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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为了党和国家的未来,应当给贪官一次出路 官僚腐败,是深植于国家肌体的 “毒瘤”,是羁绊社会进步的 “顽疾”。它以隐蔽或公然的方式鲸吞国家财政资源、侵蚀公共利益根基,更以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 等行为撕裂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 当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向特权倾斜,当企业发展需依附 “权力关系” 而非核心竞争力,当普通民众的合理诉求因腐败梗阻难以落地,发展的 “获得感” 便会在民众心中大打折扣。如何跳出 “腐败滋生 — 打击遏制 — 反弹回潮” 的恶性循环,既需要 “刀刃向内、刮骨疗毒” 的勇气,更需要兼顾历史存量、现实约束与长远发展的理性智慧。 一、反腐成效与新挑战:从 “不敢贪” 到 “不愿为” 的治理失衡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掀开历史性篇章:“打虎” 无禁区,查处周永康、孙政才等一批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拍蝇” 零容忍,整治群众身边的 “微腐败”“蝇贪蚁腐”;“猎狐” 不止步,从 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 10668 人,追回赃款 4479 亿元。这场覆盖全域、纵深推进的反腐风暴,彻底打破了 “刑不上大夫” 的幻想,构建起 “不敢贪腐” 的高压常态。 然而,反腐高压下的 “副作用” 也随之显现:部分地方和部门出现 “为官不为” 的懒政庸政现象。一些官员将 “不犯错” 作为首要目标,面对群众诉求 “推诿扯皮”,面对发展难题 “消极应付”—— 项目审批 “等文件”,民生问题 “踢皮球”,本该主动作为的岗位沦为 “清闲衙门”。如果说贪污腐败是党和国家的 “致命伤”,能在短时间内动摇权力根基、损害核心利益(如李传良案中近 30 亿元国有资产被侵吞),那么懒政庸政就是党和国家的 “慢性病”:它以 “温水煮青蛙” 的方式消耗行政效能,以 “不作为” 的消极态度冷待民众期待。 二者虽表现形式迥异,却同样危及国家治理的健康肌体:庸官懒官的 “不作为”,会直接消解政府公信力 —— 当民众奔波多趟仍办不成一件事,当政策红利因 “中梗阻” 无法惠及基层,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便会受损;更严重的是,“推诿扯皮” 会不断累积群众不满,当矛盾长期得不到疏导,便可能形成随时引发风险的 “政治堰塞湖”,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 二、腐败成因:个人失德与制度漏洞的双重叠加 要破解腐败困局,首先需厘清其滋生的根源。贪官并非天生具备贪腐倾向,其堕落轨迹往往是 “外界诱惑” 与 “内在欲望” 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权力集中、监督缺位的领域(如资源开发、工程审批、财政拨款),为 “权力寻租” 提供了空间 —— 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长期间,正是利用财政资金分配、国企管理的 “制度缝隙”,通过虚假项目套取国家资金、挪用公款;另一方面,部分官员理想信念滑坡,将 “当官” 异化为 “谋利” 工具,在 “攀比心理”“侥幸心理” 的驱使下,从 “收受一条烟、一瓶酒” 的小错,逐步滑向 “贪污数千万、数亿” 的深渊。 但更需清醒认识到:官僚腐败绝非单纯的 “个人道德问题”,其深层症结在于制度漏洞。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腐败多集中在 “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 的领域 —— 这恰恰说明,当权力运行缺乏透明化、规范化的约束,当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未能形成有效制衡,当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未能真正落地,腐败便有了滋生的 “土壤”。这也是为何反腐败会陷入 “按下葫芦浮起瓢” 的困境:仅靠 “抓个案、惩个人”,而不堵塞制度漏洞,便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再生。 三、反腐困境:在 “清算存量” 与 “维护稳定” 间的艰难平衡 当前反腐败面临的核心难题,在于如何处理 “历史腐败存量” 与 “现实治理稳定” 的关系,形成了难以突破的 “两难选择”: 若对过去的腐败问题 “视而不见”,不进行彻底清算,不仅会伤害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更会削弱反腐的公信力 —— 民众会质疑 “反腐是否只打‘小虾米’,不碰‘大老虎’”,进而对反腐败斗争失去信心; 若采取 “一刀切” 的强硬清算,又可能引发连锁反应:轻则导致部分官员因 “怕追责” 而消极怠工,加剧懒政庸政,使政府陷入 “半瘫痪” 状态;重则可能引发少数官员 “抱团自保”“对抗调查”,甚至影响政治稳定。 