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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一个法治的国家必须要做到,有案必立有立必审有审必公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这道防线的坚固,始于“有案必立”的开门纳诉,续于“有立必审”的程序推进,终于“有审必公”的结果正义。这三个环节如同司法链条的“铁三角”,缺一不可:无“必立”则权利无门,无“必审”则程序空转,无“必审”则正义失真。唯有三者环环相扣、刚性兑现,才能让民众真正相信,法律不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是能化解纠纷、保障权益的“终点站”。
一、有案必立:权利救济的“第一扇门”
立案是司法程序的起点,更是公民权利进入法律保护的“入口”。一个符合法定条件的诉求,能否顺利走进法院大门,直接关系到民众对法治的第一印象。2015年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打破“立案难”的隐性门槛——无论案件标的大小、当事人身份如何,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必须“有案必立”,让“告状无门”成为历史。
如今,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举措让“家门口立案”成为现实:云南山区的农户通过手机就能提交起诉状,跨省务工人员不必往返奔波即可完成立案。这些进步印证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司法大门的敞开程度,直接决定着民众对法治的信任程度。
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隐形门槛”:部分涉及党务的纠纷,本属于司法受理范围,却被以“敏感”为由拒之门外;一些信访相关案件,明明符合行政诉讼条件,却被当作“信访事项”不予立案;还有法院将“超过诉讼时效”与“不符合立案条件”混为一谈,直接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更值得关注的是,对党员处分不服的案件,若处分已实质影响党员的民事权利(如名誉、财产损失),且党内救济渠道未能解决时,司法机关不应简单以“党内事务”为由一概不受理——党员首先是公民,其合法民事权利理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应有法大于党的思维。
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对“法定立案条件”的偏离。法律明确规定,只要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就必须立案。任何额外设置的“潜规则”,都是对司法权的滥用,更是对民众权利的漠视。
二、有立必审:程序推进的“硬约束”
立案不是终点,而是程序的开始。“有立必审”要求每一个立案的案件,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实质审理,杜绝“立而不审”“久拖不决”。现实中,曾有当事人经历“立案容易审理难”:案件立了案,却被以“案情复杂”“需要协调”为由搁置半年,甚至在“诉前调解”的名义下变成“久调不审”。这种拖延比“不立案”更伤民心——它给了当事人希望,却让希望在等待中耗尽。
法律对审理期限早有明确规定: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刑事案件一审2个月。这些期限是“红线”而非“弹性空间”。近年来,多地法院推行“繁简分流”机制,简单案件45天内结案,复杂案件明确“扣除审限”的严格条件,正是对“有立必审”的制度回应。例如,北京法院在立案时就对案件“贴标签”:事实清楚的直接进入速裁程序,承诺30日内审结;复杂案件明确主审法官和节点,通过审判管理平台实时监控进度。
“有立必审”的核心,是让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看到正义的进展。当一个农民工的欠薪案在立案后15天就开庭,当一个消费者的维权案在1个月内就拿到判决,司法的效率本身就是一种公正。反之,拖延的审理会让权利救济“过期作废”,让法律条文沦为“纸上权利”。
三、有审必公:司法活动的“生命线”
如果说“有案必立”“有立必审”是程序的“形”,那么“有审必公”就是司法的“神”。审判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既要结果符合事实和法律,也要过程公开透明、当事人权利平等。
实体公正,要求裁判结果“不偏不倚”。现实中,“类案不同判”现象仍影响公信力:同样是“知假买假”,有的法院支持索赔,有的则不予认可;类似的交通事故赔偿,判决金额可能相差数倍。这背后,是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如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完善、类案检索机制的推行,正在让“同案同判”成为常态——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类似案例,偏离尺度的要说明理由,通过制度杜绝“选择性裁判”。
程序公正,要求审理过程“看得见、说得清”。有的案件判决书只有“本院认为”,却不回应当事人的核心抗辩;有的庭审中,法官对一方律师的发言频频打断,对另一方却放任自流。这些细节的失衡,会让当事人对结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真正的程序公正,体现在每一个细节:法官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关键证据必须当庭质证,判决书要详细说明“为什么这么判”。正如法律格言所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实现“有审必公”,既要靠制度约束——通过终身追责让法官“不敢枉法”,也要靠职业保障——让法官“不必枉法”,更要靠公开透明——让审判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结语:三“必”合一筑牢法治根基
“有案必立、有立必审、有审必公”,三个“必”字,字字千钧。它要求司法机关不仅要“开门”,更要“走路”,最终要“达终点”;它向民众承诺:只要你有合法诉求,就能走进法院,就能及时审理,最终能得到公正裁决。
民众对法治的信仰,正是在这一个个具体案件中培育的:当农民工拿到欠薪判决时,当消费者获得赔偿时,当蒙冤者得到昭雪时,他们会相信,法律是管用的,司法是公正的。反之,若立案被卡、审理被拖、裁判不公,即便有再多的普法宣传,民众对法治的信心也会逐渐崩塌。
法治国家的建成,从来不是宏大的口号,而是从“立案不卡壳”“审理不拖延”“裁判不偏私”这些细节中生长出来的。守住“有案必立、有立必审、有审必公”的底线,才能让司法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有尊严地生活。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