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从防城港 "亮证事件" 看公职人员追责的法纪边界与尺度

陈中华:从防城港 "亮证事件" 看公职人员追责的法纪边界与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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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防城港市 "女司机亮证逼迫让道" 事件的处理通报,以清晰的责任链条和分层处置回应了公众关切。从冒用执法证的侯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到未妥善保管证件的消防救援人员黎某受党内警告,再到履职不力的 6 名公职人员分别被批评教育、党内警告或诫勉处理,这份通报既彰显了 "有错必纠" 的态度,更折射出公职人员追责中 "纪法协同" 的治理逻辑。在舆论聚焦 "以纪代法"" 以罚代刑 "风险的当下,这一事件的处置为公职人员违规违法追责提供了有益镜鉴:唯有明确纪律与法律的边界、坚守" 纪法双施 " 的原则,才能让每一次追责都经得起法治检验。

一、个案透视:纪法分野中的责任校准

梳理通报中的处理细节,不难发现纪律处分与法律责任的适用呈现出清晰的 "分层逻辑",这正是防范 "以纪代法"" 以罚代刑 " 的关键所在。

对核心违法主体侯某某的处理,始终锚定法律底线。其 "冒用丈夫黎某行政执法证" 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 "冒用国家机关证件" 的禁止性规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 5 ",直接适用法律惩戒,避免了 "以批评教育代替拘留"" 以罚款代替限制人身自由 "的轻纵倾向。这种" 违法行为必受法律追责 "的处置,彰显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的基本准则 —— 无论身份如何、是否牵涉公职人员,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公职人员的追责,则体现了 "纪律严于法律" 的特殊要求。消防救援人员黎某虽未直接违法,但 "未妥善保管个人行政执法证" 导致证件被冒用,违反了公职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给予其 "党内警告处分" 并由司法厅 "收回注销执法证",这是纪律对公职人员提出的更高标准 —— 相较于普通公民,公职人员对履职相关的证件、权力负有更严格的保管和审慎义务,稍有疏忽即可能触发纪律惩戒。而对 6 名公安和边境管理系统公职人员的处理,从民警杨某鹏 "沟通不规范" 被批评教育,到副局长唐某武 "审批把关不严" 受党内警告,均针对其在执法办案、管理监督中的违纪失责行为,而非法律层面的违法犯罪,这种 "精准画像" 避免了 "以纪律处分覆盖法律责任" 的模糊化处理。

这种 "违法行为用法律惩戒、违纪失责用纪律约束" 的分层处置,既守住了法律底线,又彰显了纪律的严要求,为公职人员追责树立了 "纪法分明" 的范本。

二、深层启示:防范 "以纪代法" 需筑牢三道防线

防城港事件的处置虽未出现明显的 "以纪代法"" 以罚代刑 "问题,但公众对这类风险的高度关注,折射出对公职人员追责" 公平性 ""严肃性" 的深层期待。要从根本上防范纪律与法律的错位适用,需在实践中筑牢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精准界定 "违纪" "违法" 的边界。公职人员的行为往往兼具 "职业属性" "公民属性",判断其行为性质时,必须明确:违纪行为是违反党内法规或公职人员纪律要求的行为(如工作懈怠、履职不力),违法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如滥用职权、冒用证件),而犯罪行为则是触犯刑法的严重违法行为。三者既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叠加发生。比如黎某的行为仅构成违纪,侯某某的行为仅构成违法,若存在公职人员 "滥用执法证谋取私利" 则可能同时构成违纪与违法。唯有在调查中厘清行为性质,才能避免 "用纪律处分掩盖违法行为" "用法律处罚淡化违纪问题"。通报中对 6 名公职人员的处理聚焦 "履职不规范"" 审核把关不严 " 等违纪情节,未涉及违法认定,这种精准区分值得肯定。

第二道防线是强化 "纪法双查" 的协同机制。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是防范 "以纪代法" 的关键。对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应坚持 "先查违法犯罪,后查违纪失责" 的逻辑: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必须先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依法调查,确定法律责任后,纪检监察机关再针对其违纪失责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若仅涉及违纪,则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处理。防城港事件中,侯某某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黎某及相关公职人员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后续追责,这种 "先法后纪"" 纪法衔接 " 的流程,确保了法律责任不被纪律处分替代。

第三道防线是公开透明的追责过程与结果。"以纪代法" 之所以容易引发质疑,一个重要原因是追责过程不透明,公众难以判断处理是否适当。防城港事件通过详细通报 "违法行为是什么"" 法律处罚是什么 ""违纪行为是什么"" 纪律处分是什么 ",将纪法适用的逻辑公之于众,自然消解了公众疑虑。实践中,对公职人员追责的公开不仅要包括处理结果,更要说明" 为何如此处理 ""法律依据是什么"" 纪律依据是什么 ",让公众看到" 每一份处分都有依据,每一次处罚都合情理 "

三、治理升级:让纪法协同成为公职人员追责的常态

公职人员是法治建设的 "关键少数",其追责的尺度与边界,直接关系法治权威与社会公平。防城港事件的处置启示我们,公职人员追责的理想状态是 "纪法双施、标本兼治":纪律处分要体现 "严管厚爱",通过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等方式纠正偏差、防微杜渐;法律处罚要坚守 "底线思维",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惩处,绝不姑息。

具体而言,需在三方面持续发力:一是完善 "纪法衔接" 的制度规范,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证据共享、结果反馈等方面的流程,避免出现 "都管都不管" 的真空地带;二是强化公职人员的 "纪法双学" 教育,既要让公职人员知晓 "什么不能做" 的法律底线,也要明白 "什么必须做" 的纪律要求,从思想根源上防范违纪违法;三是建立追责的 "效果评估" 机制,对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纪法规定、是否起到警示作用、是否推动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确保每一次追责都能实现 "惩处一人、警示一片、规范一方" 的效果。

从防城港 "亮证事件" 的处置来看,当纪律的 "戒尺" 与法律的 "准绳" 各归其位、协同发力,不仅能平息舆论关切,更能彰显治理的法治温度与公平正义。这正是公众期待的治理常态:既不让违纪者逃脱纪律约束,也不让违法者规避法律责任,让每一份权力都在纪法轨道上规范运行。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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