这种困境并非我国独有,国际经验已给出印证:1993 年,韩国总统金泳三为整治积重难返的腐败,闪电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短短数月内查处数千名官员,包括国会议员、法院院长、军方高层,虽震慑了腐败,但也一度引发政局恐慌;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初期,因严惩警界腐败(三年间 200 多名警员入狱),引发 1977 年警员集体冲击廉署的事件,最终港督不得不颁布 “特赦令”,对 1977 年 10 月 1 日前的贪腐行为停止追究 —— 这一 “妥协” 虽看似 “让步”,却为廉署后续的长期运作保住了空间,也为香港彻底肃清腐败奠定了基础。 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个道理:反腐败不是 “非黑即白” 的 “革命式清算”,而是需要兼顾 “惩治腐败” 与 “维护稳定” 的 “渐进式改革”。盲目追求 “你死我活” 的对抗,只会陷入中国历史上 “改朝换代的暴力循环”—— 数千年来,中国多次陷入 “推翻旧王朝、建立新王朝、再腐败、再推翻” 的怪圈,核心原因便是 “成王败寇” 的思维定式:将改革等同于 “打倒旧势力”,而非 “构建新制度”。这种思维不仅无法实现真正的社会进步,还可能导致社会秩序崩塌,最终受损的仍是普通民众。 四、破局思路:以 “有条件赦免” 疏解存量,以 “制度重构” 防范增量 (一)“有条件赦免”:不是纵容腐败,而是理性破局 提出 “给贪官一次出路”,绝非对腐败的 “纵容”,而是基于现实的理性选择。民间流传的 “十个官员九个贪,一个不贪难升迁” 的顺口溜,虽有夸张成分,却折射出部分领域 “腐败存量较大” 的现实 —— 若一味强硬追查,可能导致 “鱼多网破” 的局面:大量官员为自保而相互包庇,形成 “攻守同盟”,增加调查难度;更严重的是,部分官员可能将贪腐所得转移至境外(如李传良早在 2014 年便通过拉杆箱携带现金、经由香港转移赃款),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最终受损的仍是国家与民众利益。 “有条件赦免” 的核心,是划定清晰的 “时间红线” 与 “责任底线”,实现 “疏堵结合”: 赦免条件:对在规定期限内(如 6 个月至 1 年)主动、全额退缴赃款,且无 “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国家损失” 等恶劣情节的官员,可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保留其合法的政治、经济待遇; 惩戒底线:对拒不退赃、隐瞒赃款,或在赦免期后继续贪腐的官员,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 政治上开除公职、永不叙用,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高额罚金,法律上按刑法最高标准量刑(如贪污受贿 20 万元以上判死刑)。 这一制度设计的优势在于:既能促使大量赃款回流国内(避免资本外流 “肥了敌国”),又能减少反腐阻力,为后续制度改革创造稳定环境;同时,也能打破 “官员因怕追责而不愿作为” 的僵局,让 “退赃后的官员” 重新回归正常工作,缓解懒政庸政压力。 (二)制度重构:织密 “不能腐” 的笼子,筑牢 “不敢腐、不想腐” 的防线 “有条件赦免” 只是 “疏解存量” 的权宜之计,要实现反腐败的长效化,关键在于构建 “不能腐” 的制度体系,从根源上遏制腐败再生。结合我国国情,可从八个维度推进制度改革: 完善民选与财产公示制度:除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各省省长、各部委部长等核心岗位外,其余各级官员(包括市县乡级党政正职、部门负责人)均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并全程公示个人及家庭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让官员的 “命运决定权” 掌握在民众手中 —— 唯有如此,才能倒逼官员真正 “对民众负责”,而非 “对上级负责”,从根本上扭转 “只唯上、不唯下” 的为官心态。 细化量刑标准,强化法律震慑:立法明确 “贪污受贿量刑梯度”,按贪污受贿 1 万元判刑 1 年、10 万元判刑 10 年、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判处死刑的标准,形成清晰的法律红线。同时,取消 “死刑缓期执行”“终身监禁” 的弹性空间,让官员直观感受到 “贪腐的代价”,从心理上形成 “不敢贪” 的震慑。 健全举报激励与保护机制:提高举报奖励标准:按查处腐败金额的 50% 奖励举报人(如查处 100 万元赃款,奖励举报人 50 万元)—— 这一比例看似较高,但相较于 “因未发现腐败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仍是 “小成本换大收益”。