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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未成年犯罪由父母教师担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校园霸凌 校园本应是阳光普照的成长净土,却屡屡被暴力阴霾笼罩。近日,四川江油 14 岁女孩被围殴至轻微伤,施暴者嚣张宣称 “又不是没进过派出所”;广东清远 13 岁男孩性侵 8 岁女童,因未满 14 岁未被追责;河北邯郸三名十三四岁少年杀害同学后埋尸大棚,刺痛公众神经…… 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背后,是校园霸凌的野蛮生长,更是现有惩戒机制的乏力与监护教育责任的失守。要从根本上杜绝校园霸凌,必须打破 “未成年免责” 的纵容误区,建立 “父母监护担责、教师教育追责” 的刚性机制,让每一份成长都有责任护航。 一、校园霸凌的残酷现状:暴力升级与惩戒乏力的双重困境 校园霸凌早已不是简单的 “孩子间的打闹”,而是演变为具有组织性、残忍性、反复性的恶性伤害。从公开案例看,当前校园霸凌呈现三大特征,令人忧心。 暴力程度不断升级,从欺凌到犯罪仅一步之遥。四川江油的霸凌视频中,受害者被逼脱衣、下跪,遭连续扇耳光、踢踹,施暴者全程录制取乐;安徽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逼迫同学喝尿吃粪,以 “检查作业” 权力敲诈勒索;福建永泰初三男生被欺凌 4 年,最终遭围殴致脾切除…… 这些行为已远超 “打闹” 范畴,涉嫌侮辱、故意伤害甚至敲诈勒索,却因施暴者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多以 “批评教育”“收容教养” 草草收场。更令人痛心的是,低龄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大连 13 岁男孩杀害 10 岁邻居,仅被收容教养 3 年;湖南益阳 12 岁男童因母亲管教吸烟竟持刀弑母…… 当暴力突破道德底线甚至法律红线,现有惩戒却难以形成震慑,施暴者有恃无恐,受害者求助无门。 施暴者态度嚣张,折射惩戒机制的严重缺位。四川江油霸凌者的嚣张言论 “又不是没进过派出所”,道破了当前未成年犯罪惩戒的尴尬:因《刑法》规定未满 12 岁不负刑责,12 至 14 岁仅严重犯罪经核准追诉才担责,多数霸凌者即便多次施暴,也仅面临治安处罚或矫治教育,难以真正 “长记性”。这种 “低代价施暴” 的现实,导致霸凌行为呈现 “反复性” 特征 —— 不少施暴者在被批评教育后再次施暴,甚至将 “进过派出所” 当作 “资本” 炫耀。广东清远性侵案中,13 岁施暴者在案发后竟能重返校园,更让受害者家庭陷入二次伤害的绝望。 受害者创伤深远,从身体到心灵的终身烙印。校园霸凌的伤害从来不止于身体:被扒光羞辱的女生可能终身背负心理阴影,被逼迫吃异物的孩子会丧失对他人的信任,被长期欺凌的学生可能出现抑郁、自伤甚至反社会倾向。福建永泰被切除脾脏的男生,不仅失去了健康的身体,更错过了中考改变命运的机会;江西永新被围殴的女生,在镜头前流鼻血的画面,成为无数家长心中的痛。这些创伤的背后,是家庭的破碎、成长的停滞,甚至社会信任的崩塌。 二、制度困局:监护教育失职与责任追究空白的恶性循环 校园霸凌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 “施暴者免责、监护人轻责、教育者无责” 的制度困局。现有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 “宽容”,在缺乏配套责任机制的情况下,已异化为对霸凌行为的变相纵容。 现行法律对未成年施暴者的惩戒力度不足,难以形成震慑。根据《刑法》第十七条,未满 12 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2 至 14 岁仅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罪行且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担责;14 至 16 岁仅对八类严重犯罪担责。这导致多数校园霸凌行为因未达 “严重后果” 或 “法定年龄”,无法纳入刑事追责范畴。即便进入矫治教育程序,如四川江油施暴者被送往专门学校,其威慑力也因 “非监禁” 性质大打折扣。更关键的是,法律对 “多次霸凌”“组织霸凌” 等恶劣行为缺乏累加惩戒机制,单次 “轻微伤” 的处罚难以遏制施暴者的惯性暴力。 监护人责任虚化,“管教不力” 几乎无实质追责。《民法典》虽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实践中仅停留在 “民事赔偿” 层面。四川江油霸凌者的父母或许需要赔偿受害者医疗费,但无需为 “未履行监护职责” 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大连杀害邻居的 13 岁男孩家长,也仅以民事赔偿了事。这种 “赔钱了事” 的责任模式,让部分家长缺乏教育孩子的紧迫感 —— 只要 “赔得起”,便对孩子的暴力倾向放任不管。更有甚者,如安徽怀远霸凌副班长的母亲,竟以 “孩子学习好被嫉妒” 为由否认施暴事实,折射出监护意识的严重缺失。 学校教育监管责任模糊,“育人失职” 难究根源。