,称婚房内目前仍保留不少女方的个人衣物,比如文胸、袜子,还有发卡等,以证明女方在案发前经常与席某某在涉案房屋内休息生活,两人具备实施亲密举动的时间、空间条件。 郑女士对极目新闻记者称,该案二审刑事部分双方庭辩焦点有两个,是否发生实质性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针对是否发生实质性性行为的争议,男方主张席某某仅“下体接触”,未完成插入。司法鉴定显示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只是床单上有精斑,医院诊疗手册显示女方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 针对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争议,女方提供了手臂淤青、婚房物品损毁、监控显示的拖拽行为,以及女方多次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的证词作为证据。男方则反驳称拖拽是事后因女方情绪失控纵火,肢体接触仅为控制行为,其家属质疑淤青系日常磕碰,并称事发后女方要求房产证加名字,动机不纯。 郑女士称,在二审法庭上,席某某始终坚称自己冤枉,男方辩护律师提出了40多条质证意见,检方在庭审中未作出明确答复。她认为席某某未与吴某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他们只是有亲密接触。” 郑女士对极目新闻记者称,10多天前她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控诉材料,请求追究办案人员玩忽职守的罪责。《控告材料》显示,其控告对象为阳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阳高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等12人。 《控告书》披露,相关单位在办理席某某涉嫌强奸案件中,存在“警方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即向县检察院错误报批”“检方未等待DNA鉴定意见,作出错误批捕决定”“警方申报批捕所附卷宗50页,统计案卷实际有69页,至少少报19页”等情况。 控诉12名办案人员的主要理由是“本案系在鉴定委托已受理、鉴定意见未作出的情况下,错误报捕、批捕”。具体依据为,2023年5月4日至5日,警方进行多次调查取证。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DNA鉴定、检查。5月9日报捕,5月15日批捕,而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才出具鉴定书。郑女士认为,这个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4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还到席某某及吴某某所在的村庄进行了走访。女方在阳高县城中村的住所是一处平房。4月15日,记者来到女方家中,吴某某及其家属未接受采访。此前,记者多次来此并致电女方,均未得到回复。 城中村多位村民称,女方前几年从该县偏远村庄搬到城中村,他们平常和女方没有过多交集,案发后议论此事的村民比较多,“吴某某出门,和谁都不说话。”其中,部分村民对订婚后女方还报案告男方强奸的做法不理解。另有村民表示,“订婚了,事情又发生在婚房里,两个人之间的事儿咱不了解,也不好评价。” 男方所在村庄村民称,其父母在村里种地及养猪,家庭条件在村里中等偏上。对于女方报案称男方强奸,部分村民也表示不理解。走访中,记者发现,村民的这种想法可能与当地的婚俗有关。 该村村民表示,根据当地的婚俗,一般两人订了婚,就算是一家人,住在一起很正常,但案发后,部分村民意识到,双方订婚了没领结婚证,发生关系男方也有可能被告涉嫌强奸。村民还提到,当地大多数男方结婚,要置办彩礼、三金、买车及在城里买房。彩礼方面,2000年前后,阳高县的彩礼在1万元至3万元不等,2015年前后涨到了6.6万元、8.8万元等,2018年前后,涨到了14.8万元、15.8万元、16.8万元等,2023年后,彩礼以16.8万元、18.8万元居多。此案中若女方报案确因财产纠纷,可能削弱其指控的可信度。 此案原本非常亲密的恋爱关系,最终之所以闹得妇孺皆知,我认为,是因为女方太过功利!说白了,结婚过日子不是目的,另有所图才是实情!因为事发后,女方一系列的反常行为,显而易见证明了这一点—— 5月4日,女方报官,男方被带走,家长随后同意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这是经官之后再次达成的协议! 5月5日,双方赶往民政局,准备一手办结婚证一手办房产证,——通俗一点说,等同于一手交钱(房产证),一手交货(结婚)!——这是“强奸”、经官之后双方最后一次亲密、和谐相处! 事态之所以急剧恶化,只因在等待把房产证送来的过程中,女方失去了耐心,决定离开且不同意撤案!而实际上,房产证在女方离开十几分钟后就到了! 