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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吁请最高的人民法院,对张扣扣案启动再审 "为母复仇" 的退役军人张扣扣因故意杀人罪二审被判死刑,此事引发舆论强烈震荡。公众对张扣扣的深切同情与对判决的争议,不禁让人联想到此前的于欢案 —— 山东少年于欢目睹母亲遭讨债者羞辱,警方到场仍未解除拘禁,绝望中刺死一人,一审无期徒刑引发众怒,最终山东高院改判五年有期徒刑。这一转折虽基于事实,却也离不开舆论对公平正义的呼唤。正因如此,张扣扣案初现时,舆论几乎一致将其视作 "又一个于欢",期待司法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在我看来,司法机关审理张扣扣案,当置于天理、国法、人情的坐标系中综合考量。任何刑事案件都非孤立存在,司法不仅要审视案件本身的事实,更需剖析其背后的深层成因。给张扣扣一线生机,震慑的是恃强凌弱者,守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更能为法治建设注入良性推力。一个案件的审判,看似与个体无关,实则为每个公民树立着法律与正义的标尺。最高人民法院应启动再审,理由如下: 其一,张扣扣的复仇行为源于杀母凶手未受应有制裁、父亲上访无果的绝境。1996 年其母被害后,凶手仅服刑四年多便出狱,且从未道歉,张家多年维权未果,这成为埋藏二十余年的仇恨根源。当法律渠道彻底失灵,个体对正义的渴求便可能走向极端 —— 这不是对暴力的纵容,而是对司法救济缺失的反思。 其二,张扣扣未滥杀无辜,且主动投案自首。其复仇对象明确指向当年涉案人员,作案后未逃避责任,显露出对底线的坚守。这种 "不牵连无辜" 的克制与 "愿承担后果" 的担当,与滥杀泄愤有着本质区别,理应在量刑中得到体现。 其三,13 岁目睹母亲惨死的创伤,与张扣扣的偏执性人格障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联。其家属邀请的三位权威精神病法医专家论证认为,张扣扣患有急性应激障碍,作案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然而,一、二审法院均未准许精神病鉴定申请,这一程序瑕疵令人存疑 —— 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由医学专业判断,而非司法主观决断,这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司法严谨性的体现。 其四,一、二审法院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未充分考量案件的历史背景与特殊性。张扣扣的行为虽触犯法律,却根植于早年司法救济的缺失,简单量刑难以回应公众对 "何以至此" 的追问。 其五,审理此案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曹建国已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2023 年 4 月,陕西省纪委监委通报其 "2013 年至 2020 年收受 8 名私营企业主礼金 18 万余元,长期与多名私营企业主打麻将带彩头",最终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作为参与此案审判的关键司法人员,其违纪违法事实难免让人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 当司法者自身突破底线,如何保证判决的公允? 从法律条文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本身就为司法裁量留下了兼顾情理的空间。对张扣扣从轻处罚,绝非纵容暴力,而是向社会传递 "司法不纵容恃强凌弱" 的信号 —— 当法律未能及时伸张正义时,虽不鼓励私力救济,但也应审视制度自身的漏洞。 民间对张扣扣的同情,本质上是对 "天理人伦" 的守护。孔子在《礼记》中言:"父之仇,弗与共戴天",这并非鼓吹私刑,而是道出人类对至亲受辱的本能反应。武松为兄复仇前曾求助法律,只因县官贪腐才愤而私刑,这与张扣扣面对王家父子服刑四年便横行街市、从未道歉的处境何其相似。网友 "若张扣扣不复仇,连畜生都不如" 的感叹,实则是对 "司法将人逼入绝境" 的抗议 —— 百姓守护的不是暴力,而是 "至亲受辱必讨公道" 的人性底线。 世间之人皆视父母为至亲,若最亲之人遭恃强凌弱者残害而法律失语,个体的复仇冲动便成了人性的最后防线。十来岁的张扣扣亲眼目睹母亲被王家四人殴打致死,更目睹母亲遗体被当众解剖,这种创伤即便历经十世也难以消解。但他复仇时仍守住底线:"与你们无关,我只杀他们",不伤及妇女、儿童与无辜者。这种克制,恰是其未被仇恨彻底吞噬的证明。 有人担忧轻判张扣扣会引发复仇泛滥,但真相恰恰相反:若司法一味严苛而忽视源头不公,只会让公众对法治失去信心。当 "法律无法保护我,只能自己动手" 成为共识,才是社会秩序的真正危机。张扣扣案的核心,不在于 "复仇是否合法",而在于 "为何必须复仇"——22 年前的案件是否存在司法不公? 南郑县法院当年的判决书疑点重重:七名重要证人中,王富军被张扣扣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指认为真凶,杨桂英实为王氏兄弟之母,其证言可信度存疑。这些疑点不厘清,司法公信力便难以立足。更值得注意的是,若当年司法公正,凶手得到应有的惩罚与忏悔,张扣扣何至于隐忍二十余年,最终走向极端? 司法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修复正义。若 22 年前的案件确属公正,王正军系真凶且量刑适当,张扣扣便应受法律严惩;但若复查发现司法瑕疵,甚至存在徇私枉法,就应正视 "当年法律欠张扣扣一家一个公道" 的事实。此时对张扣扣从轻处罚,绝非否定法律,而是以个案推动法治完善 —— 让公众相信,司法既能惩罚犯罪,也能纠正过错。 