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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裁定和判决文书要公开上网,庭审视频笔录证据也要上网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公开作为保障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举措,正不断拓展其广度与深度。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裁定和判决文书公开上网、庭审视频及相关笔录证据上网等举措,已成为司法领域的重要变革方向,深刻影响着司法实践与公众认知。 一、裁定和判决文书上网:全面公开,规范运行 为深入贯彻审判公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并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需秉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准则。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需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其链接,以方便公众查询。 依据规定,众多类型的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支付令;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这些文书的公开,使得司法裁判过程与结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增强了司法透明度。 当然,并非所有裁判文书都适宜上网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的裁判文书,不在公开之列。即便如此,对于不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以保证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 在信息处理方面,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需对特定人员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例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隐名方式通常保留姓氏,名字以 “某” 替代,对于少数民族姓名、外国人姓名等也有相应的替代规则。同时,还需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技术侦查措施等信息,若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 “×” 作部分替代。 在时间要求上,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则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司法裁判信息。 二、庭审视频及笔录证据上网:多维度公开,保障知情权 庭审视频公开被视为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最集中、最彻底的方式,也是阳光司法的更高形态。以往,受场地、时间等因素限制,公众参与庭审旁听存在诸多不便,而网络直播的出现,以其便捷与低成本的特性,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庭审旁听权。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对庭审相关资料的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这一规定使得庭审诉讼笔录、庭审录音录像、电子卷宗等信息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公开,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 而庭审直播更是将庭审录音录像向全社会公开,民众可以随时查阅且长久保存,开创了诉讼档案公开的新局面。不过,庭审直播、录播并非毫无限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不得进行相关操作。并且,在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三、积极意义与潜在挑战 裁定和判决文书上网,以及庭审视频、笔录证据上网等举措,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从公众角度看,极大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民众能够直观了解司法裁判的依据、过程与结果,以及庭审的真实情况,增强了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海量的裁判文书和庭审资料为其提供了丰富的学习研究素材,有助于提升业务水平。从司法系统自身出发,公开透明的环境促使法官更加审慎地作出裁判,提高裁判质量,推动司法规范化建设,有效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 然而,这些举措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在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方面,尽管有相关的信息隐名、删除等技术处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存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部分敏感信息可能因技术处理不当或系统漏洞而被不当公开,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在网络舆论影响方面,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公开后,可能引发网络舆论的热议。一些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公众可能对案件产生误解,形成片面的舆论导向,进而对司法裁判造成一定压力,影响司法独立性。此外,在公开的范围与程度上,也需要进一步精准把握。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不受干扰之间找到平衡,是需要持续探索的问题。例如,对于一些涉及复杂商业关系、个人情感隐私等案件,过度公开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裁定和判决文书公开上网、庭审视频及笔录证据上网等司法公开举措,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成果,虽面临挑战,但总体上有力地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未来,需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与技术手段,在保障信息安全、合理引导舆论、精准把握公开尺度等方面持续发力,让司法公开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