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绝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陈中华:绝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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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未成年人杀人不偿命、老人犯罪不受罚,那是不是花钱雇个孩子或老人,就能明目张胆地行凶?这个看似极端的假设,却戳中了当下法律实践中最刺眼的痛点 —— 年龄成为犯罪的保护伞,当《未成年人保护法》被异化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受害者的尊严与权利又该向谁讨要?

一、犯罪不分年龄,恶意不应豁免:主观故意才是定罪的核心标尺

有人说,未成年人不懂事,犯罪是一时糊涂。但沈阳地下通道的施暴者,明知将视频售卖是传播暴力,却标价 50 元赚快钱;江油那伙撕扯同学衣服的少年,清楚脱衣羞辱会造成精神伤害,却对着镜头狂笑;江西万载围殴同学的 9 人,明知拳头会打断骨头,却故意朝着要害下手。这些行为里,哪有半分不懂事的影子?分明是明知故犯的恶意。

犯罪的本质是主观恶意 + 客观伤害,与年龄无关。一个 13 岁的少年,若明知用刀刺向心脏会致命仍下手,与一个 30 岁的成年人持同样心态行凶,其恶意程度有何区别?受害者的疼痛与死亡,不会因施暴者年龄小而减轻半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写得清清楚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这里的未成年人,首先是被侵害的无辜者,而非侵害他人的施暴者。

更值得警惕的是年龄漏洞可能被恶意利用。用户的担忧绝非杞人忧天:若 14 岁以下犯罪真的零成本,难保不会有成年人教唆、雇佣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近年来,多地已出现成年人指挥未成年人盗窃”“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案件,正是钻了年龄豁免的空子。当法律对恶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等于给犯罪集团递上了作案工具

二、时代变了,法律不能停留在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早熟化”“恶性化特征

或许有人说,孩子还小,心智不成熟。但今天的孩子,早已不是几十年前的模样。

从生理上看,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青春期发育年龄较上世纪 90 年代提前了 2-3 年,12 岁少年的身高、体能已接近成年。从认知上看,互联网让信息获取无门槛,一个 13 岁的孩子通过短视频就能学会如何规避法律制裁”“怎样施暴不留下证据,其对犯罪后果的认知甚至超过成年人。

与之相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化”“组织化趋势。最高检数据显示,2020-2024 年,14-16 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抢劫等恶性犯罪的案件年均增长 12.3%,其中有组织犯罪占比达 34%,不少案件中出现分工明确、事后销毁证据的成熟作案模式。沈阳那起案件中,施暴者不仅分工殴打、拍摄,还形成售卖视频 - 获利 - 再施暴的恶性循环,其组织性与反侦查意识,哪里像孩子的行为?

当孩子的恶意已与成年人无异,法律若仍固守 “14 岁以下免责的旧标准,就是对现实的漠视。正如犯罪学家李玫瑾所言:法律的年龄门槛,必须与青少年认知发育水平相匹配。当 12 岁的孩子已能清晰分辨杀人是错的,却仍因年龄小免罚,这样的法律只会扭曲他们的是非观。

三、古今中外的启示:对恶性犯罪的宽容,从来不是文明的象征

回望历史与世界,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零容忍,其实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识。

我国唐代的《唐律疏议》早有明确规定:10-15 岁杀人必须死刑,没得商量8-10 岁杀人若情节恶劣,需奏请皇帝裁决,而非直接豁免。这种区分情节、重罪重罚的思路,恰恰体现了古人对恶意的精准判断 —— 年龄可以减免轻罪,但不能宽恕杀人这样的大恶。

再看国外,伊朗法律规定:少年杀人者,男性监禁至 15 岁处决,女性至 18 岁处决,不因未成年抹杀其罪行;新西兰曾有 14 岁男孩残忍杀害流浪汉,因情节恶劣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你的年龄不能成为践踏生命的借口;美国部分州对 13 岁以上实施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允许按成年人标准量刑,2023 年就有 14 岁少年因谋杀祖父母被判处 25 年监禁。

这些案例共同指向一个原则:对生命的尊重、对正义的维护,永远高于年龄豁免的形式主义。当一个孩子举起屠刀时,社会更该思考的是如何让他为生命负责,而非如何帮他逃脱惩罚

四、法律修订势在必行:以 “8 为界,构建犯罪必担责的闭环

基于现实需求与法理逻辑,法律修订必须迈出实质性步伐:

其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至 8 岁。 《民法典》已明确不满 8 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伤害他人缺乏基本认知;但 8 岁以上未成年人,已能分辨打人会痛”“杀人会死,其主观恶意应被法律认可。建议 8-12 岁实施恶性犯罪者,送入专门矫治机构接受至少 3 年以上的强制矫正,记录入未成年人犯罪档案12 岁以上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重罪者,直接适用刑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其二,建立监护人 + 学校的连带追责机制。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监护失职与学校教育缺位的共同结果。江油事件中躲着不露面的家长、万载事件里未及时干预的学校,都该承担责任。建议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父母需承担全部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者(如多次纵容、教唆)追究刑事责任;学校若存在明知欺凌不处理”“未开展法治教育等失职行为,校长与直接负责人应被撤职,学校纳入教育黑名单

其三,强化矫治教育的实质性惩戒。 现行批评教育”“家长带回等措施形同虚设,必须让矫治痛感。专门学校应配备心理矫正师、法治教官,实施军事化管理 + 心理干预 + 技能培训的综合矫治,定期评估改造效果,未达标的延长矫治期,杜绝走个过场就释放

五、保护儿童,是保护未来而非:立法必须守住人民的期待

儿童是民族的未来,这句话的前提是儿童成长为好人。若法律纵容孩子行凶作恶,培养出的只会是危害社会的未来罪犯,这绝非党和国家对下一代的期待。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底色是正义,而非纵容。当一个 13 岁的少年因年龄小免于处罚,而受害者家属只能对着墓碑流泪时;当被欺凌的孩子不敢上学,而施暴者在校园里耀武扬威时,这样的保护早已背离了人民的意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盯着人民满意这个标尺:人民期待的是被侵害者能讨回公道,而非施暴者能全身而退;期待的是孩子懂法守法,而非孩子利用法律犯罪。对那些让人民寒心、让正义缺席的条款,必须果断修订 —— 这不是对孩子严苛,而是用法律的锋芒,为每个少年划清不可逾越的红线,让他们懂得:年龄再小,也不能践踏生命;力气再弱,也不能伤害他人。

唯有如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才能真正成为保护善良的盾牌,而非庇护罪恶的温床;才能让每个孩子明白:真正的未来,不是靠年龄逃避责任,而是靠敬畏法律、尊重生命,走出的光明大道。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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