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中华:农妇被罚不是适用法律错误,而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践踏 2023 年,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因纠纷被对方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这起普通的邻里伤害案件,在两年后却引发了一系列关乎司法公正的争议。 2025 年 5 月 19 日,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6 月 3 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孙运省拘役三个月,并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 25390.69 元。然而,这一判决并未平息纠纷 —— 王永来的妻子、55 岁农妇杨宝花认为判罚过轻,于 6 月的一个上午前往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 “我问她: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 杨宝花事后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了当时的对话。她坦言,自己因情绪激动嗓门较大,确实说了 “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 这句话,但坚决否认存在 “侮辱、谩骂” 法官的行为。 可就在杨宝花表达不满后,她被数名法警带走。当天,临沂经开区法院便向其出具了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两份文书均载明:“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孙运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杨宝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并据此决定对杨宝花罚款 10 万元,同时拘留 15 日。 2025 年 6 月 18 日 18 时许,杨宝花的女儿分两次向临沂经开区法院转账 10 万元,履行了罚款义务。次日,杨宝花结束 15 日拘留,重获自由。本以为事件就此落幕,没想到三个月后又出现转折 ——9 月 19 日,经媒体报道后,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情况通报,承认 “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并表示已撤销对杨宝花的罚款决定,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看似法院已纠正错误,但细究其中法律适用问题,不难发现此次处罚的荒唐之处,远不止 “适用法律错误” 这么简单。 法院对杨宝花作出处罚时,援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15 日以下的拘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身份、职业如何,只要违反法律规定,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妇违法也不例外,这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辩护权等),确保处罚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做到 “违法必究” 与 “依法执法” 相统一,避免出现超越法律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本案对比法律条文与法院的实际处罚,三处明显违法之处一目了然:其一,法律明确划定罚款上限为 1000 元,而临沂经开区法院却开出 10 万元罚单,数额足足翻了 100 倍,严重突破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其二,法律采用 “或” 的表述,明确在此情形下只能选择罚款或拘留其中一种处罚方式,法院却 “既罚款又拘留”,属于明显的处罚方式违法;其三,法律清晰限定该条款的适用场景是 “法庭审判过程中”,用于维护庭审秩序,而杨宝花与法官的冲突发生在判决作出之后的执行大厅,完全不在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内,属于典型的适用场景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是司法实践中维护法庭纪律的常用条款,对于专业法官而言,其内容与适用范围理应烂熟于心。但临沂经开区法院不仅对该法条作出严重曲解,将罚款上限肆意提高 100 倍,还对法律知识有限的普通农妇 “深文周纳”,违法采取双重处罚措施。更令人费解的是,在杨宝花被拘留完毕后,法院还以 “复议申请超过时限” 为由,拒绝受理其复议请求,一系列操作俨然是以法律之名公然违背法律,利用程序手段将当事人推向求告无门的境地。 这起案件的处罚,绝非一般意义上的 “法律适用错误”,而是司法者对法律的公然漠视与权力滥用。当本应守护正义、精通法律的法官,故意曲解法律条文,借助程序漏洞伤害普通公民,尤其是法律认知水平相对薄弱的农村妇女时,不仅践踏了法律尊严,更重创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是水源。” 这句话用在本案中再贴切不过。如果仅仅因为农妇认为判决不公、情绪激动时嗓门大了些,就被认定为 “辱骂法官”,那么法官违法适用法律,将罚款数额扩大 100 倍,还违法剥夺公民 15 天的人身自由,又该如何定性?这难道不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侮辱吗? 更值得关注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适用罚款、拘留措施必须经过法院院长批准。这意味着,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宝花作出的错误处罚决定,并非个别法官的擅自行为,而是经过院长签字认可的,院长本身就是案件责任人之一。在此情况下,由本级法院自行 “继续深入调查、追责”,显然违背了 “自己不当自己的法官” 这一最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 如今,临沂经开区法院虽已承认错误并撤销罚款决定,但这份迟来的纠正远远不够。承认错误是修复司法公信力的第一步,彻底追责才是关键。特别是在法院院长涉嫌成为责任人的情况下,仅靠本级法院自行调查,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透明,更无法让公众信服。因此,有必要启动提级调查程序,由上级法院或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全面查清案件真相。 公众迫切想知道:如此离谱的违法处罚究竟是如何产生的?是法官真的不懂法,还是明知故犯、滥用职权?相关责任人又将承担怎样的后果?唯有纪检委与上级法院联合开展深入调查,彻底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严惩违法违纪人员,才能给杨宝花一个公道,给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也才能重新挽回受损的司法公信力,让法治的阳光真正照耀到每一个人身上。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