同时,建立 “举报直查机制”:接受举报的司法机关(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需直接查办,不得转交地方;对泄露举报人信息、保护举报人不力的司法人员,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彻底消除举报人的 “后顾之忧”。 推动司法机关主动出击,严查 “小贪小腐”: 改变 “坐等举报” 的被动模式: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公安部组建 “专项巡查组”,不定时赴各地开展明查暗访;同时,明确 “查小案与查大案并重”—— 大要案往往由 “小贪小腐” 演变而来(如李传良的贪腐便是从挪用小额公款、收受小额贿赂开始),唯有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才能避免 “小病拖成大病”。 优化行贿人处理机制,打破 “行受贿同盟” :修订法律法规:对主动自首、配合调查的行贿人,免予定罪并给予奖励(参照举报人标准);对拒不配合、隐瞒行贿事实的行贿人,与受贿人 “同罪论处”。这一调整的核心逻辑在于:行贿人是腐败链条的 “关键知情者”,当前对行贿人的严厉处罚,实则倒逼 “行受贿双方结盟”;若给予行贿人 “免责激励”,便能切断双方的利益捆绑,让受贿人因 “怕行贿人揭发” 而不敢受贿,从根源上瓦解腐败链条。 建立权威跨部门巡查机制,打破地方保护: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审计署联合组建 “中央巡查组”,不定时、不打招呼赴各地开展巡查,有权直接查处各级党政官员的违纪违法案件。巡查组抵达地方后,先开展 7-10 天的暗访,再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暂驻地址、举报电话,方便民众反映问题。这一机制既能打破 “地方保护主义”,破解 “天高皇帝远” 的治理难题,又能彰显中央反腐的权威,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 从古至今,“钦差大臣” 式的巡查始终是破解地方治理困境的有效手段,在当代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强化官员思想教育与人事制度改革:一方面,加强官员理想信念教育与法治教育:通过定期培训、案例警示,让官员树立 “执政为民” 的理念,杜绝 “做官为名利” 的错误认知,避免 “不懂法而犯法” 的悲剧;另一方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等制度,建立 “能者上、庸者下、腐者查” 的考核评价体系 —— 让 “不作为、慢作为” 的官员失去位置,让 “敢担当、善作为” 的官员得到重用。 坚持党对反腐工作的绝对领导,构建 “党主民主” 制度:反腐败的根本保障,在于坚持党对国家治理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党主民主” 并非否定民主,而是结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由党带领人民制定反腐法律法规、设计民主监督机制,由党主导官员选举、权力监督,最终实现 “依法治国” 与 “党的领导” 的统一。这一制度既避免了 “多党竞争” 可能导致的政治分裂,又能确保民主建设不偏离 “为人民服务” 的核心目标,是符合中国历史传承与现实需求的反腐路径。 五、民主与反腐:以 “人民监督” 筑牢长效防线 民主是遏制腐败的 “最佳药方”,但民主的模式并非 “单一化”—— 君主立宪、一党独大、两党轮流、多党竞争,都是实现民主的有效形式,其核心价值在于 “公共事务公开讨论、公开决策”,在于 “让人民监督权力”。 对中国而言,最适合的民主模式是 “党主民主”:在党的领导下,让人民参与官员选举、参与法律制定、参与权力监督。正如 “一个人的命运决定权在谁手里,他就会为谁服务”—— 当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其 “乌纱帽” 掌握在民众手中,便会主动倾听民众诉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监督之下,腐败与懒政便无处遁形。 当前,部分人担心 “推行民主会导致党失去政权”,这种担忧实则多余。“得民心者得天下” 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通过领导人民开展反腐败斗争、改善民生福祉、推动社会进步,赢得了民众的信任与支持;而民主制度的完善,只会进一步强化这种信任 —— 让民众感受到 “党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从而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实现 “长期执政” 的目标。 六、以理性妥协换长远进步,以制度创新破腐败困局 反腐败不是一场 “你死我活” 的暴力革命,而是一次需要理性与智慧的制度重构。“有条件赦免” 是为了疏解历史腐败存量,减少改革阻力,是 “现实约束下的最优选择”;而制度重构则是为了防范腐败增量,构建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的长效机制,是 “实现长远进步的根本保障”。