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截访本质是架空中央、欺下瞒上的权力滥用

陈中华:截访本质是架空中央、欺下瞒上的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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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公民与政府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它承载着公民的诉求与期望,也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关切的重视。信访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坚实的法律基础。从革命战争年代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信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始终发挥着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信访制度为公民提供了表达诉求的直接途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若遇到诸如土地征收、劳动权益、社会保障等问题,当在当地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时,信访成为他们向上级反映情况、寻求帮助的重要方式。通过信访,公民可以将自身的遭遇和诉求传达给政府相关部门,使问题有机会得到关注和解决。这种诉求表达渠道的存在,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让公民感受到自己的声音能够被听见,增强了公民对社会治理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信访制度对政府工作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公民通过信访反映问题,促使政府部门审视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防止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还能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政府可以从信访信息中了解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收集民众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对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求和人民利益。

信访制度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及时处理信访问题,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避免问题的积累和激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信访渠道,政府可以深入了解矛盾的根源,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调解和处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社会冲突的发生。这不仅让群众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重视,增强了对社会的信任,也为社会的稳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信访制度还能推动政策的改进和完善。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往往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或政策执行中的不足之处。相关部门通过对信访情况的分析和研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政策、完善制度,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例如,通过对信访数据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某一领域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佳,进而对政策进行优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在现实中,截访行为呈现出多种极端形式。部分地方官员为了达到零上访的目标,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在车站、交通要道等上访群众可能途经之地设卡拦截,安排专人对上访群众进行盯梢,一旦发现上访迹象,便立即采取行动,试图将上访群众拦截在当地。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直接限制上访者的人身自由,将他们关押在特定场所,使其无法前往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威胁、殴打上访者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访群众的人身安全。抢夺上访材料与通信工具,更是试图切断上访群众与外界的联系,让他们的诉求无法传递出去。

这些截访行为的目的,主要是部分地方官员受错误政绩观的影响,将零上访等同于政绩优良。他们害怕本地存在的问题暴露在上级面前,影响自己的考核成绩和仕途发展。在他们眼中,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是需要解决的民生痛点,而是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的不稳定因素。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他们不惜采取各种极端手段,试图掩盖问题,维持表面的稳定

然而,这种做法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它不仅未能平息矛盾,反而进一步激化了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原本一些可以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的小问题,因为截访行为,让群众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使问题逐渐演变为激烈的社会矛盾。政府公信力也受到了严重损害,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是政府开展工作的基础,截访行为让群众对政府的公正性和为民服务的宗旨产生怀疑,破坏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鱼水关系,违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截访行为从根本上切断了上级监督下级的法定渠道,对中央权威造成了严重的架空。国家设立信访制度和层级监督体系,就是为了打破地方治理中可能出现的信息壁垒,让上级能够及时了解下级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那些下级自身难以解决或不愿解决的问题。通过信访,群众可以将基层治理中的矛盾和权力失范问题直接反映给上级,使中央政令能够精准地抵达民生问题的核心,实现对地方治理的有效监督和指导。

但截访者却通过一系列手段,将群众与中央监督机关隔绝开来。在车站路口设卡,限制上访群众的出行自由,让他们无法前往上级部门反映问题;抢夺上访材料,使群众的诉求无法准确传达;限制人身自由更是剥夺了群众依法维权的基本权利。当国家信访局按照规定将案件转办回地方时,部分官员不仅不依法处理,反而以一种傲慢的态度对待访民,声称告到联合国也不怕,最后还是要转回来。这种对中央监督机制的公然漠视,实际上形成了一个自我封闭的地方权力闭环。在这个闭环中,地方官员可以肆意妄为,不受上级的有效监督,中央的政策和要求在基层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如同稻草人一般,失去了实际的约束力,严重侵蚀了中央权威在基层的落地根基。

截访行为的欺下瞒上特性,对社会治理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在对待群众权益方面,截访者将依法维权的群众视为麻烦制造者,对他们进行粗暴对待。恐吓、殴打等非法手段屡见不鲜,甚至将无精神病的访民当作精神病人非法拘禁。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让群众对法律和政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打破了群众心中有理走遍天下的朴素正义信仰。这种错误的行为方式使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恶性循环愈发严重,群众对地方政府失去信任,转而寻求更高层级的解决途径,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

在向上级汇报工作时,截访者通过压制上访数据、隐瞒矛盾真相,制造出一种社会稳定”“治理有效的虚假政绩。他们用表面的平静掩盖了基层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使中央无法准确掌握地方治理的真实状况。这导致中央在制定民生政策时,缺乏可靠的依据,无法精准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在实施监督问责时,也因为信息的不准确而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长此以往,形成了中央决策悬空、地方乱象滋生的治理断层,严重影响了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群众进京上访是完全合法的维权行为,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正当的目的。国家设立上级政法机关,核心目的就在于构建一个层级监督体系,有效监督下级机关的工作,打破下级难以解决自身问题的治理困境。地方政府驻地通常不在北京,当群众在本地遭遇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时,进京上访便成为他们向最高层级监督机关寻求公正的重要途径。

