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中华:司法部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绝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在法律服务市场中,风险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模式,既承载着律师对案件结果的专业判断与投入,也关联着当事人对法律救济的成本考量。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部分当事人滥用 “规定”、违背诚信的现象 —— 胜诉后以 “风险代理合同违规” 为由拒付律师费,试图将律师的心血付之东流。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新疆高院”)在 (2024) 新民申 4705 号案件中的裁判,不仅为这类纠纷划定了法律边界,更以司法担当守护了契约精神与行业诚信,意义深远。 一、案情回溯:胜诉后翻脸,19 名农户的 “背信弃义” 本案的核心矛盾,源于 19 名农户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据裁判文书披露,这 19 名农户在面临权益纠纷时,为降低前期维权成本、转移诉讼风险,主动提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 即约定案件胜诉、获得赔偿后,再按约定比例支付律师费;若案件败诉,律师则无法获得约定报酬,前期投入的时间、精力乃至部分垫付费用也将 “打水漂”。 在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案件最终取得理想结果,19 名农户成功获得巨额赔偿。然而,就在律师依据合同主张律师费之际,这些农户却突然 “变脸”,以 “风险代理合同违反司法部相关规定”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约定费用。更有甚者,为了逃避付款义务,还对律师进行不实指控,诬陷其存在 “伪造证据” 等违规行为。这种 “赢了官司就毁约、拿了赔偿就赖账” 的行为,不仅让律师的辛勤付出险些化为泡影,更严重冲击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诚信根基。 新疆高院在审理此案时,并未被当事人的片面主张所误导,而是从法律适用、合同本质与诚信原则出发,作出了清晰裁判:司法部关于禁止风险代理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风险代理合同无效的依据。这一判决不仅为受委屈的律师讨回了公道,更向全社会传递了 “契约精神不容践踏” 的强烈信号。 二、法律辨析:红头文件≠法律,合同无效需严守法定标准 判断风险代理合同是否无效,核心在于明确 “何种规定能导致合同无效”。新疆高院的判决之所以具有标杆意义,正是因为其严格恪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清晰区分了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与 “法律、行政法规” 的效力层级。 (一)法律对合同无效的 “法定门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这一条款清晰划定了合同无效的 “法定边界”——只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法规” 中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这一规定并非偶然,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契约精神的权威。如果任由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随意否定合同效力,市场主体的交易预期将被彻底打破:企业与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研究法律,还要穷尽所有部门文件,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合同 “无效” 的风险,这显然与 “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 的营商环境要求背道而驰。 (二)司法部相关规定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19 名农户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包括《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新疆高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这些文件均属于 “部门规范性文件” 或 “地方规范性文件”,既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也不属于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法规”,因此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合同无效情形”,不能作为否定风险代理合同效力的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虽明确禁止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等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但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性质仍属于 “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规范律师行业的收费行为、保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非直接设定 “合同无效” 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即便部分案件违反该意见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也应通过行业监管、行政处罚等方式纠正律师的违规行为,而非直接认定合同对当事人无效 —— 否则,就等于让违约的当事人 “借监管规定逃避合同义务”,反而助长了不诚信风气。 三、风险代理的本质:律师的 “风险博弈” 与当事人的 “成本选择” 要理解新疆高院判决的合理性,还需回归风险代理的本质。风险代理并非 “空手套白狼” 的工具,而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基于自愿的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机制,本质上是一场律师以 “专业能力与时间成本” 为赌注的 “博弈”。 (一)律师的 “高风险投入” 在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需要承担多重风险: 时间与精力风险:从案件调查、证据收集到庭审辩论,律师需投入大量时间梳理案情,甚至为了推动案件进展多次往返多地,这些投入若案件败诉将无法获得回报; 经济成本风险:部分案件中,律师还需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前期费用,若案件败诉,这些垫付费用可能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职业声誉风险:风险代理的结果与律师的专业能力直接挂钩,若案件败诉,不仅影响律师的收入,还可能对其职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可以说,律师选择风险代理,是基于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的专业判断,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信任。这种 “先服务、后收费” 的模式,本质上是为了帮助那些 “有维权需求但无力承担前期律师费” 的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本身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 (二)当事人的 “低风险选择” 对当事人而言,风险代理则是一种 “低成本、低风险” 的维权选择: 前期零成本:无需在案件启动阶段支付高额律师费,有效降低了维权的经济门槛; 风险转移:将案件败诉的 “成本风险” 转移给律师,自己只需在胜诉后按约定支付报酬,相当于 “用未来的收益换取当下的法律支持”; 结果导向:律师的报酬与案件结果直接挂钩,更能激励律师全力以赴推进案件,当事人反而能获得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然而,部分当事人却将这种 “双赢模式” 异化为 “稳赚不赔的投机工具”:胜诉时,就想通过否定合同效力逃避付费义务;败诉时,就心安理得地让律师承担所有损失。