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枉法裁判,殃及律师

陈中华:枉法裁判,殃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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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明明证据确凿、事实清晰,当事人却深陷翻案无门的困境。这并非案件本身有多复杂,也不是代理律师不尽职、无能力,核心症结在于有人刻意阻挠翻案。其中的逻辑不难理解:一旦案件被纠正,诸多关联人员就得为当初的错误付出代价。因此,翻案之路的阻碍,往往不仅来自案件本身的技术性问题,更源于背后牵扯的办案人员利益链条。要想为冤案昭雪,必须先打掉那些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的拦路虎,这才是案件迎来转机的关键。

 

枉法裁判的连锁伤害:从当事人到律师的无辜牵连

 

法官的枉法裁判,其危害绝不仅仅局限于案件当事人,更会无辜殃及尽职尽责的律师。有些当事人面对翻不了案的困境,不理解背后的深层原因,反而对律师产生诸多误解:怀疑律师能力不足、工作懈怠,甚至无端猜测律师被对方收买,进而要求解除代理关系,将败诉的责任全部推到律师身上。这种做法显然有悖逻辑。

 

从律师的执业逻辑来看,如今当事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大多会选择风险代理模式——胜诉后再支付代理费;即便在国家不允许风险代理的案件中,代理费也多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前期仅需缴纳一小部分,大部分费用待结案后再结算。这意味着,若案件无法胜诉或翻案,律师不仅会声誉受损,经济上也会颗粒无收。因此,律所绝不会安排能力不足的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本人也必然会全力以赴,不存在不尽职的动机。

 

至于“律师被对方收买”的猜测,更是站不住脚。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深知收受对方财物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轻则面临吊销执业证的处罚,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锒铛入狱。如此高昂的风险,让知法懂法的律师绝不会触碰这条红线。

 

当事人若想判断律师是否尽职、是否值得信任,可从以下几点入手:是否采用风险代理(或符合规定的分期收费模式);案件败诉后,律师是否坚持推动上诉、申诉。只要律师做到了这些,当事人就应选择信任,与律师团结协作,共同坚持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公正,而非被无端猜忌冲昏头脑。

 

多渠道举报:为正义争取更多可能

 

遭遇法官枉法裁判时,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及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是必要举措,但绝不能寄望于“一举报就见效”。要想让案件尽快得到公正裁决,避免被多方势力联手构陷,必须学会多渠道、多部门举报。当枉法行为被广泛知晓,那些敢于裁判不公的法官及其背后的庇护者,才会迫于舆论和制度压力,掂量自身行为的后果。

 

具体的举报途径包括:

 

拨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直接向案件受理法院进行电话举报;

 

登录12337网络举报平台,找到政法干警违法举报入口提交举报信息;

 

在当地法院官网查找院长信箱,撰写举报信反映情况;

 

前往当地法院的信访接待窗口,当面提交举报材料,进行线下举报;

 

拨打12388热线,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问题。

 

正义虽迟但到:从典型案例看司法公正的坚守

 

在司法日益公开公正的大背景下,只要案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就始终存在翻案的希望,但这需要给予律师足够的时间和信任。以聂树斌案为例,其平反过程堪称艰难。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时间跨度长达数十年,每深入调查一步,都会遭遇数倍的阻力。即便如此,警察郑成月仍为该案奔走11年,不仅自掏腰包支持聂树斌的父母寻求法律帮助,还鼓励他们坚持上诉;聂树斌的母亲更是怀揣着对儿子的爱与对正义的信念,执着上诉21年,最终为儿子洗清了冤屈。

 

然而,司法乱象也曾一度令人痛心。近日,浙江绍兴新昌县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梁涛于2023215日收到法庭取消次日开庭的通知,却在法院官网上查到该案16日的开庭记录,以及落款时间为15日的败诉裁定书——如此“穿越”的裁定,折射出司法失序的严重程度。

 

回顾过往,周永康、孙力军、杨克勤、张本才、奚晓明、沈德咏、吴爱英、傅政华等一大批司法系统的腐败官员,一边升迁一边贪腐,结党营私、疯狂敛财,上行下效的破坏力极大。他们勾结、包庇社会各层面的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不仅危及国家政权安全,还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彼时的司法乱象,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这些位高权重者相互包庇,使得纠正冤假错案的难度极大。但邪终究压不了正,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在党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后,这些曾经兴风作浪的司法腐败分子,最终都一一落马,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公正司法:国家与人民的共同期盼

 

司法活动肩负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重要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健康权益保障,乃至国家政权的稳定、社会的和谐,都与司法公正息息相关。对国家治理而言,公正司法是一场“双赢”:它牺牲的只是少数滥用职权的权势人物,赢得的却是整个政权的公信力与民心。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烈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远不止经济利益问题,更常常涉及人权乃至人命。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让无辜者身陷囹圄甚至付出生命代价。这种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造成致命打击,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得民心者得天下”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党加强对司法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及时督促纠正司法机关的不公正裁决,正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异化为“独立王国”,任由少数人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于那些违法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惩不贷、以儆效尤,唯有如此,才能守护司法的清明,筑牢法治的根基。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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