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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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意见书

致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

就投诉人张银静针对我所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曾用名: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孙建璞律师、郭美玲律师及行政主任陈中华的投诉(案号:海律惩戒(2025)第 509 号),我所及相关工作人员已收悉贵会《立案通知书》。现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就投诉内容作出如下申辩:

一、关于身份造假的申辩

投诉人称陈中华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院长等虚假身份招揽业务,且律所承诺先代理后付费构成虚假宣传。对此申辩如下:

身份事实澄清:陈中华系我所行政主任,其过往曾担任多家律师事务所顾问,但从未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院长身份进行任何宣传。经核查,中国境内并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这一机构,投诉人关于该身份的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

收费承诺说明:我所从未承诺先代理后付费,实际表述为先代理后收代理费,且该模式明确以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有资产担保、委托代理事项合理为前提。针对张银静的申诉案件,我所自始明确告知:根据法律规定,申诉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即先代理后收代理费),此内容已在签约前充分沟通,张银静表示理解并同意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事实佐证:签约后,我所已依法指派郭美玲律师负责案件实质代理工作,有张银静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证,其在投诉中亦自认实际由郭美玲负责
   
综上,我所及工作人员不存在虚假宣传或招摇撞骗行为,投诉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隐瞒关键事实,诱导签约的申辩

投诉人称我所隐瞒案件程序无法启动的事实,虚构可启动再审程序诱导签约。对此申辩如下:

代理前提合法:本案系张银静主动要求我所代理其与广州新华晨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案件。我所的代理行为始终基于案件客观情况及法律规定,程序选择均与张银静充分沟通,明确告知程序目的、法律后果及潜在风险,不存在恶意诱导情形。

法律依据充分:根据 2017 4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 号),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可自行委托律师代理,我所接受委托符合制度规定。同时,《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 (试行)》第六点明确鼓励信访人聘请律师代理申诉,我所代理行为属党的政策鼓励范畴,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综上,我所不存在隐瞒事实或合同欺诈行为,投诉人该主张无法律与事实依据。

三、关于恶意代理的申辩

投诉人称我所在案件无操作空间的情况下仍代理申诉,构成恶意代理。对此申辩如下:
   
我所代理过程中,始终依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选择诉讼或非诉讼程序推进,每一步操作均提前与张银静沟通风险及预期,不存在代理无实质意义程序的情形。如前所述,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党的政策支持,我所接受委托并推进申诉程序,完全符合执业规范,不属于恶意代理

四、关于未勤勉尽责,剥夺知情权的申辩

投诉人称郭美玲律师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其知情权。对此申辩如下:

郭美玲律师在代理期间秉持勤勉尽责原则,积极分析案情、制定申诉策略,并持续向张银静反馈案件进展及关键节点信息。对于案件胜诉风险、执行难度等法律后果,均已充分释明。投诉人在陈述中提及郭美玲与其共同前往最高人民检察院查询申诉结果,该事实亦可佐证郭美玲律师全程参与案件进程,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与代理职责,不存在剥夺知情权的情形。

五、关于违背承诺,分段收费的申辩

投诉人称我所违背先代理后付费承诺,分段收费且金额不符。对此申辩如下:

收费约定背景:我所从未承诺先代理后付费、打赢官司再付费。双方协商时,我所最初基于案件预估标的提出最低代理费 10 万元,可分阶段支付(写诉状阶段 2 万元、立案审判阶段 3 万元、执行阶段 5 万元),但张银静主张其案件标的包括开发商违约金及租金共计约 400-500 万元,坚持按此标的协商代理费。最终双方约定:写诉状阶段支付 5 万元,立案审判阶段支付 10 万元,执行阶段支付 35 万元,合计 50 万元。

实际收费情况:我所实际仅收到张银静支付的咨询费 2000 元及代理费 50000 元,共计 52000 元,并非投诉人所述的 55000 元。收费标准系基于张银静陈述的标的额协商确定,且签约时其明确同意,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

六、关于利用弱势,虚高合同金额的申辩

投诉人称我所利用其眼睛残疾虚高合同金额、虚构标的。对此申辩如下:

合同约定的 50 万元代理费,系基于张银静自行陈述的案件标的(其上百平方的房屋房价每平方从七千元上涨到八万后的损失及违约金合计约 500 万元)协商确定,标的金额的测算依据完全来自其本人陈述。在微信聊天中也并非要求前期支付2万元,立案后支付3万元,执行到位后再付5万元。而是说我所代理费最少是十万,没有钱可以分阶段支付,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写诉状阶段2万元,立案审判阶段支付3万元,执行阶段付5万元。也就是说最少是十万,这是基于其此案二十多年前九十多平方,房价每平方七千元的标的。而张银静来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才说,此房房价每平方己涨到八万元,对面的房价每平方己涨到十六万元,开发商的违约金和其至今没收房在外租房住的租金加起来有四五百万,我所当时就劝她别申诉了,把房子卖了就能挣七百万,万一开发商守约支付给你违约金和其至今没收房在外租房住的租金加起来四五百万,不卖给你,对你不利。但张银静坚持要求我所代理申诉,并同意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写诉状阶段5万元,立案审判阶段支付10万元,执行阶段付35万元(共50万元)这是基于大约五百万的标目核算。我所为了不被外界误解为不代理案和不依法依规受理而同意代理。我所不存在违背承诺、不存在虚构标的虚高金额的情形。合同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银静签署合同时对内容已充分知晓,我所未利用其身体状况谋取不当利益。倒是张银静违背承诺,签了合同还不认账。

七、关于服务缺位的申辩

投诉人称郭美玲律师仅提交一次材料且态度恶劣。对此申辩如下:

从张银静的投诉书中就可以看出,郭美玲律师不仅陪同张银静前往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还及时告知其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进展,后续亦持续跟进程序推进。投诉人关于服务缺位”“态度恶劣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我所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服务。

八、关于律所管理混乱,纵容欺诈的申辩

投诉人称孙建璞纵容陈中华以律所名义执业,管理失控。对此申辩如下:

陈中华作为我所行政主任,职责限于业务对接、合同流转等行政事务,不参与具体法律服务。我所对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有明确规范,其履职过程符合内部管理制度及行业惯例,不存在纵容非律师执业管理混乱的情形。

九、关于规避监管,持续行骗的申辩

投诉人称我所变更名称系规避监管。对此申辩如下:

我所由北京中雄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系依法履行司法行政变更程序的合规行为,不存在任何规避监管的意图或行为。

十、关于涉嫌共同诈骗的申辩

投诉人称我所及孙建璞、陈中华构成诈骗。对此申辩如下:

我所与张银静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合法有效,且我所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代理义务,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收取的费用均基于合同约定,符合收费标准,无任何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投诉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实质系对正常代理行为的恶意曲解诽谤,属诬告陷害。

综上申辩意见

我所及郭美玲律师在代理张银静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所有行为均基于事实与法律,不存在投诉人指控的虚假宣传、合同欺诈、恶意代理、违规收费等情形。投诉人的全部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实质是对自身签约行为的反悔及对我所正常执业的恶意诋毁。

恳请贵会惩戒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请求,维护我所及相关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行业正常执业秩序。张银静尚欠我所的差旅费 5000 元,我所拟通过诉讼途径追缴。

申辩人: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                             


                                              2025  8 19

 

我所已按《立案通知书》要求准备好如下材料,将按时提交:

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

律师收费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

律师事务所书面申辩意见(纸质版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律师情况表和调解确认单(附后);

其他相关证据及材料(一式两份);

提交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另,本申辩意见及材料目录的 Word 电子版将通过贵会邮箱 hdjichuwei@126.com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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