从法理来讲,没结婚就发生关系,显而易见不行,是必须要追究责任得!但从常识常情常理的“三常”角度来看待这件事呢?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但有人之所以毫不顾惜自身的名誉,外扬“家丑”,事出反常必有妖——因为在他们看来,那半套房产,远比自己已经被整得稀烂、因此没必要在意、在乎的名声更值钱! 我们可以想见,如果房产证在女方失去耐心之前送到的话,还会有这桩如此奇葩的案件吗? 在民间,订婚就意味着确定婚姻关系,下一步扯了结婚证,无论办不办酒,是否举行婚礼,男女双方就已经是法律承认的夫妻婚姻关系了! 可问题就发生在这之前! 从双方亲密无间、像回家休息一样自然、房间遗留物品来看,很难说,在此之前,双方没有发生过亲密关系!但这一次之所以爆雷,只是因为:以前还没有产生“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想法,而这一次,在举行订婚宴前,就已经有了这样的想法! 人心不足蛇吞象!最终呢,鸡飞蛋打,竹篮打水一场空!女方不但没有如愿在房产证上加名,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彩礼、房产、婚姻和家庭,还搭上了自己的名声! 男方呢,也有很深刻的教训需要汲取! 俗话说,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明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一只吃人不吐骨头的饿狼,既然不是心甘情愿、两情相悦的情侣、恋人,而是通过中介结成的协议婚姻,那么,要想达到目的,就要大大方方、慷慷慨慨,动作麻利点儿,速度再快点儿,彩礼给多点儿,过户速度点儿,即便人家暂时还没想到,——比如,积极、自觉、主动把轿车也过户到对方名下! 如此说来,此事并不是没有转机!想让女方主动撤诉吗?一切加倍啊!只是,在羁押了羁押了将近两年之后,即便此时撤诉,男方也很难再回心转意了! 今年初,在一号文件里,再次将农村高额彩礼问题综合治理提升至移风易俗核心任务的高度,强调其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性。如何有效遏制农村高额彩礼,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 当前,部分农村地区“天价彩礼”乱象仍在蔓延。这种彩礼攀比风气,不仅加剧了婚姻的经济负担,使情感基础被物质因素取代,还严重侵蚀了乡风文明建设成果,成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一大阻碍。我认为,结婚送收彩礼,应以买卖人口犯罪论处,才能有效治理高额彩礼的陈规陋习,重塑婚姻观念,真正遏制高额彩礼乱象。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引发社会热议:法理、民俗与彩礼困局的多维审视。2025年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三年有期徒刑原判,这一结果再度将公众视线聚焦于这起持续两年的争议案件。案件核心围绕“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与“性行为性质认定”展开,而背后更深层次的矛盾,则折射出婚俗习惯与现代法律的碰撞、彩礼经济与情感伦理的撕裂。 争议焦点:事实认定与法律逻辑的博弈。 一审法院认定男方席某某违背女方吴某某意志实施强奸,证据链包括女方手臂淤青、现场物品损毁(卧室柜子与窗帘被烧)、监控显示的拖拽行为,以及席某某与女方母亲对话录音中疑似认罪的回应。然而,男方提出多项反证:医院诊疗记录显示女方处女膜完整、无新鲜破口,司法鉴定未在女方体内检出精斑,且双方恋爱期间存在亲密行为、婚房遗留女方私人物品,试图证明二人关系亲昵且性行为或属自愿。 二审庭审中,辩方提出40余条质证意见,核心质疑证据关联性——例如,拖拽行为是否因女方纵火后的控制需要,淤青是否为日常磕碰所致。但检方未作明确回应,郑女士(男方母亲)更指控办案程序违法,称警方在DNA鉴定结果未出前即报捕,卷宗材料存在缺失。 民俗视角:订婚习俗与法律边界的错位。当地婚俗中,订婚被视为婚姻关系确立的重要环节,订婚后同居甚至发生关系被部分村民默许。然而,法律层面明确区分“订婚”与“婚姻”,即便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未领证的性行为仍受刑法约束。这种认知差异导致案件争议加剧:部分村民难以理解“订婚后为何仍算强奸”,而法律必须坚守“自愿原则”的底线。 值得关注的是,彩礼数额在当地呈指数级增长:从2000年的1万-3万元攀升至2023年的16.8万-18.8万元,背后裹挟着房产、车辆等附加条件。本案中,女方要求房产证加名未果后报案,男方家属质疑其动机与财产纠纷相关,这一争议亦折射出彩礼经济对婚姻关系的异化。 社会反思:彩礼乱象与婚姻观念的重构。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直言:“结婚送收彩礼应以买卖人口犯罪论处。”这一观点虽激进,却切中当前农村“天价彩礼”的痛点——当婚姻沦为物质交换,情感基础被消解,矛盾极易激化。