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司法部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绝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陈中华司法部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绝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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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服务市场中,风险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模式,既承载着律师对案件结果的专业判断与投入,也关联着当事人对法律救济的成本考量。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部分当事人滥用规定、违背诚信的现象 —— 胜诉后以风险代理合同违规为由拒付律师费,试图将律师的心血付之东流。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在 (2024) 新民申 4705 号案件中的裁判,不仅为这类纠纷划定了法律边界,更以司法担当守护了契约精神与行业诚信,意义深远。

一、案情回溯:胜诉后翻脸,19 名农户的背信弃义

本案的核心矛盾,源于 19 名农户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据裁判文书披露,这 19 名农户在面临权益纠纷时,为降低前期维权成本、转移诉讼风险,主动提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 即约定案件胜诉、获得赔偿后,再按约定比例支付律师费;若案件败诉,律师则无法获得约定报酬,前期投入的时间、精力乃至部分垫付费用也将打水漂

在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案件最终取得理想结果,19 名农户成功获得巨额赔偿。然而,就在律师依据合同主张律师费之际,这些农户却突然变脸,以风险代理合同违反司法部相关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约定费用。更有甚者,为了逃避付款义务,还对律师进行不实指控,诬陷其存在伪造证据等违规行为。这种赢了官司就毁约、拿了赔偿就赖账的行为,不仅让律师的辛勤付出险些化为泡影,更严重冲击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诚信根基。

新疆高院在审理此案时,并未被当事人的片面主张所误导,而是从法律适用、合同本质与诚信原则出发,作出了清晰裁判:司法部关于禁止风险代理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风险代理合同无效的依据。这一判决不仅为受委屈的律师讨回了公道,更向全社会传递了契约精神不容践踏的强烈信号。

二、法律辨析:红头文件法律,合同无效需严守法定标准

判断风险代理合同是否无效,核心在于明确何种规定能导致合同无效。新疆高院的判决之所以具有标杆意义,正是因为其严格恪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清晰区分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层级。

(一)法律对合同无效的法定门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一条款清晰划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边界”——只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这一规定并非偶然,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契约精神的权威。如果任由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随意否定合同效力,市场主体的交易预期将被彻底打破:企业与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研究法律,还要穷尽所有部门文件,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这显然与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要求背道而驰。

(二)司法部相关规定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19 名农户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包括《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区基层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新疆高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这些文件均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既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不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因此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不能作为否定风险代理合同效力的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虽明确禁止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群体性诉讼、婚姻继承等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但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性质仍属于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规范律师行业的收费行为、保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非直接设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即便部分案件违反该意见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也应通过行业监管、行政处罚等方式纠正律师的违规行为,而非直接认定合同对当事人无效 —— 否则,就等于让违约的当事人借监管规定逃避合同义务,反而助长了不诚信风气。

三、风险代理的本质:律师的风险博弈与当事人的成本选择

要理解新疆高院判决的合理性,还需回归风险代理的本质。风险代理并非空手套白狼的工具,而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基于自愿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本质上是一场律师以专业能力与时间成本为赌注的博弈

(一)律师的高风险投入

在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需要承担多重风险:

时间与精力风险:从案件调查、证据收集到庭审辩论,律师需投入大量时间梳理案情,甚至为了推动案件进展多次往返多地,这些投入若案件败诉将无法获得回报;

经济成本风险:部分案件中,律师还需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前期费用,若案件败诉,这些垫付费用可能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职业声誉风险:风险代理的结果与律师的专业能力直接挂钩,若案件败诉,不仅影响律师的收入,还可能对其职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可以说,律师选择风险代理,是基于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的专业判断,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信任。这种先服务、后收费的模式,本质上是为了帮助那些有维权需求但无力承担前期律师费的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本身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

(二)当事人的低风险选择

对当事人而言,风险代理则是一种低成本、低风险的维权选择:

前期零成本:无需在案件启动阶段支付高额律师费,有效降低了维权的经济门槛;

风险转移:将案件败诉的成本风险转移给律师,自己只需在胜诉后按约定支付报酬,相当于用未来的收益换取当下的法律支持

结果导向:律师的报酬与案件结果直接挂钩,更能激励律师全力以赴推进案件,当事人反而能获得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然而,部分当事人却将这种双赢模式异化为稳赚不赔的投机工具:胜诉时,就想通过否定合同效力逃避付费义务;败诉时,就心安理得地让律师承担所有损失。这种只享受收益、不承担义务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更彻底破坏了风险代理模式的平衡,最终可能导致律师不敢再承接风险代理案件 —— 而真正需要通过这种模式维权的弱势群体,将失去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

四、司法担当:新疆高院判决的三重价值导向

新疆高院的此次裁判,绝非简单的支持律师、驳回当事人,而是通过个案审理,为法律服务市场树立了清晰的价值导向,其意义远超案件本身。

(一)捍卫法律适用的严谨性

判决严格区分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避免了以部门规定代替法律的错误倾向,确保了《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规定的正确适用。这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签订合同只需关注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需被纷繁复杂的部门文件所困扰,有效稳定了交易秩序。

(二)遏制背信弃义的不良风气

判决明确指出,即便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律师基于代理行为付出的劳动也应获得合理补偿(即即便合同无效,也需支付合理报酬)。这一裁判思路,直接粉碎了部分当事人赢了赖账、输了甩锅的投机心理,让违约者无利可图,从司法层面遏制了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诚信缺失现象,推动形成言出必行、履约守信的良好氛围。

(三)守护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生态

风险代理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模式之一,对满足群众多样化维权需求、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疆高院的判决,避免了因滥用部门规定否定合同效力导致律师不敢承接风险代理案件的局面,为风险代理模式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也提醒律师行业:在开展风险代理业务时,需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对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如刑事诉讼、群体性诉讼等)坚决不触碰,实现合规执业权益保护的平衡。

法律不纵容投机,诚信才是维权之本新疆高院 (2024) 新民申 4705 号案件的判决,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核心观点:法律不是背信弃义者的避风港,契约精神也不是可以随意践踏的橡皮泥。当事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本身是对法治的信任;而在获得法律救济后违背与律师的约定,则是对这种信任的背叛。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既不想交律师费,还想让律师帮助打赢官司,主动要求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试图将一切风险转嫁给代理律师,坐享其成。案件一旦败诉,律师的一切付出都将化为乌有;而案件一旦胜诉,这些当事人又拿出所谓的文件规定,主张风险代理合同无效。这种行为背信弃义,无耻至极,法律不应助长这种不良风气!

法律服务不是慈善,律师也不是冤大头”—— 律师的专业劳动应当获得尊重,合法的合同约定应当得到履行。新疆高院的判决,不仅为个案画上了公正的句号,更为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注入了司法力量。未来,唯有坚守诚信、尊重契约,才能让法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让法治精神真正深入人心。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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