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严惩诽谤诬陷和敲诈勒索者,斩断退费黑产对律师的掠夺

陈中华:严惩诽谤诬陷和敲诈勒索者,斩断退费黑产对律师的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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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律师行业的隐秘角落,退费黑产正以吞噬律师劳动成果为核心野蛮生长,而其背后,以退费为名的敲诈勒索是赤裸裸的违法本质,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更要明确的是:律师不办事没达到当事人诉求是两码事,混淆二者界限、以此索要无过错退费,甚至诽谤诬陷、敲诈勒索,既违背诚信道德,更触碰法律红线。

律师们熬夜啃案卷、跑遍各地找证据、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用专业和汗水守护公平正义。可如今,一群逐利者把教退律师费做成生意,更有甚者教唆当事人,无视律师已完成的服务,仅因案件结果未达预期,就以投诉举报”“围堵闹事”“网络诋毁”“虚假诉讼等手段威胁退费 —— 这不是维权,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要知道,律所需要支付房租水电费律师的工资,律师也要靠代理费养家糊口,合法合规的服务报酬,容不得黑产势力掠夺;而做人更要讲诚信、有良心,若律师收了费却压根没办事,退费天经地义;但只要律师按委托合同完成了服务,哪怕结果未达预期,也不该被索要退费。

一、先明事理:不办事办不成天差地别,律师左右不了司法

很多人混淆了律师不办事案件没达到诉求,甚至以此为借口参与敲诈,这本质上是对法律服务的误解,更是对司法规律的无视。

不办事是律师失职,该退! 所谓不办事,指律师收了代理费后,未按委托合同履行义务:比如收了钱却迟迟不办案,这类情况属于律师违约,当事人通过正当渠道投诉、要求退费,完全合理合法,也是行业规范所允许的。

办不成是结果受限,不该退! 案件没达到诉求,比如官司输了、赔偿金额没预期高、刑期没降到最低等,往往是多种客观因素导致,并非律师没办事。要知道,律师的角色是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而非操控司法结果”——任何国家的司法机关都有独立裁判权,律师无法左右法官、检察官的决策。案件结果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法律条款如何适用、案件事实是否清晰,即便律师付出 100% 努力,若证据不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不利,也可能出现办不成的情况。

更现实的是,司法领域难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而翻案更是难如登天。像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都是经过当事人家属、律师长达一二十年的持续申诉,搜集新证据、反复与司法机关沟通,最终才推动案件再审、实现正义昭雪。这恰恰说明,司法程序有其严谨性和复杂性,连翻案都需要漫长的过程,更何况日常案件的裁判?把没达到诉求归咎于律师没办事,甚至以此敲诈退费,既不讲理,也不道德。

曾有这样的案例:当事人张某因合同纠纷委托律师维权,律师耗时 3 个月,先后调取 20 余份证据、3 次参与调解、2 次开庭,最终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张某 15 万元,远低于张某预期的 50 万元。张某非但不认可律师的付出,反而在黑产中介教唆下,以律师没帮我拿到 50 万,就是没办事为由,要求全额退费,否则就去律协投诉。律师拿出完整的办案记录 —— 包括证据清单、调解笔录、庭审记录等,证明自己已尽到全部义务,但张某仍不依不饶,甚至在网上发帖诋毁律师收黑钱不办事。最终律师报警,张某因涉嫌诽谤、敲诈被依法处理。这个案例正是混淆办事与结果的典型,也暴露了部分人赢了是自己厉害,输了怪律师没办事的扭曲心态。

二、敲诈套路再隐蔽,也是违法犯罪

退费黑产正是利用人们对办事与结果的误解,设计各种敲诈套路,每一步都触碰法律红线:

威胁施压:拿举报”“网曝当筹码,逼律师退钱保执业,符合敲诈勒索以要挟手段索财的核心要件。此前就有个叫王某的当事人,在案件结束后,听从黑产中介建议,搜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小疏忽(如某次电话回复晚了半小时),就向律协投诉,并私下联系律师,直言给我退 50% 律师费,我就撤投诉,不然有你好看,其行为本质就是敲诈。

现场闹事:组织人员围堵律所、举牌造谣,制造律师黑心假象,通过舆论压力逼迫退费,涉嫌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某地律所曾遭遇这样的闹剧:当事人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委托律师,律师帮其追回 80% 欠款,但李某仍不满,在中介教唆下,带着 3 名亲属围堵律所门口,举着黑心律师骗钱,收了费不办事的牌子大喊大叫,引来大量路人围观。实际上,律师早已将办案全程的证据(包括催款记录、法院判决书、执行回执)交给李某,只是李某因没拿到全额欠款,就咬定律师没办事,妄图通过闹事逼退全款。

