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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已走完了,其实还有六种途径进行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却陷入翻案困境。这并非源于案件本身的复杂,也不是代理律师不尽责或能力不足,关键在于人为因素刻意阻碍翻案进程。原因很简单,一旦案件得到纠正,众多关联人员需为当初的错误承担代价。因此,翻案的阻碍不仅来自案件本身的技术性难题,更源于背后复杂的办案人员利益链条。若遭遇错误判决,再审被驳回、检察监督不支持,当所有法定程序都已用尽,不妨尝试以下六种救济途径。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126 条,当事人若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可在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救济权利,通过这一途径,案件能够得到进一步审查,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向检察院提出刑事控告:若认为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向检察院提出刑事控告是可行之举。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新平,就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依法提起公诉。这种方式能让违法法官受到应有的惩处,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与严肃性。 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申请:当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损害司法公正时,当事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向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申请。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若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案,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就需接受相应惩戒。这一举措有利于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确保司法过程公平公正。 向法院提出依职权再审审查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若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存在错误,可向法院提出依职权再审审查请求,即院长纠错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此程序为纠正错误判决提供了重要途径,使可能存在错误的判决有机会得到重新审视。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依职权再审审查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还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依职权再审审查申请,这属于申诉程序。多一个渠道,就多一份纠正错误判决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能从更宏观的角度把控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更公正的结果。 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监督:若当事人认为高院的裁定判决确有错误,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监督是最后的关键途径。全国人大在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介入能够从更高层面推动案件的公正处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2017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法发〔2017〕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这一规定充分表明律师有权接受委托代理申诉案件。同时,依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 (试行)》第六点明确规定,“积极鼓励倡导信访人自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申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在司法日益公开公正的大背景下,只要案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就始终存在翻案的希望,但这需要给予律师足够的时间和信任。以聂树斌案为例,其平反过程极为艰难。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时间跨度长达十几年,每深入调查一步,都会遭遇数倍的阻力。即便如此,警察郑成月仍为该案奔走 11 年,不仅自掏腰包支持聂树斌的父母寻求法律帮助,还鼓励他们坚持上诉;聂树斌的母亲更是怀揣着对儿子的爱与对正义的信念,执着上诉,最终为儿子洗清了冤屈。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