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彩礼治理列为移风易俗核心任务,足见问题的紧迫性。 从案件细节看,双方在“经官”后仍能协商办证、领证,却因房产证送达延迟而破裂,暴露出婚姻关系的脆弱性。若以“三常”(常识、常情、常理)审视,女方“宁损名誉也要争房产”的行为,男方“因小失大”的应对均凸显出婚姻观念的功利化倾向。 法律理性与社会治理的双重命题。此案不仅是个体权益的司法裁决,更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传统婚俗与现代法治的深层矛盾。如何在保障女性权益的同时,化解彩礼经济带来的社会阵痛?或许需从立法完善(如明确彩礼返还标准)、乡风引导(推广简约婚俗)、社会救济(提供情感咨询服务)多维度入手。唯有重构婚姻价值内核,方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正如案件本身充满争议,社会治理亦需在法律刚性与民俗柔性间寻找平衡——这既是对司法智慧的考验,更是对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叩问。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要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依然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在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所描述的现象至今仍未完全杜绝。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遭受牢狱之灾,甚至失去生命!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已被历史证明的结论,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其实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上诉申诉,上诉再申诉,申诉不成只好去国家信访局,导致国家信访局门庭若市,国家信访局还当国家收转局,不直接查处一转了之。 国家信访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人民群众无处申冤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现在国家信访制度实行的是“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所以国家信访局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实际只起到了一个“收转局”的作用。信访工作只是“来信转转,来访谈谈”。 这样的信访制度,各地方官员就会有天高皇帝远的思维,总想着,你告到中央去也得转回来当地查处,怪不得有些地方官员对上访的老百姓说道:你别说告到党中央国务院,你告到联合国去我也不怕,最后还得转回来。这就会造成老百姓状告无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导致一些遭遇不公的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社会的极端举动,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在当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的情况下,国家信访局对上访的案件,绝不能犯官僚当收转局,转回地方查处,让当地自己查处自己是不可能公正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国家信访局应当领导国务院的各部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直接查处。人手不够可以招聘,起初工作量会大些,过段时间就会少了,只要中央直接查处,各地就不敢做不公正的事,各地不敢做不公正的事了,就不会产生访民。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长期执政。 法官审判公平正义、才能防止被打被杀。希望通过党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开展、通过司法改革的推进,人民会慢慢发现,打官司不用再求人了,法官不再生冷硬了,当一份份判决都得到信服,法治精神成为普遍信仰,败诉方不会再怨恨法官,到那时,法官群体才称得上真正的安全。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到那个美好的画面:当法官踏出法院大门的一瞬间,斜刺里闯出一个老汉,手中握着的不再是剔骨钢刀,而是一捧鲜花。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