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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检察长的贪污腐败,是危害最大的腐败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赵志刚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赵志刚出生于1971年11月,系山东省昌乐县人。他有着丰富的检察系统媒体从业经历,曾在中国检察报社、检察日报社工作多年,还曾担任《检察日报》党委书记、社长一职。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不久前,同处长三角地区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而近期被通报查处的省级检察院领导并非个例,还包括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项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步延胜等多人。 检察院,作为始终坚守在反腐第一线的重要堡垒,如今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腐蚀挑战。作为检察院“当家人”的检察长,近年来被查案例呈现出密集态势,这一现象引发广泛关注。 安徽检察机关干部成批落马 在检察院干部的塌方式腐败中,安徽省的情况尤为突出,部分地市检察机关甚至出现“一查就是一窝”的严峻局面。 日前,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唐小文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通报明确指出,唐小文身为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却将手中的办案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奉行“办一个案件交一个‘朋友’”的扭曲理念;他还存在违规经商、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通过民间借贷违规获利、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以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等多项问题。 此前,安徽省纪委监委对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刘琰的通报中也提到,刘琰丧失纪法底线,收藏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境外书籍;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回报并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向有关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等。 淮南市检察机关被查的干部还有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级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文敏,其“在多起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中,接受他人请托,徇情枉法,致使多人应当被起诉而被做不起诉处理,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此外,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原副检察长吴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 今年年初,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英斌被查,其行为“践踏职业操守,沾染不良嗜好,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并且在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执法办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在芜湖市,被查的检察院负责人还包括: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帮峰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方庆 •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殷坤洋(其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亲属违规向案件相关人员借款;不按规定返还扣押财物,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问题) 安徽省共有16个地市。据观察员发现,近两年来,安徽不少地市的检察院干部先后被查,且被查原因令人触目惊心。 例如,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建邺被控“为请托人在承接业务、结算业务款以及相关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36多万元”。 潜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肖兴乐则“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犯罪”。 其他被查的检察长还有: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吕明 •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沈国祥 • 铜陵市义安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正平 • 合肥庐江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成林 • 六安霍邱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高广武 • 宿州灵璧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建军,党组成员、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陈冬 • 蚌埠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俊峰 •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徐玉江等。 全国省级检察院领导大批被查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省级检察院负责人被查人数众多,且被查原因五花八门,情节各异。 