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改革没有 “最优方案”,只有 “可行方案”。在反腐败斗争中,既不能因 “追求绝对公平” 而忽视现实稳定,也不能因 “维护短期稳定” 而纵容腐败再生。唯有兼顾 “历史存量” 与 “未来增量”,在党的领导下凝聚全民共识,以 “和平妥协” 的方式疏解矛盾,以 “制度创新” 的手段堵塞漏洞,才能真正跳出 “腐败陷阱” 与 “庸政泥潭”。 最终,反腐败的目标不仅是 “惩治贪官”,更是为了实现 “党能长期执政、国家稳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 当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当官员廉洁奉公、主动作为,当民众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国家才能拥有光明的未来,人民才能拥有更有获得感、更有尊严的生活。党才能长期执政。这既是反腐败斗争的初心,也是我们党和国民共同的追求。 我认为:为了党和国家的未来,应当给贪官一次出路。如果人民不放过一次贪官污吏,那么后果很严重,就这么对峙下去,腐败一代接一代,人民最受伤,其后果就是经济趋向崩溃,最后受伤的还是老百姓。 在反腐败斗争的深水区,我们需要直面一个现实命题:如何在 “惩治腐败” 与 “维护发展稳定” 之间找到平衡点?我的核心观点是 —— 为了党和国家的长远未来,应当给过往的贪官一次改过自新的出路。这不是对腐败的纵容,而是基于民生福祉与国家发展的理性选择。 若一味追求 “零容忍” 的清算,与贪官形成长期对峙,后果将不堪设想。从现实来看,持续的对抗会导致腐败陷入 “代际传递” 的恶性循环:老一辈贪官为自保抱团掩盖,新一代官员在 “怕追责” 的焦虑中要么消极怠工,要么铤而走险延续腐败,最终形成 “反腐越严、隐性腐败越多” 的怪圈。而最直接的受害者,始终是普通民众:当腐败导致财政资金流失、公共服务停滞,经济会逐渐失去活力,甚至趋向崩溃;若重新积累发展资本,又需消耗大量自然资源与环境成本,这些代价最终仍会转嫁到老百姓身上。 相反,若人民能以理性姿态给予一次原谅,让贪官在特定条件下退回赃款,将为国家发展留住关键资本。一方面,大量原本可能被转移至境外的赃款,会重新回流国内市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等领域,直接惠及民众;另一方面,多数贪官虽贪腐,但情感上仍眷恋故土,不愿流落异国他乡,只要给予合理出路,他们更愿意留在国内为社会贡献力量。即便对拒不悔改者判刑,也难以挽回已流失的资本,反而会增加监狱管理等社会成本 —— 毕竟,没有贪官会坐以待毙,强硬打压只会倒逼他们加速转移资产、甚至逃匿境外,最终 “肥了敌国”,损害的还是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我们必须承认,对贪官的痛恨是人之常情,但反腐败不能仅凭意气用事,而要以 “最有利于百姓” 为根本出发点。仔细想想:贪官是否坐牢,民众能直接获得什么?若能通过 “退赃换出路” 的方式,让数十亿、数百亿赃款留在国内,用于改善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远比单纯的 “严惩” 更能提升民众的获得感。当然,这种 “出路” 绝非无条件 —— 核心前提是 “全额退回非法所得”,且需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对心存侥幸、试图蒙混过关的,必须从严打击,绝不姑息。 从改革逻辑来看,“给贪官一次出路” 本质上是一种必要的妥协。理论而言,没有任何改革能实现 “绝对最优”,所有改革都是在现实约束下寻找 “可行解”。当前反腐败面临的最大阻力,正是存量贪官的抱团抵触;若能通过妥协打破这一阻力,才能为后续制度改革铺平道路 —— 只有先 “了断过去”,才能集中精力 “惩治未来”。试想,若始终困在 “清算与稳定” 的两难中,制度漏洞永远无法补上,只会陷入 “打了东北虎,又出西南虎” 的循环,贪污腐败问题永远得不到根本解决。 更关键的是,贪官的隐蔽性决定了 “单靠查处难以根治”。许多贪腐行为经过精心伪装,若没有当事人主动交代,仅靠外部调查往往事倍功半。“有条件赦免” 恰恰能打破这一僵局:通过 “退赃免责” 的激励,让贪官主动暴露问题,既挽回了国家损失,也为后续制度建设提供了 “案例样本”,帮助我们精准找到腐败滋生的漏洞。 而赦免之后,必须立刻构建 “防腐败于未然” 的制度体系,这一切的前提是坚持党对国家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我们倡导的 “党主民主” 政治制度,正是要在党的领导下,让人民参与选官立法、参与权力监督 —— 通过完善民选制度、财产公示制度、举报激励制度等,从根源上压缩贪腐空间,让未来的官员 “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唯有如此,才能将 “一次妥协” 转化为 “长效治理”,真正为党和国家守住未来,为人民守住幸福。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