教师作为校园安全的直接守护者,对霸凌行为的预防、干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现行法律对学校和教师的追责多限于 “重大过失”,如未及时处理已知霸凌导致严重后果。对于 “日常教育缺位”“霸凌苗头忽视” 等情形,缺乏明确追责依据。江西永新多人围殴女生事件中,涉事学生含辍学人员,学校对学生校外动向的监管缺失;甘肃女生 6 分钟被打 38 记耳光,围观者称 “太精彩”,反映出校园法治教育的严重不足。这些教育失职行为未被追责,导致部分学校对霸凌问题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破局之策:构建 “父母担主责、教师负双责、法律强支撑” 的全链条责任机制 杜绝校园霸凌的核心,在于让 “监护教育责任” 从抽象承诺变为刚性约束。唯有明确父母的监护失职责任、教师的教育监管责任,并通过法律强化追责力度,才能从源头遏制暴力滋生。 压实父母监护责任,从 “民事赔偿” 升级为 “全链条追责”。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其监护失职不应仅以 “赔钱” 了事。建议法律明确:未成年人实施霸凌或犯罪行为的,无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均需追究父母的相应责任 —— 对一般霸凌行为,给予父母训诫、罚款或 “强制亲职教育”;对多次霸凌、造成轻微伤的,可处行政拘留;对严重暴力犯罪,若父母存在明显纵容、教唆或长期疏于管教,应以 “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包庇罪” 追究刑事责任。四川江油霸凌者的父母若因 “孩子多次进派出所仍未有效管教” 被追责,或许能更早遏制孩子的暴力倾向;大连弑童案的家长若被追究刑责,也能警示更多家庭重视孩子的品行教育。同时,建立 “未成年人暴力行为与父母信用挂钩” 机制,将监护失职记录纳入个人征信,倒逼父母履行教育职责。 强化教师与学校的教育监管双责,筑牢校园防线。学校是预防霸凌的主战场,教师的 “育人责任” 必须具体化。建议立法明确:教师发现霸凌苗头未及时干预、接到霸凌举报未调查处理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因教育监管缺位导致霸凌升级的,追究行政责任甚至解聘。学校需建立 “霸凌零容忍” 制度,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重点帮扶;对校园及周边区域实行 “网格化监管”,通过监控覆盖、同学互助等方式及时发现霸凌行为。甘肃山丹女生被掌掴 38 次的视频若能被教师及时发现干预,便不会造成恶劣影响;安徽怀远副班长的霸凌行为若早被班主任察觉纠正,也不会演变为 “逼吃异物”( 吃屎喝尿) 的恶性事件。 完善法律体系,让责任追究有法可依。现行法律需弥补三大空白:一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将完全不负刑责的年龄从 “未满 12 岁” 调整为 “未满 8 岁”(与《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一致),8 至 12 岁实施严重霸凌或犯罪的,经最高检核准可追究刑责;二是扩大 “霸凌行为” 的法律评价,将 “多次欺凌、侮辱、敲诈勒索” 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对多次施暴者实行 “矫治教育 + 定期评估”,未达标不得解除管教;三是明确 “校园霸凌受害者救助机制”,由施暴者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等全部损失,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对困难家庭提供支持。 推动社会协同,构建 “家庭 - 学校 - 社会” 三维防护网。预防霸凌不能仅靠追责,更需全社会形成合力。家庭要树立 “品德优先” 的教育理念,摒弃 “孩子打闹不用管” 的错误观念;学校要打破 “唯分数论”,将 “反霸凌教育” 纳入必修课;社会要营造 “零容忍” 氛围,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普法等方式让公众认识到霸凌的危害。同时,建立 “霸凌受害者心理干预中心”“施暴者矫正基地”,通过专业力量帮助受害者走出阴影、引导施暴者改过自新。 “未成年” 从来不是 “免责金牌”,“保护未成年人” 更不是 “纵容未成年犯罪”。当四川江油的施暴者笑着录下欺凌视频,当大连弑童者的收容教养期结束,当无数受害者在深夜被噩梦惊醒,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对暴力的纵容,就是对善良的伤害;对责任的放任,就是对成长的辜负。 让父母担起监护之责,让教师尽到教育之责,让法律筑牢惩戒之墙,不是为了 “惩罚孩子”,而是为了 “保护孩子”—— 保护受害者不被伤害,保护施暴者不滑向深渊,保护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安全成长。唯有如此,校园才能真正成为 “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才能让 “校园霸凌” 成为历史,让每一份青春都充满温暖与希望。这,是法律的温度,更是社会的责任。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