这种 “只享受收益、不承担义务” 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 “诚信原则”,更彻底破坏了风险代理模式的平衡,最终可能导致律师不敢再承接风险代理案件 —— 而真正需要通过这种模式维权的弱势群体,将失去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 四、司法担当:新疆高院判决的三重价值导向 新疆高院的此次裁判,绝非简单的 “支持律师、驳回当事人”,而是通过个案审理,为法律服务市场树立了清晰的价值导向,其意义远超案件本身。 (一)捍卫法律适用的严谨性 判决严格区分了 “法律、行政法规” 与 “部门规范性文件” 的效力层级,避免了 “以部门规定代替法律” 的错误倾向,确保了《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正确适用。这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签订合同只需关注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需被纷繁复杂的部门文件所困扰,有效稳定了交易秩序。 (二)遏制 “背信弃义” 的不良风气 判决明确指出,即便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律师基于代理行为付出的劳动也应获得合理补偿(即 “即便合同无效,也需支付合理报酬”)。这一裁判思路,直接粉碎了部分当事人 “赢了赖账、输了甩锅” 的投机心理,让 “违约者无利可图”,从司法层面遏制了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诚信缺失现象,推动形成 “言出必行、履约守信” 的良好氛围。 (三)守护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生态 风险代理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模式之一,对满足群众多样化维权需求、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疆高院的判决,避免了因 “滥用部门规定否定合同效力” 导致律师不敢承接风险代理案件的局面,为风险代理模式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也提醒律师行业:在开展风险代理业务时,需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对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如刑事诉讼、群体性诉讼等)坚决不触碰,实现 “合规执业” 与 “权益保护” 的平衡。 法律不纵容投机,诚信才是维权之本:新疆高院 (2024) 新民申 4705 号案件的判决,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核心观点:法律不是 “背信弃义者” 的避风港,契约精神也不是可以随意践踏的 “橡皮泥”。当事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本身是对法治的信任;而在获得法律救济后违背与律师的约定,则是对这种信任的背叛。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既不想交律师费,还想让律师帮助打赢官司,主动要求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试图将一切风险转嫁给代理律师,坐享其成。案件一旦败诉,律师的一切付出都将化为乌有;而案件一旦胜诉,这些当事人又拿出所谓的文件规定,主张风险代理合同无效。这种行为背信弃义,无耻至极,法律不应助长这种不良风气!” 法律服务不是慈善,律师也不是 “冤大头”—— 律师的专业劳动应当获得尊重,合法的合同约定应当得到履行。新疆高院的判决,不仅为个案画上了公正的句号,更为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注入了司法力量。未来,唯有坚守诚信、尊重契约,才能让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让法治精神真正深入人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律师风险代理的限制,与社会公正的追求背道而驰。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律师不得进行风险代理;第十二条更是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笫十五条规定不得与申诉人订立风险代理协议。 从表面上看,这些规定似乎旨在维护某种秩序或保护特定群体的权益,但深入剖析后会发现,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并未充分考虑到广大民众的切实需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 为人民服务。 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风险代理的限制,在实践中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背道而驰。 国家虽已设立援助律师制度,本意是为弱势群体撑开法治保护伞,可现实中申请环节却成了不少人迈不过的“坎”: 北京市经济困难标准主要依据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具体包括家庭收入、财产、消费水平等多维度评估,2023年参考贫困线为月收入3406元(基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申请法律援助或低保时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北京市经济困难标准的核心依据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经济困难条件与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挂钩,需综合评估家庭收入、财产及特殊负担(如重大疾病、残疾等)。 收入基准: 2023年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1752元,按国际相对贫困线(中位数收入的50%)计算,月收入低于3406元可视为经济困难。 低保筛查机制中,存款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约5万元)或拥有多套房产(面积超50平方米)可能被排除。 申请经济困难认定的关键材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未办理低保者需由街道/乡镇政府提供家庭人口、收入及就业状况证明。 其他影响因素 特殊家庭负担: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抚养未成年人或老人等,可能放宽认定条件。 动态调整机制:北京市通过多部门联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标准者将停止补贴。 依据《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认定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流程上,从填申请表到提交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环节环环相扣,像低保户要开贫困证明,得先跑社区、再跑街道,层层盖章;农民工讨薪想申请援助,得先证明劳动关系,可工地上很多人连劳动合同都没有,只能到处找考勤记录、工资条,折腾一圈耗时耗力。 材料要求也细致得“苛刻”:身份证明得是最新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济状况证明要精确到家庭每个成员的收入流水,甚至有的地方还要求提供房产证明、存款证明。对那些文化程度不高、身处困境的求助者来说,光是弄明白“要哪些证、怎么开证”,就像在解一道复杂的行政谜题,不少人还没走到“律师援助”这步,就被繁琐手续拦在了门外。 法律应与时俱进,契合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重新考量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合理放开风险代理限制,让法律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使每位公民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感受到公平与温暖。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