从历史维度看,前清杨献恒为父复仇案中,朝廷因原审不公最终对复仇者从轻发落,正是对 "天理国法" 的平衡。而今,张扣扣案中,三位权威精神病法医专家已论证其作案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二审却拒绝鉴定,这种程序缺失本身就背离了司法严谨性。当审理此案的法官曹建国因违纪违法被查处,更让公众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 如此多的疑点叠加,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既是对个案正义的负责,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救赎。 有人指责 "舆论绑架司法",但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于欢案中,舆论推动的不是 "绑架",而是 "司法回归公正"。司法不应回避民意,更不能脱离 "人之常情"—— 当一个判决让多数人感受到 "法理与情理的撕裂",恰恰说明其可能偏离了公平正义的本质。法律是冰冷的条文,却需温暖的人心去诠释;司法是专业的判断,却不能无视大众的朴素道德观。 张扣扣是个悲剧性的 "忠孝仁义" 综合体:参军报国是为忠,为母复仇是为孝,不杀无辜是为仁,投案自首是为义。这个汉子,在需要法律时,法律转身离去;当他挥刀复仇时,法律却如期而至。这种 "法律的迟到与错位",正是公众痛心之处。 司法不公的危害,远比个案本身更深远。它会让法律沦为强者的工具,让弱者失去对制度的信任,最终催生 "自行执法" 的绝望。清朝末年司法腐败横行,百姓冤屈无处申诉,终致民心尽失,这是历史的惨痛教训。如今,若司法不能在张扣扣案中展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只会让更多人觉得 "守法不如私刑",这才是对法治的最大伤害。 法律本质上是 "国家垄断的正义",当国家这个 "公共法官" 缺席,个体的 "自然正义" 便会登场。张扣扣案中,仇家杀其母一人,他复仇杀三人,这正是 "自然正义" 难以精准把控的社会成本。若当年司法不缺席,何至于此? 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不是为张扣扣的行为辩护,而是为了让每个公民相信:当至亲受辱、权利受损时,法律不会缺席;当司法出现偏差时,正义终会纠正。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模样 —— 既不让私刑有存在的必要,也不让公正有迟到的借口。 "法治不明则复仇兴",这是千古定律。张扣扣案已超越个案范畴,成为检验司法是否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试金石。吁请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排查 22 年前案件的疑点,回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这不仅是对张扣扣一个人的交代,更是对 14 亿中国人民对法治信仰的守护。 在司法日益公开公正的大背景下,只要案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就始终存在翻案的希望,但这需要给予律师足够的时间和信任。以聂树斌案为例,其平反过程堪称艰难。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时间跨度长达数十年,每深入调查一步,都会遭遇数倍的阻力。即便如此,警察郑成月仍为该案奔走11年,不仅自掏腰包支持聂树斌的父母寻求法律帮助,还鼓励他们坚持上诉;聂树斌的母亲更是怀揣着对儿子的爱与对正义的信念,执着上诉21年,最终为儿子洗清了冤屈。 我吁请最高的人民法院,对张扣扣案启动再审。这也许是许多人眼中 "不可能的事情"—— 面对沉疴已久的司法积弊,面对牵动无数人心的复杂个案,再审纠错仿佛是遥不可及的奢望。毕竟,二十余年的时光足以让证据蒙尘,足以让记忆模糊,更足以让既成的司法结论沉淀为难以撼动的 "铁案"。有人会说,张扣扣案早已尘埃落定,翻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与其寄望于渺茫的再审,不如接受现实的无奈。 但每当我想起我们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去前年代理的曹某彬案,便觉得希望从未真正熄灭。那起案件中[(2004)萧刑初字笫80号],曹某彬因被诬告陷害(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背负着莫须有的罪名度过了二十一个春秋。从血气方刚的青年到两鬓染霜的中年,他在日复一日的申诉中耗尽了青春,家人也因这桩冤案备受牵连,生活在旁人的指点与非议之中。二十一年里,他写过的申诉材料和走访过的司法机关不计其数,却一次次在 "证据不足"" 维持原判 "的回复中陷入绝望。当时所有人都劝他放弃,说" 胳膊拧不过大腿 ",说" 这世道本就如此 "。 可我们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的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没有被 "陈年旧案" 的标签吓退。谁也没有想到,这起被认为 "永无翻身之日" 的冤案,最终得到纠正,我们深刻体会到,所谓的 "不可能",往往只是 "尚未被实现" 的代名词。 司法的长河中,或许有淤塞与停滞,但从未真正断绝过奔涌向前的力量。曹某彬案的平反,恰如暗夜中的一盏灯,它告诉我们:哪怕时间再久,哪怕阻力再大,只要证据确凿,只要法理昭然,只要有人坚持为正义奔走,沉冤便有昭雪的可能。张扣扣案的再审之路或许同样布满荆棘,但只要我们相信,法治的进步从不因个案的艰难而止步,相信每个坚守公正的努力都在为未来积蓄力量,那束属于正义的光,就终会穿透云层,照亮前行的路。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