辽宁省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兴伟,先后为36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贷款办理、规划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共计6027.75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焦慧强存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搞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巨额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多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葛森林“滥用检察权,对抗组织审查,参与迷信活动;违反禁业规定取酬;对待群众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道德底线尽失,生活腐化堕落;长期参与赌博活动;经济上贪婪无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医疗设备采购、建设工程承揽、司法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1992年夏末,刚升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的李宝金,在一场业务纠纷调解中认识了改变他命运的女人——菲光物业公司总经理王小毛。看着眼前这位手握重权的副局长三言两语化解了公司危机,王小毛敏锐意识到:这棵大树必须抱住。此后,天津各大高尔夫球场成了二人秘密舞台。李宝金挥杆击球时,王小毛在旁喝彩;打出好球时,两人甚至当众拥抱庆祝。为掩人耳目,1998年李宝金公开认王小毛为“干女儿”,实则编织着权色交易网。在公安局长权力庇护下,王小毛的泰力房地产公司、浩天典当行相继成立,浩天拍卖行更成为天津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机构。商界新贵悄然崛起。最疯狂的挪用发生在2004年。情妇王小毛引荐的商人夏某资金链断裂,李宝金大笔一挥,八次挪用检察院服务中心公款1400万元。当900万元逾期难还时,检察长急得如热锅蚂蚁:先逼某钢铁集团代还600万,再令王小毛的浩天集团垫付300万。司法利剑竟成他填补窟窿的工具。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原书记、检察长蒙永山“官迷心窍、跑官买官被骗;执法犯法、以案谋私,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甚至在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期间仍然不知收敛;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处理、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卖官鬻爵,破坏地方检察系统政治生态;知纪违纪,执法犯法,在企业经营、解决诉讼纠纷、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干预司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和公信力;道德失守,家风败坏”。 云南省的情况则更为特殊。云南“乔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云南省查处的涉案人员最多、社会影响最大、涉案资产最多的案件,涉案人员达500余人,涉黑资产33.8亿余元,已有216名公职人员因为其提供保护伞等原因受到查处。 令人荒唐的是,有些公职人员不仅大肆收受“乔氏家族”的贿赂,与其结成攻守同盟,还和乔家人攀上了“亲”,以此进一步拉近距离。其中,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陈玉华认“乔氏家族”黑社会头目乔永仁为“干爹”,原副检察长李某也与乔永仁结为“亲家”;两人还充当政治掮客,为乔永仁结识公职人员牵线搭桥、提供方便。 检察长的贪污腐败,是危害最大的腐败。检察系统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的廉洁性与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根基。针对当前检察系统腐败案件暴露的 “权力寻租、以案谋私、监督缺位” 等问题,需从 “制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协同、思想根基、科技赋能” 五个维度构建全链条、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推进: 一、筑牢 “制度防线”:以刚性规则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制度的漏洞是腐败滋生的重要土壤,需通过 “全流程规范、重点环节严控” 堵住权力缝隙,让检察权在明确的轨道上运行。 规范案件办理全流程 推行 “案件办理终身负责制”,明确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的终身责任,避免 “权责脱节” 导致的随意性; 严格执行 “案件审批回避制度”,对涉及检察官亲属、利益关联方的案件,强制启动回避程序,防止 “人情案、关系案”; 建立 “重大案件集体决策机制”,对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敏感案件(如涉黑涉恶、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需经检察委员会集体审议,杜绝 “个人说了算”。 严控 “自由裁量权” 边界 针对司法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的 “不起诉、量刑建议、羁押必要性审查” 等环节,制定量化标准和公开规则: 明确 “不起诉” 的适用条件(如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具体情形),并要求对酌定不起诉案件公开说理,说明 “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接受社会监督; 规范 “量刑建议” 的提出程序,要求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证据、量刑指导意见形成书面说明,避免因 “量刑建议偏差过大” 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完善 “离职后从业限制” 制度 对离职检察官在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等岗位的从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建立 “离职人员从业信息库”,一旦发现其违规干预原任职单位案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禁止离职检察官在原管辖区域内从事与检察业务相关的 “中介服务”,防止 “权力变现”。 