网络诋毁 + 连环投诉:在社交平台散布律师不办事的虚假信息,泄露律师隐私,同时向司法局、律协、12345 等多部门恶意投诉,用毁名誉”“耗精力逼迫律师妥协。律师赵某曾代理一起离婚案件,帮当事人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和房产,但当事人因对方未支付足额抚养费(这是对方拒不履行判决,与律师无关),就听信中介说辞,在抖音发布视频,谎称律师收了 2 万元,却连抚养费都要不回来,纯属骗钱,还曝光了赵某的手机号和家庭住址。赵某一边被网友辱骂、骚扰,一边要应对多部门的投诉核查,最终不得不报警,经查实,当事人与中介约定拿到退费后三七分成,两人均因敲诈勒索被立案。

三、法律亮剑:敲诈退费,必受严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涉案 2000 元即可立案,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涉案 2000 元以上(数额较大):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 / 单处罚金;涉案 3 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处 3-10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 30 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诬陷、造谣、诽谤他人的,构成诽谤罪。此罪的核心在于故意编造并散播虚假的事实,这种行为足以降低他人的人格,对他人名誉造成破坏,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倘若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产生了严重危害,那么刑期将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与此同时,被害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让侵权人承担诸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若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浙江曾有典型案例:当事人王某在律师帮助下追回 12 万元货款,律师已按合同完成全部服务,但王某被中介教唆,以律师收费太高,没帮我多要利息为由,威胁律师退 1.5 万元律师费,还在律所门口贴海报诋毁律师黑心骗钱。律师多次解释无果后报警,警方调取王某与中介的聊天记录,发现两人约定拿到退费后四六分成,最终王某和中介因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 5000 元,和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一年)、罚金 3000 元。

还有更恶劣的案例:李某在黑产中介教唆下,以律师没帮我打赢官司,就是不办事为由,向律师索要全额退费。遭拒后,李某不仅多次到律师家中骚扰,还在律师孩子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律师收黑钱、坑害当事人的传单,给律师及其家人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律师收集好李某的威胁录音、张贴的传单照片等证据后报警,警方调查发现李某与中介已用同样手段敲诈过 3 名律师,最终李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 万元,中介团伙也被一网打尽。这些案例都证明:把办不成不办事,以此敲诈退费,不是维权,是犯罪,必然要付出牢狱代价。

四、多方合力,斩断黑产,守护法治

要遏制退费黑产的嚣张气焰,严惩诽谤诬陷、敲诈勒索者,需要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律师群体和社会公众形成合力:

司法机关:主动出击,从严打击:公安机关对律师报案的敲诈案件,要摒弃民事纠纷的惯性思维,及时立案侦查,固定威胁记录、中介分成协议、虚假投诉材料等证据,避免以调代罚;检察机关对黑产中介、多次敲诈的惯犯、教唆他人敲诈的组织者,依法从重提起公诉;法院加快案件审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混淆办事与结果、敲诈退费必严惩的信号,让更多人知道闹退费可能坐牢。

监管与律协:精准拦截,强化保护:推广恶意投诉(敲诈)黑名单,对因混淆办事与结果而敲诈的当事人,限制其申请法律援助、通报全行业;优化投诉处理流程,收到投诉后先核查律师是否真的没办事(如要求律师提交办案记录、委托合同),对明显属于敲诈的投诉,直接驳回并移交公安,不让律师陷入自证清白的内耗。同时,律协可定期发布办事 vs 结果的普法内容,让公众了解法律服务的本质。

律师群体:主动维权,留存证据:接案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如代理一审程序,包括立案、举证、开庭)和不承诺结果的条款,避免后续纠纷;办案中,全程留存沟通记录(微信、邮件)、服务凭证(证据清单、庭审笔录),让是否办事一目了然;遇敲诈时,果断收集证据报警、起诉,不轻易妥协退费,避免助长黑产气焰。

社会公众:明辨是非,坚守诚信:要明白律师办事靠专业,结果看司法,不能把没达到诉求等同于律师没办事;遇到法律服务纠纷,通过律协、法院等正当渠道解决,而非听信黑产中介的退费秘籍,参与敲诈 —— 要知道,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中的律师,正是靠着明知难赢仍坚持维权的专业精神,才推动了正义的实现,这样的律师值得尊重,而非被敲诈。

五、划清边界:维权合法,敲诈必罚

律师行业确有少数不办事的失职者,对此类行为的合理投诉,理应得到支持,这是行业自我净化的必要过程。但 **“合理维权绝不是敲诈勒索的遮羞布 **,那些靠威胁、闹事、造谣,把办不成说成不办事,索要无过错退费的行为,是对契约精神的践踏,是对律师劳动的掠夺,更是对法治的挑战。

严惩诽谤诬陷、敲诈勒索律师的黑产从业者和参与者,不是维护律师特权,而是守护法律服务生态 —— 只有让敲诈者付出代价,律师才敢放心接案、全心办案,才敢在证据不足的案件中,依然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只有明确办事结果的界限,公众才会真正尊重律师的专业价值,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才会更健康。

对那些妄图靠混淆办事与结果、诽谤诬陷律师牟利的人,必须用法律重拳打击:别以为闹一闹就能退钱,你的每一次威胁、每一次造谣,都可能成为犯罪证据;别以为律师怕投诉、好欺负,法律会为守规矩的律师撑腰,更会让敲诈者为自己的贪婪和无知,付出应有的牢狱代价!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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