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女子遭丈夫驾车碾拖死亡案,武汉江岸法院不能久拖不判

陈中华:女子遭丈夫驾车碾拖死亡案,武汉江岸法院不能久拖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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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遭丈夫驾车碾轧拖拽8米死亡”案,从2021年案发至今已逾四年,即将迎来一审第四次开庭,却始终未见判决结果。法律明确规定诉讼有期限,可这场关乎生命尊严与司法公正的审判,却陷入了“无限期等待”的僵局——这不仅让被害人干某的家属在悲痛中反复煎熬,更触碰了司法程序正义的底线。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有清晰界定: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即便扣除补充侦查、鉴定等合理扣除期限,此案四年未判的情况,也已远超法律框架内的“特殊情况”范畴。须知,“诉讼有期限”不是一句空话,它是为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效率的刚性约束——连普通人都懂“做事要有期限”,关乎生命与罪责的审判,更不该成为“没有截止日期的任务”。

回看案件本身,争议点本可通过高效司法程序逐步厘清,却因“久拖不判”更显混乱。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指控张某,但证据链与定性间的矛盾从未消散:干某事发前已因家暴、丈夫负债等问题起诉离婚,是婚姻关系中的弱势方;现场8.5米的拖拽痕迹、破损的车辆部件,与张某“没看见、没感觉”的辩解严重相悖;最新尸检确认机械性窒息为死因,知名法医胡志强更出庭提出“不排除先被掐死后伪造成事故”的关键观点,直接动摇“过失”的合理性。这些疑点本应是司法机关加快调查、推进审判的理由,而非拖延判决的借口——若审判可以无限期拖延,证据的时效性、证人的记忆清晰度都会受影响,真相反而可能在漫长等待中被模糊。

更让家属寒心的是,除了“久拖不判”,案件审理中还存在诸多程序阻碍:多次申请事故痕迹鉴定被以“送检材料不足”拒绝,前期侦查人员后期担任鉴定人、鉴定人与法院相关人员存在关联的质疑,这些问题本就需要通过规范、高效的审判流程来回应,可“无期限审理”却让这些疑问被无限搁置。对干某的父亲而言,他要的不仅是一个“有罪或无罪”的结果,更是对女儿死亡真相的确认——是“过失”还是“故意”,是“意外”还是“预谋”,每多等一天,这份对真相的渴求就多一分沉重,对司法的信任就少一分温度。

从社会层面看,“审判无期限”的危害远超个案本身。它消解了法律的权威——当公众看到“诉讼有期限”的法律条文,与“四年未判”的现实形成鲜明对比时,司法程序正义的公信力会被削弱;它也弱化了司法的警示作用——家庭暴力、婚姻纠纷中的极端伤害案件,需要及时、明确的判决来震慑潜在违法者,可“久拖不判”却让这种震慑力荡然无存,甚至让受害者家属陷入“求告无门”的绝望。

如今第四次开庭在即,公众期待的不仅是又一次庭审,更是一个“有期限的结果”。希望法庭能正视“诉讼有期限”的法律规定,摒弃“拖延了事”的惰性思维:一方面,充分听取法医证言、梳理证据链,直面“过失”与“故意”的核心争议,查清干某死亡的完整真相;另一方面,严格遵守审理期限规定,若确实存在需延长的特殊情况,也应向家属、向社会公开说明理由,而非让等待成为“无限循环”。

干某的生命永远停在了2021年的清晨,她三个月大的孩子再也无法感受母爱。这份无法挽回的悲剧,容不得司法程序的敷衍与拖延。法律给了诉讼期限,审判就不能没有期限——唯有让判决早日落地,才能告慰逝者、安抚家属,更守住“正义不迟到、更不缺席”的司法承诺。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中央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和冤假错案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让人民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国家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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