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中华: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 当湖南衡阳中院的法警首次听闻罗树中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遭遇 —— 被打断肋骨、踢聋耳朵、强迫吃屎喝尿,甚至生殖器被电警棍损毁时,他们的震惊揭示了一个残酷现实:刑讯逼供这一被世界各国明令禁止的取证方式,仍在暗处侵蚀着司法公正的根基。罗树中案中,300 多份通过刑讯获取的供述被依法排除,创下中国司法史纪录;而河南法官刘德山从 "审判者" 沦为 "被审判者",亲身体验 "挂起来"" 弓起来 ""撩起来" 等酷刑后发出的反思 ——"30 年审案从未采纳过刑讯逼供的辩护,如今才知当事人有多难"—— 更暴露出一个制度性困局:当被告人高喊 "我被刑讯" 时,谁来证明真相?答案唯有一个: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让权力为自己的行为举证,方能从源头掐断冤假错案的生命线。 一、血与泪的案例:刑讯逼供下的司法困局 罗树中案与刘德山案,如同两面镜子,照见了刑讯逼供对司法体系的双重戕害。 罗树中案的荒诞与转机,堪称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典型样本。这位湘中竹木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讨要 2000 多万工程款反遭构陷,在益阳 "2・20" 专案中被异地立案。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半年里,他与同案人遭受了超出想象的酷刑:堂侄罗通虎被关 150 天小黑屋,妻子张再来关 80 多天后胃出血差点丧命,儿子罗兵在双胞胎出生后遭牵连抓捕。当这些细节在庭审中曝光时,连见多识广的衡阳法警都直呼 "闻所未闻"。尽管 300 多份非法供述被排除,但一审仍判二十年,直至中央督导组组长龚稼立亲手接过举报信,湖南省高院才重启再审听证 —— 这迟来的转机,恰是刑讯逼供阴影下正义的艰难突围。 刘德山案的反讽与警示,更具刺穿力。这位从业 30 年的法官,曾审理过上百起死刑案,却在 2010 年因一起减刑案件被调查。从驻马店颐和山庄的无窗房间,到浚县检察院的车库改造审讯室,他经历了从 "审判者" 到 "被刑讯者" 的剧变:站壁 30 厘米达 10 小时、被扇耳光、肋骨疑似断裂、在看守所遭 "撩起来"(镣铐连体)3 天 3 夜、被迫 "三稀"(每日三碗稀饭)17 天。最具反讽意味的是,当他在法庭上主张刑讯逼供时,面对的竟是自己曾无比熟悉的困境 ——"被告人要自证被刑讯,如同叫哑巴说话"。最终,尽管无罪判决,但 "有所疏忽"" 滥用职权 "的尾巴仍如影随形,这位老法官痛彻反思:" 很多法律规定被架空,被告人实在太弱势了。" 两起案件共同指向一个核心病灶:现行举证规则将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完全压给被告人,导致 "被刑讯者举证无门,施刑者逍遥法外" 的恶性循环。罗树中需带着断裂的肋骨、刘德山需凭 X 光片编号自证遭遇,而侦查机关只需一纸 "未刑讯" 的说明即可过关 —— 这种失衡的举证逻辑,正是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的制度性根源。 二、制度破局:为何举证责任倒置是治本之策 刑讯逼供的本质,是权力对弱势者的碾压。当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与外界隔绝时,要求其证明 "被刑讯",无异于让羔羊证明 "狼的残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侦查机关证明 "未实施刑讯逼供",并非对侦查权的苛责,而是对司法正义的底线守护。 举证责任倒置直击刑讯逼供的隐蔽性痛点。刑讯多发生在看守所外的 "黑宾馆"" 办案点 ",如罗树中案的指定居所、刘德山案的浚县迎宾馆,这些地方往往无监控、无第三方见证,被告人即便遭受酷刑,也难以留存证据。而侦查机关作为审讯的主导者,掌握着审讯时间、地点、方式的控制权,完全有能力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三方在场监督等方式固定证据。当法律明确" 不能证明无刑讯即推定有刑讯 "时,侦查机关才会主动规范行为 —— 罗树中案中,正因为律师调取到" 监视居住期间供述全部非法 " 的铁证,才迫使法院创下排除 300 多份供述的纪录,这恰是证据留存重要性的例证。 举证责任倒置重构控辩平衡的司法伦理。现代司法的核心是 "控辩平等",但在刑讯逼供争议中,被告人与侦查机关的力量悬殊如同蝼蚁与大象。