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当民事纠纷遇上核心价值观,要让法律文书成为情理共鸣

陈中华:当民事纠纷遇上核心价值观,要让法律文书成为情理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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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里的是非曲直,从不是非黑即白的判断题。是老邻居因一堵围墙打破了“远亲不如近邻”的默契,是多年好友因一笔借款让“一诺千金”的承诺蒙尘,是普通人在利益冲突中,对“公平”的朴素期待被现实绊倒……此时,在严谨的起诉状中自然融入“诚信”“友善”“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似为冰冷的法律条文装上一把“情感钥匙”——无需慷慨陈词,几句贴合情理的表述,就能让法官透过文书看见你“非告不可”的无奈与坚持。

 

一、「诚信为本」:用契约精神锚定违约之责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铺陈证据(聊天记录、合同文本、转账凭证等)时,可补充具象化表述:“被告于2025年3月1日以书面形式承诺‘3个月内还清2万元借款’,却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屡次推诿,不仅违反《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更背离‘诚信’这一社会共识。此行为不仅导致原告资金链断裂,更动摇了普通人对‘欠债还钱’基本道义的信任。”

 

逻辑要点:

 

• 精准锁定承诺内容:如“2024年10月口头约定‘装修完工后3日内结清尾款’”;

 

• 对比履行状态:“被告仅支付50%款项后再无回应”;

 

• 关联法律与价值观:“《民法典》第七条明确将诚信原则作为民事活动基石,被告行为既违约又违德,双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为何有效:法官审理时需兼顾“法律条文”与“社会评价”,当你用“诚信”串联“违约事实”与“法律原则”,相当于用通俗语言点明矛盾本质——对方打破的不仅是一纸合同,更是整个社会对“信守承诺”的信任基础,让诉求合理性更具穿透力。

 

二、「友善为基」:用关系底色唤醒调解可能

 

在起诉状开篇或结尾,可融入场景化表述:“原被告同住某小区3栋五年,曾在暴雨天互相帮忙收衣、逢年过节互赠家乡特产,本应遵循‘友善’价值观互谅互让。但被告自2025年1月起,因共用楼道堆放杂物问题多次拒绝沟通,甚至故意堵塞下水道,导致原告家中三次漏水受损。经社区调解未果后,原告才不得已提起诉讼。”

 

表达技巧:

 

• 铺垫关系基础:“合作八年的生意伙伴,曾在疫情期间互相拆借资金周转”;

 

• 刻画矛盾转折:“被告突然单方面撕毁供货协议,转而将货物高价卖给竞争对手”;

 

• 强调无奈立场:“起诉前已发送3封律师函,均未获实质回应,实属被迫维权。”

 

为何有效:在邻里、亲友等“熟人纠纷”中,法官更追求“案结事了”。当你用“友善”强调关系原本的温情,再对比对方的激化行为,既传递了“非恶意挑事”的态度,也为调解留出空间——法官可能以此为切入点,引导双方在修复关系的前提下解决纠纷,避免矛盾彻底破裂。

 

三、「法治为纲」:用社会价值升华维权意义

 

在“诉讼请求”或文书结尾,可结合行为危害延伸表述:“本案若放任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予追责,不仅让12名工人无法过年,更会向社会传递‘欠薪成本低’的错误信号,削弱劳动者对法治的信心。维护原告权益,本质是捍卫‘法治’核心价值观——让每一个靠双手吃饭的人相信,法律不会纵容‘耍无赖’的行为。”

 

关键落点:

 

• 关联具体社会影响:“若开发商‘虚假宣传学区房’无需担责,将导致更多家庭陷入‘买房即踩坑’的困境”;

 

• 强调示范效应:“本案判决将为同类消费者维权案件树立标杆,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 呼应法律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正是通过严惩失信行为守护法治尊严。”

 

为何有效:法官判案时需考量“社会效果”,当你将个人维权与“法治落地”挂钩,相当于提醒法官:此案判决不仅是解决个案,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示范。尤其在涉及弱势群体(劳动者、消费者、老年人等)的案件中,“法治”表述能强化案件的“教育意义”,促使法官更注重判决对社会风气的引导作用。

 

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照见人心的镜子。当你在起诉状中用“诚信”说清违约之痛,用“友善”道尽无奈之情,用“法治”点明维权之重,本质是在告诉法官:“我所求的不仅是胜诉,更是一份被理解的公平——它既符合法律的逻辑,也契合人心的期待。”这种情理法交融的表述,或许正是打开纠纷化解之门的关键钥匙。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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