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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建议中共中央号召全国法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学习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主动纠偏、直面争议的司法行动,更能彰显法律的温度与力量。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明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这一举措不仅回应了受害者家属多年的诉求,更向社会传递了 “有错必纠、唯法是从” 的司法态度,值得我们深入学习与广泛赞誉。 回溯案件,田某明的犯罪轨迹令人发指。1996 年,他因强奸大嫂未遂获刑,2002 年减刑出狱后非但不知悔改,反而怀揣报复之心持刀伤人,更残忍杀害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者刘铭富,随后逃亡 20 年才被抓获。然而,这样一起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一审、二审均判处田某明死刑缓期执行,与公众对 “罪刑相适应” 的期待存在明显差距,也让受害者家属承受着 “正义迟到” 的煎熬。在生效裁判已作出的情况下,云南高院没有回避争议,而是通过审查发现原判 “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 这一行为,打破了 “生效裁判不可撼动” 的刻板印象,诠释了 “司法既讲程序正义,更重实体正义” 的本质要求。 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首先是对 “见义勇为” 精神的有力捍卫。刘铭富在他人遭遇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他的牺牲,本应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与正义的坚定回馈,而此前的死缓判决,不仅让受害者家属难以接受,也可能让社会大众对 “见义勇为是否值得” 产生疑虑。云南高院启动再审,正是在通过司法手段为见义勇为者 “撑腰”:它明确传递出 “保护正义者、严惩施暴者” 的导向,让公众相信,当有人为了维护他人安全、社会秩序挺身而出时,法律绝不会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种导向,对培育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践行社会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这一举措彰显了司法机关 “自我纠错” 的勇气与担当。司法活动并非完美无缺,受证据采信、法律理解等多种因素影响,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偏差。但面对偏差,是回避问题、维持现状,还是直面不足、主动纠偏,考验着司法机关的责任与胸怀。云南高院没有因 “维护司法权威” 的表面考量而忽视案件的实质正义,而是以 “刀刃向内” 的勇气审查自身裁判,这种 “不护短、不遮错” 的态度,恰恰是司法权威的真正来源 —— 当公众看到司法机关愿意正视错误、修正错误,才能更信任法律的公正性,更愿意在纠纷解决中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再者,云南高院的行动为全国司法机关树立了 “以人民为中心” 的典范。司法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司法裁判必须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田某明案中,受害者家属多年坚持诉求,社会舆论也持续关注 “罪刑是否相当”,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正是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积极回应。它告诉我们,司法不是脱离社会的 “空中楼阁”,而是要扎根于群众的期待、立足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实现 “法理” 与 “情理” 的统一。这种 “倾听民意、回应民声” 的司法实践,让法律不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充满人文关怀的正义保障。 当然,我们也需清醒认识到,启动再审只是 “正义回归” 的第一步,后续的审理过程更需严格依法、细致审慎,确保每一个证据都经得起检验,每一次法律适用都精准无误,最终作出让受害者家属满意、让社会公众信服的判决。同时,云南高院的这一案例,也应成为全国司法机关的 “学习样本”——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既要坚守程序正义的底线,也要时刻审视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既要尊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也要保持对 “可能存在错误” 的警惕性,真正让司法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屏障。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云南高院主动启动田某明案再审,用实际行动诠释了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的理念。这种敢于纠偏、勇于担当的精神,不仅值得所有司法机关学习,更让我们对中国司法的进步充满信心。期待在后续的审理中,法律能为刘铭富这样的见义勇为者讨回公道,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以正义的判决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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