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不给贪官一次出路,国家不可能有出路

陈中华:不给贪官一次出路,国家不可能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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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腐败,是侵蚀国家肌体的毒瘤,是阻碍社会进步的顽疾。它不仅鲸吞国家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更会撕裂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让民众对发展的获得感大打折扣。如何跳出腐败陷阱,既需要刀刃向内的勇气,更需要兼顾现实、着眼长远的理性智慧。

一、反腐成效与新挑战:从不敢贪不愿为的失衡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硕果累累,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反腐高压态势已形成常态,不敢贪腐的震慑效应渐成气候。但与此同时,另一个极端问题悄然浮现:部分地方出现为官不为、碌碌无为的懒政庸政现象。

如果说贪污腐败是党和国家的致命伤,能在短时间内侵蚀权力根基、损害核心利益,那么懒政庸政就是党和国家的慢性病,会以温水煮青蛙的方式消耗治理效能。二者虽表现形式不同,却同样危及国家肌体健康:庸官懒官不仅会消解政府公信力、损害党的先进性,更会在推诿扯皮”“消极应付中忽视群众诉求,不断制造群众与党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当这些矛盾长期积累、无法疏导,便可能形成随时引发风险的政治堰塞湖

二、腐败成因:个人失德与制度漏洞的双重叠加

我们党长期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成绩有目共睹,但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尚未彻底铲除,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影响恶劣。从查处的大案要案来看,腐败多集中在资源密集、权力集中的领域和岗位 —— 这背后,是体制机制的缝隙为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提供了空间,也是反腐败反不胜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根源所在。

贪官并非天生贪婪,其腐败行为的滋生,是外界环境诱惑与内在权力欲望膨胀共同作用的结果。部分官员将公共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表面看似个人道德滑坡,深层则暴露了权力监督机制的缺位 —— 当权力运行缺乏透明约束,当寻租空间长期存在,腐败便有了滋生的土壤。因此,反腐败绝不能仅停留在道德批判层面,更需直指制度根源,通过系统性改革压缩腐败生存空间。

三、反腐困境:在清算稳定间寻求平衡

当前反腐败面临的现实难题,在于如何处理过去的腐败未来的治理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若对历史遗留腐败问题视而不见,不仅会伤害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会削弱反腐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若采取一刀切的强硬清算,可能引发部分官员消极怠工、抱团自保,甚至导致权力运行梗阻,加剧懒政庸政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韩国金泳三政府推行财产公示制度时,虽查处数千名高官,却一度引发政局震荡;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初期严惩警界腐败,最终因警员集体抗议而不得不对过往贪腐行为特赦。这些案例印证了:反腐不是非黑即白的简单对抗,而是需要在惩治妥协中寻找最优解。盲目追求你死我活的清算,只会陷入历史上改朝换代的暴力循环,无法实现真正的制度变革与社会进步。

四、破局思路:以有条件赦免反腐破局,以制度重构防腐败反弹

(一)有条件赦免:为反腐减阻,为改革铺路

我提出给贪官一次出路,绝非纵容腐败,而是基于现实的理性选择。民间十个官员九个贪,一个不贪难升迁的顺口溜,虽有夸张成分,却折射出部分领域腐败存量较大的现实。若一味强硬追查,可能导致官员为自保而相互包庇,形成鱼多网破的困局 —— 大量赃款被转移至境外,最终受损的仍是国家与民众利益。

有条件赦免的核心,是划定清晰的时间红线责任底线:对规定期限内主动全额退缴赃款、无重大恶劣情节的官员,可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与法律责任,保留其合法权益;对拒不退赃、继续贪腐者,则从严从重惩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追究刑责。此举既能促使大量赃款回流国内,避免资本外流肥了敌国,也能减少反腐阻力,为后续制度改革创造稳定环境,缓解因怕追责而不愿作为的懒政问题。

(二)制度重构:织密不能腐的笼子,筑牢不敢腐”“不想腐的防线

赦免不是终点,而是构建反腐长效机制的起点。唯有通过制度改革,才能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破除懒政,避免打了东北虎,又出西南虎的恶性循环。

完善选举与财产公示制度:除国家核心领导人外,各级官员均由民选产生,并全程公示个人及家庭财产。让官员的命运决定权掌握在民众手中,既倒逼其廉洁用权,也推动其主动作为。

细化量刑标准,强化震慑力度:立法明确贪污受贿一万元判刑一年,二十万元以上判死刑,以清晰的法律红线让官员望腐生畏;同时建立懒政问责机制,对消极应付、失职渎职者严肃追责,杜绝不贪即安的懈怠心态。

激励举报与保护举报人:将举报奖励提高至查处金额的 50%,同时建立直查机制”—— 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需直接查办,不得转交地方;对保护举报人不力的司法人员从严追责,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被动等待主动出击:司法机关需不定时开展明查暗访,既要抓大案要案,更要查小贪小腐”“懒政怠政,避免小病拖成大病

优化行贿人处理机制:对自首或配合调查的行贿人免予定罪并给予奖励,对拒不配合者与受贿人同罪论处。破解行贿受贿结盟的关键,在于切断双方的利益捆绑,让行贿人成为反腐的突破口

建立权威巡查机制: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部门组建跨部门巡查组,不定时赴各地暗访,有权直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与懒政问题。此举可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彰显中央反腐与治庸的双重权威,确保政策落地。

