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你有权强制我给你交纳社保,我有权不让你在我企业工作

陈中华:你有权强制我给你交纳社保,我有权不让你在我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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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6人民日报评论:近期,所谓“全民强制社保”话题引发热议,其中对政策的误读、对公众的误导,有必要澄清辨明。话题源头,是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概而言之,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管用什么形式约定不缴社保,法院都会认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离职时要求支付补偿,打官司会胜诉。

扩大社保覆盖范围,增强社保缴纳刚性约束,确实会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但这不是“规避社保”的理由。且不说不上社保是违法,如果一家企业借此赢得“卷价格”的竞争优势,在推进高质量发展、致力“投资于人”的今天,又怎能走得长远?大势在前,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合规风险,跳出靠不缴社保降成本的灰色地带,在其他方面锻长板、练绝活,才能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迈进。

我认为,最高法关于社保缴纳的司法解释本意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却在实践中可能沦为好心办坏事的政策样本。你完全我给你交社保,但我不让你在我企业工作当社保缴纳从法定义务异化为生存枷锁,当企业为合规不得不以裁员降薪求生,所谓的劳动者保护最终可能演变为就业机会的流失与民生福祉的受损。在社保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更需警惕一刀切式的刚性规制,在法律底线与现实弹性之间寻找平衡,避免以保护之名行损害之实。

一、成本陡增:中小企业的生存承压与用工收缩

社保缴纳的刚性约束,首当其冲冲击的是中小企业的生存根基。按照我国社保缴纳规则,企业需按员工工资总额的 20%-30% 缴纳社保费用,以上海、北京、广州为例,月薪 1 万元的员工,企业每月需额外支出 3940 元、4180 元、2885 元社保成本。这对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而言,绝非合规成本那么简单,而是关乎生死的压力测试。

在劳动密集型行业,这种压力尤为突出。传统制造业、服务业的人力成本占比已达 30%-40%,社保刚性缴纳可能将这一比例推升至 50% 以上。一家拥有 500 名员工的小型服装加工厂,新规实施后每月社保成本可能增加数十万元,在订单利润仅够覆盖基础运营的情况下,裁员几乎是唯一选择 —— 裁撤 100 名员工可减少近 40 万元月度支出,这不是企业无良,而是生存倒逼的无奈。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贡献了 80% 以上的城镇就业,当这些企业因社保成本被迫收缩用工,受损的不仅是企业自身,更是千万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更值得关注的是,社保成本的刚性与企业经营的弹性存在天然矛盾。企业经营有旺季淡季之分,订单有多少波动之别,而社保缴纳却要求按月足额,这种不管企业死活的规制逻辑,本质上是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企业。疫情期间,大量企业靠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换现金勉强维持运转,新规实施后这种缓冲机制被切断,那些本就挣扎在生存边缘的企业,可能直接走向倒闭 —— 而企业倒闭的背后,是成百上千劳动者失去工作,从有社保的预期跌入无收入的现实

二、就业收缩:从社保保障失业风险的连锁反应

社保新规的支持者常说社保是劳动者的生存底线,却忽视了一个更基本的前提:有工作,才有社保可缴;没工作,一切保障都是空谈。当企业因成本压力选择裁员,劳动者失去的不仅是收入来源,更是社保缴纳的载体,所谓的长远保障最终沦为眼前失业的镜花水月。

从过往政策调整的经验看,成本陡增必然引发用工收缩。美国曾因关税政策导致企业成本上升,最终引发制造业裁员潮;国内房地产调控收紧时,建筑行业也曾因资金链压力大规模减员。社保成本的刚性增加,本质上是给企业用工加税,在市场需求未明显增长的背景下,企业必然通过减少用工来对冲成本。那些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的岗位 —— 流水线工人、普通店员、基层服务者等 —— 将成为裁员重灾区,而这些岗位恰恰是低技能劳动者的主要就业渠道。

失业率上升的连锁反应更值得警惕。被裁员工失去稳定收入,不仅无法缴纳社保,连基本生活都成问题,被迫从社保参保者变为社会救助申请者,反而加重政府保障负担。从经济循环看,失业导致居民可支配收入下降,消费需求萎缩,进一步冲击企业订单,形成裁员消费降订单少再裁员的恶性循环。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多国因过度强调劳工保护导致企业用工成本高企,最终陷入高失业低增长的困境,这一教训值得深思。

三、契约失衡:刚性规制对劳资互信的破坏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劳资关系的和谐根基在于平等协商、自主约定。当社保缴纳被完全剥夺协商空间,当企业与员工的自愿约定被一概认定无效,看似强化了保护,实则破坏了劳资双方的信任与合作基础。

现实中,部分劳动者对社保的需求存在短期与长期的差异。刚毕业的年轻人可能更需要现金支付房租、偿还助学贷款,宁愿暂时放弃社保换取更高即时收入;灵活就业者可能已通过城乡居民社保获得基础保障,无需企业重复缴纳。在过往实践中,企业不缴社保 + 现金补贴的约定,本质上是劳资双方的帕累托改进”—— 企业降低成本保住岗位,员工获得更急需的现金,这种约定只要基于自愿、内容明确,就应得到尊重。而新规将此类约定一概否定,实质是用统一标准替代个体选择,用行政意志压制市场自主

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对契约精神的损害。部分企业曾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自愿放弃社保并获得补贴,新规实施后员工可反悔索赔,企业不仅要补缴社保,还要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既往约定归零的规则突变,会让企业对契约失去信任。当企业不得不通过不签合同、少招员工来规避风险,劳动者反而会失去更多正规就业机会,陷入无合同、无社保、无保障的更不利境地。

四、平衡之道:在保障与活力间寻找政策最优解

社保制度的本质是风险共担、互助共济,而非企业单方面负担。要避免保护劳动者反害劳动者的悖论,关键在于构建刚性底线 + 弹性空间的政策体系,让社保缴纳既守住法律原则,又兼顾现实差异。

其一,对企业实施差异化减负。可按企业规模、行业特点设置阶梯式社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阶段性减免;将社保缴纳与企业经营状况挂钩,允许旺季足额缴纳、淡季申请缓缴,避免一刀切的刚性约束。疫情期间的社保缓缴政策曾帮助大量企业渡过难关,这种实事求是的弹性值得常态化。

其二,赋予劳资双方有限协商权。在法律底线之上开辟协商空间:明确核心社保(如养老、医疗)必须缴纳,但允许双方约定缴费基数(在法定上下限内);对现金补贴替代部分非核心社保的约定,可通过书面备案、足额补偿等要件认定效力,既防范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又尊重劳动者自主选择。

其三,强化政府兜底保障 + 服务优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税收减免、融资贴息等政策对冲社保成本;优化社保经办服务,简化缴费流程、降低企业事务性成本;建立社保补贴直达企业机制,对合规缴费的小微企业给予财政支持,让企业缴得起、有动力

社保制度的完善,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选择题,而是平衡艺术的实践课。当我们过度强调强制缴纳的刚性,可能在保护少数人社保权益的同时,牺牲多数人的就业机会;当我们忽视企业的生存现实,所谓的长远保障终将成为空中楼阁。真正的劳动者保护,应是有工作可做、有社保可享、有未来可期的多赢格局 —— 这需要政策制定者跳出规制万能的思维,以更务实、更弹性的方式推进改革,让社保制度真正成为守护民生的安全网,而非阻碍发展的绊马索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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