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中华:绝不能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法 “如果未成年人杀人不偿命、老人犯罪不受罚,那是不是花钱雇个孩子或老人,就能明目张胆地行凶?” 这个看似极端的假设,却戳中了当下法律实践中最刺眼的痛点 —— 当 “年龄” 成为犯罪的 “保护伞”,当《未成年人保护法》被异化为 “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受害者的尊严与权利又该向谁讨要? 一、犯罪不分年龄,恶意不应豁免:“主观故意” 才是定罪的核心标尺 有人说,未成年人 “不懂事”,犯罪是 “一时糊涂”。但沈阳地下通道的施暴者,明知将视频售卖是传播暴力,却标价 50 元赚 “快钱”;江油那伙撕扯同学衣服的少年,清楚脱衣羞辱会造成精神伤害,却对着镜头狂笑;江西万载围殴同学的 9 人,明知拳头会打断骨头,却故意朝着要害下手。这些行为里,哪有半分 “不懂事” 的影子?分明是 “明知故犯” 的恶意。 犯罪的本质是 “主观恶意 + 客观伤害”,与年龄无关。一个 13 岁的少年,若明知用刀刺向心脏会致命仍下手,与一个 30 岁的成年人持同样心态行凶,其恶意程度有何区别?受害者的疼痛与死亡,不会因施暴者年龄小而减轻半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写得清清楚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这里的 “未成年人”,首先是被侵害的无辜者,而非侵害他人的施暴者。 更值得警惕的是 “年龄漏洞” 可能被恶意利用。用户的担忧绝非杞人忧天:若 14 岁以下犯罪真的 “零成本”,难保不会有成年人教唆、雇佣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近年来,多地已出现 “成年人指挥未成年人盗窃”“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 的案件,正是钻了 “年龄豁免” 的空子。当法律对 “恶意”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等于给犯罪集团递上了 “作案工具”。 二、时代变了,法律不能停留在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 “早熟化”“恶性化” 特征 或许有人说,“孩子还小,心智不成熟”。但今天的 “孩子”,早已不是几十年前的模样。 从生理上看,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青春期发育年龄较上世纪 90 年代提前了 2-3 年,12 岁少年的身高、体能已接近成年。从认知上看,互联网让信息获取无门槛,一个 13 岁的孩子通过短视频就能学会 “如何规避法律制裁”“怎样施暴不留下证据”,其对 “犯罪后果” 的认知甚至超过成年人。 与之相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 “成年化”“组织化” 趋势。最高检数据显示,2020-2024 年,14-16 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抢劫等恶性犯罪的案件年均增长 12.3%,其中有组织犯罪占比达 34%,不少案件中出现 “分工明确、事后销毁证据” 的成熟作案模式。沈阳那起案件中,施暴者不仅分工殴打、拍摄,还形成 “售卖视频 - 获利 - 再施暴” 的恶性循环,其组织性与反侦查意识,哪里像 “孩子” 的行为? 当孩子的 “恶意” 已与成年人无异,法律若仍固守 “14 岁以下免责” 的旧标准,就是对现实的漠视。正如犯罪学家李玫瑾所言:“法律的年龄门槛,必须与青少年认知发育水平相匹配。当 12 岁的孩子已能清晰分辨‘杀人是错的’,却仍因‘年龄小’免罚,这样的法律只会扭曲他们的是非观。” 三、古今中外的启示:对恶性犯罪的宽容,从来不是 “文明” 的象征 回望历史与世界,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 “零容忍”,其实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识。 我国唐代的《唐律疏议》早有明确规定:10-15 岁杀人 “必须死刑,没得商量”;8-10 岁杀人若情节恶劣,需奏请皇帝裁决,而非直接豁免。这种 “区分情节、重罪重罚” 的思路,恰恰体现了古人对 “恶意” 的精准判断 —— 年龄可以减免轻罪,但不能宽恕杀人这样的大恶。 再看国外,伊朗法律规定:少年杀人者,男性监禁至 15 岁处决,女性至 18 岁处决,不因 “未成年” 抹杀其罪行;新西兰曾有 14 岁男孩残忍杀害流浪汉,因情节恶劣被判处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你的年龄不能成为践踏生命的借口”;美国部分州对 13 岁以上实施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允许按成年人标准量刑,2023 年就有 14 岁少年因谋杀祖父母被判处 25 年监禁。 这些案例共同指向一个原则:对生命的尊重、对正义的维护,永远高于 “年龄豁免” 的形式主义。当一个孩子举起屠刀时,社会更该思考的是 “如何让他为生命负责”,而非 “如何帮他逃脱惩罚”。 四、法律修订势在必行:以 “8 岁” 为界,构建 “犯罪必担责” 的闭环 基于现实需求与法理逻辑,法律修订必须迈出实质性步伐: 其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至 8 岁。 《民法典》已明确 “不满 8 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对 “伤害他人” 缺乏基本认知;但 8 岁以上未成年人,已能分辨 “打人会痛”“杀人会死”,其主观恶意应被法律认可。建议 8-12 岁实施恶性犯罪者,送入专门矫治机构接受至少 3 年以上的强制矫正,记录入 “未成年人犯罪档案”;12 岁以上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重罪者,直接适用刑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其二,建立 “监护人 + 学校” 的连带追责机制。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监护失职与学校教育缺位的共同结果。江油事件中 “躲着不露面” 的家长、万载事件里 “未及时干预” 的学校,都该承担责任。建议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父母需承担全部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者(如多次纵容、教唆)追究刑事责任;学校若存在 “明知欺凌不处理”“未开展法治教育” 等失职行为,校长与直接负责人应被撤职,学校纳入 “教育黑名单”。 其三,强化 “矫治教育” 的实质性惩戒。 现行 “批评教育”“家长带回” 等措施形同虚设,必须让 “矫治” 带 “痛感”。专门学校应配备心理矫正师、法治教官,实施 “军事化管理 + 心理干预 + 技能培训” 的综合矫治,定期评估改造效果,未达标的延长矫治期,杜绝 “走个过场就释放”。 五、保护儿童,是保护 “未来” 而非 “恶”:立法必须守住人民的期待 “儿童是民族的未来”,这句话的前提是 “儿童成长为好人”。若法律纵容孩子行凶作恶,培养出的只会是危害社会的 “未来罪犯”,这绝非党和国家对 “下一代” 的期待。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底色是 “正义”,而非 “纵容”。当一个 13 岁的少年因 “年龄小” 免于处罚,而受害者家属只能对着墓碑流泪时;当被欺凌的孩子不敢上学,而施暴者在校园里耀武扬威时,这样的 “保护” 早已背离了人民的意愿。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必须盯着 “人民满意” 这个标尺:人民期待的是 “被侵害者能讨回公道”,而非 “施暴者能全身而退”;期待的是 “孩子懂法守法”,而非 “孩子利用法律犯罪”。对那些让人民寒心、让正义缺席的条款,必须果断修订 —— 这不是 “对孩子严苛”,而是用法律的锋芒,为每个少年划清 “不可逾越的红线”,让他们懂得:年龄再小,也不能践踏生命;力气再弱,也不能伤害他人。 唯有如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才能真正成为 “保护善良的盾牌”,而非 “庇护罪恶的温床”;才能让每个孩子明白:真正的 “未来”,不是靠年龄逃避责任,而是靠敬畏法律、尊重生命,走出的光明大道。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