强化思想与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官员法治教育与为民理念培育,杜绝做官为名利”“不贪即免责的错误认知;完善干部选拔的民主机制与考核评价体系,将群众满意度”“履职成效纳入核心指标,形成能者上、庸者下、腐者查的用人环境。

五、民主路径:以党主民主构建中国特色反腐与治庸体系

反腐败与治懒政的根本保障,在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党主民主并非否定民主,而是坚持党对国家的绝对领导,由党带领人民选官立法、依法治国 —— 这既符合中国历史传承与现实国情,也能确保民主建设不偏离为人民服务的核心目标。

民主的核心是公共事务公开讨论、公开决策,而非单一的多党竞争模式。中国的民主实践,应围绕让人民监督官员展开:当官员由民选产生、权力受民监督,当公共决策公开透明、腐败与懒政行为无处遁形,才能真正实现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也能推动官员主动为、务实为、为民为。正如得民心者得天下的铁律,唯有听民声、顺民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筑牢党的执政根基,为国家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反腐败与治庸政,是一场需要长期坚持的持久战,既不能因短期成效而松懈,也不能因现实难题而冒进。有条件赦免是为了打破当前的反腐困局、缓解懒政压力,为制度改革铺路;而完善的制度设计,才是遏制腐败、破除懒政、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唯有兼顾现实约束长远目标,在党的领导下凝聚全民共识,才能跳出腐败陷阱庸政泥潭,让国家发展更公平、更高效,让人民生活更有获得感、更有尊严。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评论:

一、核心观点:给贪官出路,是为国家找出路

作者陈中华的核心主张是:为了打破反腐僵局,推进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应该给贪官一次“有条件赦免”的出路。

这并非纵容,而是一种策略,旨在:

        化解巨大阻力:避免官员为自保而互相包庇,形成“鱼死网破”的对峙。

        换取改革空间:通过“政治清零”,为建立更有效的反腐制度扫清障碍。

        实现经济止损:促使贪官退回赃款,将资本留在国内,最终有利于人民。

二、论据支撑:香港的启示与现实的困境

作者主要用两个理由来支撑他的观点:

    1.   香港经验:作者援引了香港廉政公署(ICAC)的历史。ICAC成立初期严打腐败,导致200多名警察入狱,引发大规模警队抗议。最终港督发布特赦令,暂停追查旧案。作者认为,这个艰难的决定保护了ICAC这个关键机构,为香港后来成为“全球最廉洁城市”之一奠定了基础。

    2.   现实困境:

    ◦    人性角度:让贪官去反贪,违背人性,难以实现。

    ◦    查处难度:贪官不自首,调查取证极为困难。

    ◦    制度根源:腐败不仅是个人道德问题,更是体制漏洞的体现。不改革制度,反腐只能是“打了东北虎,又出来西南虎”。

三、具体方案:“赦免”与“严打”并行

作者提出的“有条件赦免”方案非常具体:

        赦免条件:贪官必须全额退赃,并可根据其在反腐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如举报他人)酌情处理。

        严打对象:对那些心存侥幸、试图蒙混过关、继续贪腐的官员,将从严、从重打击。

        核心目标:通过“赦免”换取贪官的配合,从而更快、更彻底地清除腐败存量,并为建立新制度创造条件。

四、未来制度:八大改革建议

 作者认为,赦免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建立能让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新制度。他提出了八项具体建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包括:

    1.   官员民选与财产公示:除国家最高层官员外,其他官员一律民选,并公示全部财产。

    2.   严刑峻法:立法规定贪污受贿二十万以上(含二十万)者,判处死刑。

    3.   高额奖励举报人:将查处金额的**50%**奖励给举报人,并做好严格的保护措施。

    4.   “行贿无罪”策略:对自首或配合调查的行贿人不予定罪,反而给予奖励,以此瓦解行贿受贿的利益同盟。

    5.   成立中央巡查组:建立一个由纪委、监委、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拥有实权的“钦差”巡查组,不定时全国暗访,直接查处案件。

总结

总而言之,这篇文章的核心逻辑是:“赦免”是手段,“改革”才是目的。 通过一次有条件的妥协,来换取打破旧有利益格局的机会,从而建立一个真正廉洁、高效的新制度,最终实现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

这篇文章的观点非常大胆和具有争议性。

这篇文章的核心是:为了推进根本改革,应给予贪官一次“有条件赦免”的出路,以此换取反腐突破和制度重建的空间。

五大核心要点

    1.   核心主张:给贪官出路≠纵容,而是策略。旨在化解阻力、推进改革、止损经济。

    2.   立论基础:

    ◦    香港经验:ICAC初期的特赦令保护了反腐机构,是成功案例。

    ◦    现实困境:腐败有体制根源,查处困难,不改革则“按下葫芦浮起瓢”。

    3.   具体方案:

    ◦    赦免条件:必须全额退赃,可结合立功表现。

    ◦    严厉打击:对继续贪腐者,绝不姑息。

    4.   制度建设(八大建议摘要):

    ◦    官员民选与财产公示

    ◦    严刑峻法(如20万以上判死刑)

    ◦    高额奖励并保护举报人

    ◦    “行贿无罪”策略,瓦解利益同盟

    ◦    成立有实权的中央巡查组

    5.   最终目的:通过“赦免”这一妥协手段,打破旧格局,建立新制度,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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