被告人可能带着镣铐、带着伤痕出庭,却要面对侦查机关的 "合法说明";律师申请调取审讯录像时,常被以 "设备故障"" 录像丢失 "搪塞。举证责任倒置将" 证明清白 "的压力转移给强势一方,要求侦查机关对" 设备故障 "作出合理解释,对" 录像丢失 "承担不利后果,这才是对" 弱势保护 " 司法伦理的真正践行。 举证责任倒置倒逼侦查模式转型。部分侦查人员依赖 "口供中心主义",将刑讯逼供作为破案捷径,根源在于 "刑讯成本低、收益高"—— 即便制造冤案,也可凭 "时效已过"" 证据不足 "逃避追责。当举证责任倒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联动,刑讯获取的口供将被作废,侦查机关还需承担" 举证不能 "的责任,倒逼其从" 暴力取证 "转向" 物证为王 "的科学侦查模式。正如刘德山反思:" 若早有严格的举证约束,绝不会有那么多被告人在法庭上喊冤而无人信。" 三、系统配套:让倒置规则落地生根的制度支撑 举证责任倒置不是孤立的制度,需与全程录音录像、第三方监督、责任追偿等机制形成合力,才能织密防范刑讯逼供的法网。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载体。法律应明确规定:所有审讯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由看守所作为第三方全程录音录像,录像资料一式三份,分别由侦查机关、被告人(或律师)、检察机关封存。罗树中案中,正因为律师成功证明 "监视居住期间无合法录音录像",才促使法院排除非法供述;若能实现 "无录像即推定刑讯",则 "设备故障"" 录像丢失 " 等借口将失去立足之地。 责任连带机制是制度执行的刚性保障。现行法律虽规定 "国家赔偿后应向责任人追偿",但实践中多沦为空谈 —— 罗树中案、刘德山案的刑讯者至今未被追责,国家赔偿由纳税人买单,形成 "违法成本低、纠错代价高" 的悖论。必须建立 "刑讯即追责" 的终身责任制:对实施刑讯者,无论时隔多久,均以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批准、纵容刑讯的领导,实行 "一案双查";国家赔偿后,向责任人员全额追偿,让 "谁施暴、谁担责" 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 司法公开是监督的最后防线。罗树中姐弟 "告御状" 遇中央督导组、刘德山案因舆论关注重审,这些个案转机提醒我们: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应建立刑讯逼供申诉的 "绿色通道",对被告人提出的刑讯指控,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公开质证,杜绝 "书面审理"" 内部沟通 "等暗箱操作。正如龚稼立组长接过举报信时的承诺 ——" 材料我一定会看 "—— 司法机关唯有直面问题、公开纠错,才能重建公众对正义的信任。 四、正义刻度:从个案突围到制度重构的深远意义 罗树中案的 300 份非法供述被排除,刘德山从法官到囚徒的觉醒,这些个案的意义,远不止于为当事人讨回公道,更在于暴露了现行举证规则的致命缺陷。当我们回望清末司法腐败导致 "百姓观清军败亡而喝彩" 的历史教训,便知司法公正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石 —— 而刑讯逼供恰是司法公正的头号杀手。 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表面是举证规则的调整,实则是司法理念的重塑:它承认 "权力易滥用" 的人性弱点,要求 "用制度约束权力";它坚守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的底线,拒绝 "以正义之名行不义之实";它坚信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更警惕 "沉默的正义是消亡"。 从罗树中案的再审听证,到刘德山案的无罪判决尾巴,这些微小的转机正在昭示:唯有让施刑者为自己的行为举证,让被侵害者不再带着伤痕自证,才能实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承诺。这不是对侦查权的否定,而是对法治文明的升华;不是对效率的牺牲,而是对正义的敬畏。 当刑讯逼供的阴影被举证责任倒置的阳光驱散,当每一份口供都经得起程序的拷问,当制造冤案者难逃法网 —— 那时,罗树中的肋骨不会白断,刘德山的 19 个月不会白熬,司法正义的防线才能真正筑牢,而这,正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底色。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