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中华:查处中日友好医院和肖飞,绝不能以纪代法以罚代刑 今年4月,中国知名的北京中日友好医院陷入桃色风波,医院胸外科副主任医师肖飞被妻子举报婚内出轨多人。其中一名婚外情对象董袭莹的工作和求学经历引发特权操作质疑,掀起舆论风暴。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对肖飞开除党籍、解除聘用关系。 据央视新闻报道,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卫健委)调查小组星期五(8月15日)通报,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19名有关责任人员和五所机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其中,中日友好医院崔姓副院长(主持行政工作)被予以诫勉;梁姓胸外科主任被予以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另外,由于董袭莹的导师已退休,不再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其被予以批评教育。 中国卫健委党组也责令中日友好医院党委、北京协和医学院党委、北京协和医院党委,教育部党组责令北京科技大学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守住生命底线:肖飞事件不应止步于纪律处分,刑事追责势在必行 当中日友好医院对肖飞作出开除党籍、解除聘用关系的决定,当北京市卫健委吊销其医师执照并禁止从业五年以上,公众在肯定纪律惩戒力度的同时,更应追问:对于一名在手术中擅自离岗、将已麻醉患者置于无人负责险境的主刀医生,仅靠纪律处分与行业禁入是否足以彰显法律对生命安全的敬畏?肖飞事件的核心争议,不仅在于私德失守与学术不端,更在于其手术中置患者生命于不顾的行为已触及法律红线,若仅以 “纪” 代 “刑”,无疑是对医疗安全底线的退让。 一、手术离岗不是 “医德问题”,而是对生命权的严重漠视 官方通报清晰确认:2024 年 7 月 5 日,肖飞在胸腔镜下肺叶切除术过程中,因与护士争执 “中断手术进程,擅自离开手术室并带走手术助手,将个人情绪凌驾于患者生命安全之上”。这一行为绝非简单的 “违反医德”,而是对医疗核心义务的彻底背弃。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医生的每一个决策、每一次操作都直接关联患者的生命健康,主刀医生在手术中的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可能瞬间将患者推入险境。正如业内专家指出的:“即便有护士在场看护,主刀医生擅自离开的情况也是不允许发生的”—— 这不仅是行业规范的要求,更是法律对 “安全保障义务” 的刚性规定。 从法律视角看,肖飞作为手术主要负责人,对患者负有法定的诊疗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在患者已麻醉、手术即将进行的关键节点,其擅自离岗并带走助手的行为,实质是 “在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属于典型的不作为。虽然患者最终 “顺利康复”,未出现死亡或重伤后果,但这一结果的偶然性不能掩盖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刑法理论中,“危害行为” 的认定并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唯一标准,只要行为具有 “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就可能进入刑事评价范畴。肖飞的行为已使患者暴露于麻醉风险、手术延误风险、突发状况无人处置风险之中,这种对生命权的漠视,远超一般违规行为的边界。 二、“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能成为刑事免责的挡箭牌 有人以 “患者未受严重伤害” 为由,认为肖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混淆了 “危害结果” 与 “行为危害性” 的本质区别。我国《刑法》不仅惩罚 “造成实际损害” 的行为,更惩罚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的行为。以 “危险驾驶罪” 为例,即便未发生交通事故,醉驾、追逐竞驶等行为因其对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仍被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同理,医疗领域作为高风险行业,医生的重大失职行为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其对患者生命安全的抽象危险已足够严重,理应受到刑事法律的关注。 具体到肖飞事件,其行为可能触及的刑事罪名并非只有 “医疗事故罪”(该罪要求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从行为性质看,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手术安全管理制度,擅离职守,放任患者处于危险状态,更符合 “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构成逻辑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该罪。即便本案未出现 “重大伤亡事故”,但其行为的 “违规性”“危险性” 已达到 “情节严重” 的程度,相关部门完全可依据《刑法》第 134 条对其启动刑事调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 “医疗作业中的重大失职行为” 的入罪标准,填补当前法律对 “无实害结果的医疗重大失职” 规制不足的空白。 三、刑事追责不是 “舆论审判”,而是守护医疗安全的法治刚需 反对追究肖飞刑责的观点,往往以 “罪刑法定”“无实害结果” 为由,强调纪律处分的独立性。但这一观点忽视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 医生手握生死大权,其职业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公众对医疗体系的信任。当一名医生能在手术台上为私人情绪弃患者于不顾,当学术造假者能凭借虚假成果登上行业高位,仅靠纪律处分的 “内部消化”,难以形成足够震慑。 刑事追责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已然的犯罪,更在于预防未然的危险。通过对肖飞行为的刑事评价,能够向整个医疗行业释放明确信号:医生的职业底线不容触碰,对生命安全的漠视必将付出法律代价。这不是 “舆论裹挟司法”,而是法治社会对 “生命至上” 理念的必然回应。正如国家卫健委在通报中强调的,要 “捍卫真相,守护‘白色巨塔’的一片净土”,这片净土的守护,既需要行业内部的纪律整顿,更需要刑事法律的 “兜底保障”。 肖飞已受到严厉的纪律与行政处分,但这不应是事件的终点。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查清其手术离岗的具体细节,若存在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行为,必须依法启动刑事程序,以 “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让 “敬佑生命、救死扶伤” 的职业誓言不沦为空谈,让患者躺在手术台上时,能真正相信 “白衣天使” 不会为私人恩怨背弃使命,让法治成为守护医疗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纪律是 “先锋队的自律”,法律是 “全社会的底线”;纪律处分是 “内部纠错的利器”,刑事处罚是 “捍卫正义的盾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本末倒置。肖飞事件的警示意义,不仅在于对个体行为的惩戒,更在于明确 “纪” 与 “刑” 的边界 —— 对违反纪律的行为,用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必须启动刑事程序,让法律的归法律,纪律的归纪律。 警惕 “以纪代刑”,不是否定纪律处分的作用,而是强调法律的兜底价值。唯有守住 “刑事追责不可替代” 的底线,才能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受害者得到法律的慰藉,让公众重拾对法治的信心。这既是对个体正义的守护,更是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