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法官的妻子被人睡也这么判?司法的意义是在扬恶善惩吗

陈中华:法官的妻子被人睡也这么判?司法的意义是在扬恶善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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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男子在2022年左右相识并成为好友,但是在2024年,其中一人赵某与另一好友付某妻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又与另一好友王某(化姓)的女朋友发生性关系。随后在对峙过程中,付某和王某将赵某打成轻伤。

2025820,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付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6个月;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2年左右,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赵某认识并成为朋友,后付某通过赵某认识了被告人王某,后来后付某、赵某、王某三人互相成为朋友。

202411月,赵某与付某妻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赵某将此事告诉了王某。1229,赵某又与王某女朋友发生了性关系,后王某得知了此事。今年1月,三人因此事发生对峙,过程中,付某从当时所驾驶车辆后备厢拿出一根棒球棍,并继续质问赵某,赵某仍然否认,后付某持棒球棍、拳脚对赵某胸、背等身体部位反复持续殴打。殴打结束后,付某、王某驾车带着赵某返回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宕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一审判决书中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在发现事情败露后,赵某曾向王某下跪,我朝他嘴上扇了两巴掌。此外,在左大胯上踢了两三脚,在后背上用膝盖顶了两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王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赵某身体并致其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付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被告人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对被告人付某可适用缓刑。

不过一审法院评判认为,被害人赵某拒不接受赔偿且对被告人王某不予谅解,对被告人王某不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6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

在甘肃宕昌这起案件中,赵某先后与好友付某的妻子、王某的女朋友发生不正当关系,其行为无疑是对友谊的践踏,对家庭伦理的挑战。当付某持棒球棍、王某用拳脚将赵某打成轻伤一级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这样的结果让不少人产生 “法律在鼓励破坏他人家庭” 的疑问。

公众的困惑并非没有缘由。从朴素的正义观来看,赵某的行为突破了道德底线,是引发冲突的根源。他先是背叛好友信任,破坏他人家庭关系,事后面对对峙还拒不承认,其行为在情感上难以被原谅。而付某和王某作为情感上的受害者,在遭遇双重背叛后情绪失控实施报复,某种程度上契合了民间 “恶有恶报” 的朴素认知。

 “过错方” 赵某未受刑事惩处,受害者” 却因暴力维权获刑时,公众自然会觉得判决结果与情感期待存在落差。甚至有人质疑:法律的意义在于惩恶扬善,可一审判决似乎在鼓励破坏他人家庭和感情。” 这种感受源于对 “” 的惩处方式存在认知偏差 —— 公众期待看到道德上的 “恶人” 受到直接惩戒,却容易忽略法律对 “惩恶扬善” 的实现路径有更严谨的界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付某持棒球棍反复殴打赵某胸背,王某对下跪的赵某扇耳光、踢踹,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或情感宣泄的合理范畴,侵犯了赵某的人身权利。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二人定罪量刑,是基于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与赵某是否存在道德过错无关。毕竟,法律不能因为赵某的道德失范,就默许他人以暴力方式 “私刑” 惩戒。

法律的 “惩恶扬善” 绝非简单的 “以牙还牙,而是通过明确权利边界和行为准则,引导社会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正义。赵某的 “” 在于破坏伦理、背叛信任,法律对其的 “” 体现在民事追责和社会评价降低;而付某、王某的暴力行为是另一种 “”——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法律必须对这种 “” 进行惩戒,否则就会陷入 “以恶制恶” 的恶性循环。

在传统司法理念中,天理” 代表朴素正义与公序良俗,国法” 是刚性的制度规范,人情” 则体现社会情理与个体境遇的考量。这起案件的判决争议,恰恰凸显了三者平衡的重要性。从国法层面,付某和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已构成犯罪,判有罪” 是对法律底线的坚守,无可争议;但在量刑时,应融入 “天理”  “人情” 的考量,对二人都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本案中,付某和王某系初犯、偶犯,犯罪起因是遭遇情感背叛这一强烈刺激,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若二人能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赵某的医疗损失,结合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有限的特点,完全可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这样的处理既坚守了 “国法” 的刚性 —— 明确暴力维权的违法性,又体现了 “天理”  “人情” 的温度:理解受害者在情感崩溃下的冲动,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这并非对暴力行为的纵容,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 “惩恶”  “教育” 的双重目的,让公众感受到法律不仅有硬度,更有体恤人性的温度。

当然,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法律与道德并非割裂的两张皮。在依法惩治暴力行为的同时,社会也应强化对情感背叛、家庭伦理失范行为的道德约束,通过舆论引导、社区教育等方式筑牢道德防线;民事法律也应更明确地支持对情感侵权、家庭伦理破坏行为的追责,让赵某这类行为在法律框架内付出更清晰的代价。唯有法律守护底线、道德引领风尚,在天理、国法与人情的平衡中寻求最优解,才能让 “惩恶扬善” 的价值追求真正落地。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违法执法。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栽判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上诉申诉,申诉再申诉,申诉不成后都去国家信访局,导致国家信访局门庭若市,而国家信访局实质上是一个中转局,一般是把上访(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一级一级地向下转,最后还是转回当地被举报人处查处。在目前地方官不是真正由民选,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的情况下,让违法者自查自纠是不可能公正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无形中造成老百性状告无门。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司法公正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的,它会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果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的,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和冤假错案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让人民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国家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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