二、强化 “内部监督”:构建 “分层级、全覆盖” 的自我约束体系 内部监督是防止检察系统腐败的 “第一道防线”,需打破 “同体监督软约束” 的困境,通过 “异体监督、动态预警” 提升监督实效。 发挥 “检务督察” 的专责监督作用 常态化开展 “专项督察”,针对 “司法作风、案件质量、纪律执行” 等问题,定期抽查案件卷宗、访谈当事人,及时发现 “程序违法、权力滥用” 线索; 对 “重点岗位、关键人员” 进行 “廉政风险画像”,如对长期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检察官,建立 “廉政档案”,记录其从业经历、社会关系、财产变动等信息,对异常情况(如突然巨额财产增加、频繁与案件关联方接触)及时预警。 激活 “内部制衡” 机制 推行 “案件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的全程监督”,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案件受理、办理、流转、归档的全流程监控,发现 “超期办理、程序违法” 等问题,可直接向检察长报告并督促整改; 强化 “纪检监察机构与检务督察部门的协同联动”,纪检监察机构侧重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检务督察部门侧重日常纪律监督,两者共享线索、联合核查,避免 “监督碎片化”。 落实 “民主监督” 与 “群众监督” 嵌入 建立 “内部举报保护制度”,对检察人员举报本系统内腐败问题的,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避免 “打击报复”,并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完善 “群众信访反馈机制”,对当事人、律师反映的 “检察官吃拿卡要、违规办案” 等问题,实行 “接诉即办、限时反馈”,并将处理结果纳入检察官考核。 三、深化 “外部监督”:构建 “多主体、协同化” 的监督网络 仅靠内部监督难以完全避免 “灯下黑”,需整合纪检监察、人大、社会等外部监督力量,形成 “监督合力”。
强化 “纪检监察机关” 的专责监督 对检察系统领导干部(尤其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 “关键少数”)实行 “重点监督”,定期开展廉政谈话、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苗头性问题及时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介入调查(如赵志刚、张本才等案件的查处),并推动 “一案双查”—— 既查当事人违纪违法问题,也查所在单位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发挥 “人大监督” 的法定监督作用 定期听取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尤其是针对 “司法公正、廉政建设” 等议题,要求检察院公开腐败案件查处情况、制度整改措施,接受人大代表质询; 组织人大代表开展 “专项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检察案件卷宗,评估办案程序合法性和公正性,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 拓宽 “社会监督” 与 “舆论监督” 渠道 深化 “检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案件的受理信息、办理进度、处理结果均通过 “中国检察网” 等平台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规范 “舆论监督回应机制”,对媒体曝光的检察系统腐败线索,检察院需及时启动核查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核查结果,避免 “捂盖子、压线索”;同时,保护媒体合法监督权利,禁止对正常监督的媒体进行 “打击报复”。 四、夯实 “思想根基”:以廉洁文化培育检察人员职业操守 腐败的根源在于 “思想滑坡、信念动摇”,需通过 “常态化教育、价值观引领” 筑牢检察人员的廉洁防线。 强化 “政治教育” 与 “法治教育” 结合典型腐败案例(如安徽唐小文、辽宁宋兴伟等案件)开展 “警示教育”,组织检察人员观看庭审录像、撰写反思报告,让 “不敢腐” 的敬畏深入人心; 加强 “法治信仰教育”,通过学习《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 “检察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引导其摒弃 “权力本位” 思维,树立 “以人民为中心” 的司法理念。 规范 “家风建设” 与 “社交圈管理” 开展 “廉洁家风” 主题活动,组织检察人员家属签订《廉洁家风承诺书》,引导家属当好 “廉洁监督员”; 要求检察人员主动报告 “重大社交情况”,如与案件关联方、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人员的交往情况,对 “异常社交” 及时提醒、干预。 完善 “职业保障” 与 “考核激励” 落实检察官职业津贴、医疗保障等政策,提升其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建立 “以廉洁和公正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将 “无违纪违法记录、案件质量优良、群众评价好” 作为晋升、评优的重要标准,让 “廉洁者有地位、公正者受表彰”。 五、赋能 “科技监督”:以数字化手段提升监督精准性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可打破 “人为监督的局限性”,实现对检察权运行的 “动态监控、智能预警”。 建设 “检察权运行大数据监督平台” 对案件办理数据进行 “异常识别”,如同一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中 “不起诉率异常偏高”“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偏差过大”“涉案财物处置不及时” 等情况,系统自动预警并推送至监督部门; 对检察人员的 “履职行为数据” 进行分析,如 “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的通话频率异常”“非工作时间频繁出入高档场所”“财产变动异常” 等,及时发现廉政风险线索。 推广 “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在案件审查环节,系统自动检索类似案例、法律法规,为检察官提供 “量刑建议参考”“证据审查提示”,避免因 “法律适用错误” 或 “证据遗漏” 导致的不公; 在涉案财物管理环节,系统对财物的接收、保管、处置实行 “全程留痕”,防止 “私分、挪用涉案财物” 等问题。 总结 加强检察系统监督是一项 “系统工程”,需避免 “单一化、碎片化” 的监督模式,通过 “制度扎笼、内部强控、外部联动、思想铸魂、科技赋能” 的协同发力,既 “惩治于已然”(严肃查处腐败案件),也 “防患于未然”(从源头压缩腐败空间),最终实现 “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 的目标,让 “反腐堡垒” 真正坚不可摧。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