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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司法腐败与冤假错案的治理,要实行末端追责和司法公开
一、制度漏洞:腐败与冤假错案的温床
司法领域的腐败与冤假错案,本质是权力运行缺乏刚性约束的产物。当前司法流程中,“决策环节分散化”与“责任归属模糊化”形成恶性循环:侦查、起诉、审判、申诉各环节看似分工明确,实则因“内部人情纽带”“职业风险规避”等因素,演变成“层层掩护”的利益共同体。基层执法者为“绩效”简化调查,检察官为“协作”放过证据瑕疵,法官为“圈层关系”回避实质正义,信访部门为“维稳”搁置申诉诉求——每一环的“不作为”都在制度漏洞中被默许,最终将个体权利碾碎在程序空转里。
二、冤假错案的“生产机制”:以虚拟个案透视权力惰性
以“张三被错判杀人”为例,司法流程的畸变清晰可见:
• 侦查端异化:公安为“破案率”违背“证据裁判原则”,在事实不清时启动强制措施,将“抓人”等同于“结案”;
• 起诉端失守:检察院未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对侦查瑕疵视而不见,以“配合司法协作”为由放弃诉前把关;
• 审判端妥协:一审法官陷入“职业生态困局”——若否定侦查、起诉结论,将触发公安、检察系统的“反向问责”风险,最终选择“顺从圈层共识”而非“坚守法律准则”;二审则因“终审维稳思维”延续错误;
• 申诉端虚化:信访部门缺乏“错案回溯动力”,既有的“责任分散”机制让经办人无需为“不作为”担责,申诉材料沦为程序摆设。
这种“环节互保、责任虚化”的机制,让司法异化为“权力共谋”的工具,无辜者的权利救济通道被系统性堵死。
三、末端追责制度:重构司法责任伦理的手术刀
“末端追责”的核心是将司法决策的“集体责任”解构为“个体责任”,通过“谁决策、谁担责,错案终身溯责”的刚性规则,重塑司法行为逻辑:
• 责任锚定:明确侦查、起诉、审判、申诉各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如侦查错漏由主办警官担责,起诉错误由主诉检察官担责),让权力行使与责任后果直接绑定;
• 后果刚性:错案纠正时,直接追溯“末端决策者”的法律责任、纪律责任与职业信用,使“违规成本”远超“合规成本”;
• 行为倒逼:当司法人员意识到“每一次权力滥用都可能反噬自身前程甚至自由”,“依法履职”将从“道德倡导”转化为“生存本能”——公安会审慎取证,检察会严格审诉,法官会独立裁判,信访会主动回应。
四、全流程公开:阳光司法的破壁之力
在末端追责之外,“全维度司法公开” 是刺破权力暗箱的另一把利刃。需构建“从侦查到执行”的全流程公开体系:
• 文书全公开:除法定不公开情形外,裁判文书(含裁定、判决)、检察建议书、公安结案报告等核心文书必须同步上网,且需完整呈现证据链(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物证清单)、庭审笔录、控辩意见;
• 过程全透明:庭审直播覆盖普通程序案件,侦查阶段的关键取证过程(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勘查记录)依规公开可查询,申诉环节的处理流程与决定理由逐项公示;
• 监督全参与:建立公众监督平台,允许公民、媒体、法学界对公开内容提出异议,对“应公开未公开”“公开内容失真”启动追责。
全流程公开不仅让司法决策“暴露在阳光之下”,更让权力行使的每一步都接受社会审视,从技术层面瓦解“暗箱操作”的可能。
五、末端追责的实践价值:从“纠错难”到“防错先”
数据揭示传统司法的“纠错困境”:二审改判率不足20%,抗诉成功率约0.6%,信访翻案率仅0.03%——低纠错率的本质是**“追责机制失效”** 导致的“错案保护惯性”。末端追责通过“责任前置”,实现三重变革:
• 预防维度:让司法人员在每一步决策前权衡“违规代价”,从源头上减少错案发生;
• 纠错维度:明确的责任归属使错案回溯有“抓手”,避免“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推诿;
• 治理维度:打破“司法圈层保护”的潜规则,重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六、制度协同:末端追责与阳光司法的双轮驱动
末端追责需与“阳光司法”深度协同,才能真正落地:
• 程序公开+责任绑定:庭审直播让裁判逻辑暴露于公众监督,末端追责让法官不敢在直播中“任性裁判”,形成“透明倒逼合规,追责强化透明”的闭环;
• 权利保障+全链公开:辩护权的实质行使依赖证据公开(如证人证言、鉴定报告上网),申诉权的救济依赖信访流程透明化,公开为权利救济提供“弹药”;
• 外部监督+内部追责:人大、政协的专项监督结合媒体曝光,与末端追责的个体责任追溯形成“内外夹击”,让司法腐败与错案无处遁形。
结语:腐败与冤假错案的治理,是司法权力“去特权化”“责任显性化”“运行透明化” 的系统工程。末端追责以“个体责任”为支点撬动生态变革,全流程公开以“阳光监督”为铠甲抵御权力异化,二者双翼齐飞,方能让司法回归“权利救济最后防线”的本质,为社会公平正义筑牢永不褪色的根基。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