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面对虚假诉讼和伪造的证据,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刑事追责

陈中华:面对虚假诉讼和伪造的证据,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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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纠纷中,倘若遭遇对方造假证,对虚假诉讼的证据,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刑事追责

一、证据层面反击 —— 要求法院排除虚假证据

(一)操作逻辑

一旦敏锐察觉对方证据存在伪造痕迹,务必在第一时间精准指出这一关键问题。在向法院陈述时,要明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7 条来坚实主张自身权利。在实际操作环节,详细阐述证据伪造的具体表现至关重要。例如,在某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方出示的合同上签名与当事人日常签名风格差异巨大,仔细观察能发现有明显描摹迹象,通过与当事人以往在其他正规文件上的签名进行比对,这种差异更加显著;再比如在另一起涉及商业合作的案件里,对方提供文件上的印章颜色黯淡、清晰度与真实印章相差甚远,印章边缘呈现出不自然的毛糙感,与公司备案的真实印章有着天壤之别。通过这般清晰且细致地阐述细节,能够助力法官直观且深入地认识到证据的可疑之处,从而为后续排除虚假证据奠定坚实基础。

(二)法条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7 条表明: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或者内容不真实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该证据材料予以排除。

(三)维权效果

从诉讼程序的专业角度审视,这一举措具有极为关键的意义,能够强有力地否定假证的效力。一旦成功将虚假证据排除在外,它便如同被隔绝在案件裁判大门之外的异物,无法干扰案件正常的裁判流程,有效避免了其成为对方胜诉的不当依据,为案件朝着公正方向裁决扫除了最为关键的障碍,让案件审理回归到基于真实、合法证据的正轨之上。

二、刑事追责层面反击 —— 申请移交公安追究刑责

(一)操作逻辑

针对虚假诉讼所涉及的证据材料,要紧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7 条,坚定不移地推动刑事追责进程。在具体实施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构建完整证据链是核心任务。以某起复杂的经济诈骗诉讼案件为例,为了证明对方伪造证据,当事人一方深入调查,收集到假证制作过程的关键线索,比如发现假证纸张质地特殊,追根溯源找到特定造纸厂有过相关纸张售卖记录,且交易时间与假证制作时间高度吻合;同时获取了知晓内情的证人证言,证人详细描述了亲眼目睹对方参与假证制作的场景,包括在某隐蔽场所内看到对方指挥他人进行文件篡改等细节,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的证据链,清晰且有力地证明对方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案件造成的严重干扰和不良影响,极大地增强了追责申请的可信度与说服力。

(二)法条内容(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 307 条(妨害作证罪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明确: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维权效果

借助这一有力举措,能够让造假者承担起更为严厉的刑事后果,切实达成赔钱 + 坐牢的有力维权目标。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通过公权力的强大威慑力,能够对潜在的造假行为形成极为有效的遏制态势。例如在某个地区,一起涉及房产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因伪造房产证等关键证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在当地法律圈广泛传播,使得后续类似纠纷案件中,潜在的造假者因忌惮刑事处罚而不敢轻易伪造证据,从而净化了司法环境,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让法律的尊严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得以彰显。

总之,当面临对方造假证的严峻情况时,合理且精准地运用这两个办法,并紧密结合对应的法条内容,如同手握法律的尚方宝剑,就能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更好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在法律的轨道上得以伸张。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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