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法律对律师风险代理的限制,与社会公正的追求背道而驰

陈中华:法律对律师风险代理的限制,与社会公正的追求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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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法治社会的构建进程中,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禁止风险代理案件范围的界定,值得深入探讨与反思。

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律师不得进行风险代理;第十二条更是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20174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笫十五条规定不得与申诉人订立风险代理协议。

从表面上看,这些规定似乎旨在维护某种秩序或保护特定群体的权益,但深入剖析后会发现,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并未充分考虑到广大民众的切实需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 为人民服务。

从社会现实角度来看,律师实行风险代理具有诸多积极意义,却被这些规定所限制。现实中,许多有冤屈的人因经济条件限制,无法支付律师费用,陷入 “没钱打不起官司” 的困境。个别极端的人可能会选择自行执法,采取报复社会的行为,甚至出现滥杀无辜的悲剧,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极大威胁。而律师风险代理模式的出现,本可以为这些弱势群体打开一扇寻求法律帮助的大门。当事人无需在案件开始时就支付巨额费用,只需在案件取得理想结果后,按照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这大大降低了他们寻求司法救济的门槛,能够有效避免因诉讼成本过高而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

对于当事人而言,风险代理还能解除他们 “有理怕打不胜官司” 的后顾之忧。传统收费模式下,当事人无论案件结果如何,都需预先支付律师费用,这使得许多当事人在面对诉讼时充满恐惧与不安,担心投入大量金钱却无法得到公正判决。而风险代理模式将律师的利益与案件结果紧密相连,促使律师更加全力以赴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律师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积极收集证据,以最大的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诉求,这无疑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提升了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风险代理的限制,在实践中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背道而驰。

国家虽已设立援助律师制度,本意是为弱势群体撑开法治保护伞,可现实中申请环节却成了不少人迈不过的“坎”:

北京市经济困难标准主要依据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具体包括家庭收入、财产、消费水平等多维度评估,2023年参考贫困线为月收入3406元(基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申请法律援助或低保时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北京市经济困难标准的核心依据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根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经济困难条件与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挂钩,需综合评估家庭收入、财产及特殊负担(如重大疾病、残疾等)。‌‌

收入基准

2023年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1752元,按国际相对贫困线(中位数收入的50%)计算,月收入低于3406元可视为经济困难。‌‌

低保筛查机制中,存款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约5万元)或拥有多套房产(面积超50平方米)可能被排除。‌‌

申请经济困难认定的关键材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3

未办理低保者需由街道/乡镇政府提供家庭人口、收入及就业状况证明。

其他影响因素

特殊家庭负担: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抚养未成年人或老人等,可能放宽认定条件。‌‌

动态调整机制

:北京市通过多部门联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标准者将停止补贴。‌‌

依据《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认定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流程上,从填申请表到提交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环节环环相扣,像低保户要开贫困证明,得先跑社区、再跑街道,层层盖章;农民工讨薪想申请援助,得先证明劳动关系,可工地上很多人连劳动合同都没有,只能到处找考勤记录、工资条,折腾一圈耗时耗力。

材料要求也细致得“苛刻”:身份证明得是最新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济状况证明要精确到家庭每个成员的收入流水,甚至有的地方还要求提供房产证明、存款证明。对那些文化程度不高、身处困境的求助者来说,光是弄明白“要哪些证、怎么开证”,就像在解一道复杂的行政谜题,不少人还没走到“律师援助”这步,就被繁琐手续拦在了门外。

从公序良俗角度审视,禁止风险代理阻碍弱势群体寻求司法救助。那些因经济窘迫打不起官司的民众,在遭受侵害时,由于无力承担前期律师费用,被法律的大门拒之门外,只能默默承受冤屈。公序良俗强调社会秩序与善良风俗,法律应成为保护弱者、主持公道的屏障。可此规定却让许多人在困境中孤立无援,无奈之下,个别极端者甚至可能采取私力报复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中和谐、互助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这一规定也问题凸显。“公正” 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拥有平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但禁止风险代理使经济困难者难以与有经济实力的一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破坏司法公正的根基。“法治” 的核心是保障公民权利,然而该规定限制了当事人选择适合自身收费方式的权利,与法治精神相悖。而且,“友善”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的要求,倡导人与人之间互助友爱。风险代理本可让律师与当事人在案件中相互协作,共寻公正,却被相关规定束缚,不利于构建和谐的法律服务关系。

法律应与时俱进,契合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重新考量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合理放开风险代理限制,让法律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使每位公民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感受到公平与温暖。

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良法应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每一项立法都应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的意愿,得到人民的拥护。然而,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在实践中却未能充分体现这一理念。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使得部分弱势群体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重新审视。对于那些不符合人民利益的规定,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以确保法律能够真正成为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应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广泛听取民众的声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法律面前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阳光。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国家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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