从实际操作来看,群众进京上访并不会干扰地方政府的正常工作。他们前往北京反映问题,并非是要阻碍地方政府的日常运转,而是希望能够找到一个更具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平台,让自己的诉求得到重视。这种行为也不属于破坏社会秩序的范畴。上访群众大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他们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混乱。例如,他们会按照规定前往相关信访接待场所,遵守秩序,理性地陈述自己的遭遇和诉求。因此,进京上访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截访行为则与进京上访的合法性形成鲜明对比,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清晰地看出截访行为的违法本质。上访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反映问题,他们没有无事生非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破坏秩序的客观行为,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反观截访者,他们的一系列行为却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拦截、恐吓上访群众,符合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情形,给上访群众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恐惧和压力。若存在殴打上访者的行为,那就涉嫌随意殴打他人,严重侵犯了上访群众的人身安全;抢夺上访材料与手机等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阻止群众反映问题,剥夺了群众的基本权利。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法治精神。地方政府以暴力手段侵犯上访群众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损害了政府的法治形象。这种行为还埋下了社会稳定隐患,让群众对政府产生不满和不信任,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当前信访制度的运行中,国家信访局将上访案件转回地方查处的做法,暴露出诸多弊端。这种做法本质上是让利益相关方进行自我纠错,这既违背了基本的人性规律,也难以保障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官员往往与案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让他们自己查处自己,无疑是让运动员兼任裁判员,很难期待他们会公正地解决问题。

这种做法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群众状告无门。当群众满心期待地将案件反映到国家信访局,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却发现案件又被转回了那些可能存在问题的地方部门,他们的希望瞬间破灭。部分地方官员甚至公然对访民宣称告到联合国也不怕,最终仍由当地查处,这种嚣张的态度让群众感到绝望,他们的合法诉求无法得到有效回应,问题也得不到实质性解决。

一些遭遇不公的群众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绕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与社会的极端举动。有的群众自行执法,试图用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容易引发更多的冲突和矛盾。还有一些群众采取自杀性报复社会的方式,滥杀无辜,这种极端行为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使社会风险进一步加剧。这些现象的出现,充分说明现行信访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否则将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更大的冲击。

为了打破当前信访制度的困境,建立中央层面直接查处机制势在必行。国家信访局应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国务院各部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直接介入调查,从根本上避免地方干预,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

在机制建立的初期,可能会面临人手不足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以解决。公开招聘专业人员是一个重要途径,吸引那些熟悉法律、了解民生问题、具有丰富调查经验的人才加入到信访工作中来,为中央直接查处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支持。整合政法资源也十分关键,将各政法机关的优势力量集中起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借助专家学者的智慧和研究成果,为信访工作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随着中央直接查处机制的常态化运行,地方政府会因忌惮监督而不敢滥用权力、漠视群众诉求。他们会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积极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从而从源头减少矛盾的产生。当群众看到自己的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就会更加信任政府,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反映诉求,进而使上访案件逐渐下降,打破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信访工作的大格局中,维稳先维权原则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核心指导思想,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这一原则深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置于首位。单纯的维稳只是治标不治本,它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不解决实际利益问题,只能暂时掩盖矛盾,就像按下葫芦浮起瓢,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只有从根源上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为正常有理上访者报销路费,是对维稳先维权原则的生动践行。正常有理上访者往往是因为在当地遇到了无法解决的问题,才选择踏上上访之路。他们为了寻求公正和解决问题,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成本。报销路费这一举措,不仅能够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让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关怀与支持,还能让他们更加专注于反映问题,而不必为经济问题担忧。这一做法体现了政府对民众诉求的重视,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例如,中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正常上访的退役军人给予路费帮扶,让退役军人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更加顺畅地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诉求,感受到了政府的温暖,也激励了更多人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表达诉求。

无理上访和诬告行为则是信访工作中的毒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无理上访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信访人在反映的问题已按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处理到位后,仍拒不接受处理结果,重复信访、长期闹访、缠访,并提出无理要求,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某地一信访人因对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不满,在问题已经依法处理并给予合理补偿后,仍每天到政府门口哭闹,甚至躺在地上阻拦人员进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办公。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依据《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诬告行为更是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严重侵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和声誉,也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湖北咸宁市嘉鱼县人社局干部邓某,为泄私愤,捏造事实,撰写举报信 30 余封,匿名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反映嘉鱼县 22 名党员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等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邓某最终因涉嫌诬告陷害被刑拘。这些案例都警示着人们,诬告陷害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保障正常信访,严惩违规行为,对于构建良好的信访秩序和和谐社会意义深远。正常信访是公民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保障其顺利进行,能够让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增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信任。而对无理上访和诬告行为的严惩,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这类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正、有序的信访生态,让信访真正成为解决问题、促进社会进步的有力工具,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另外:司法不公是诱发民众上访的核心因素,而司法腐败相较于其他领域腐败,对政党执政、国家稳定与人民福祉的危害更具根本性与深远性。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绝非单纯的经济利益纠葛,其触角往往延伸至人权保障的底线乃至生命尊严的边界: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为牟取私利,肆意滥用审判权、检察权,轻则导致无辜者蒙冤入狱、失去自由,重则使其付出生命代价;同时,也可能让本应受到法律严惩的罪犯逃脱制裁。这种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的司法乱象,不仅会严重透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污染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会对司法公信与法治权威造成致命打击,彻底摧毁民众对法治的信仰根基。

历史与现实的教训反复警示我们,若对司法腐败掉以轻心、放任其蔓延,最终必将侵蚀党的执政根基,动摇政权存续的根本。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政权的生死存亡,这一被历史反复验证的真理,却仍未被部分人深刻认知。回溯鸦片战争时期,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时,岸边数万当地民众竟以冷漠姿态围观;当清军战船被击沉、士兵落水挣扎时,民众中甚至传出喝彩之声。此后英军北上,类似的冷漠场景再度上演;到八国联军侵华时,部分百姓不仅围观战事,更主动为洋人推车、搭梯,协助外敌进攻清廷。大清子民的不忠,固然与清初的暴力统治存在关联,但更深层、更核心的原因,在于清王朝长期通过文字狱压制思想自由,以及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彻底践踏社会正义 —— 当民众在司法体系中看不到公平、在政权统治下感受不到尊严时,对政权的认同感便会彻底瓦解。即便没有外敌入侵,这样丧失民心的王朝也终将走向覆灭。

事实上,司法公正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而言,是一份实现共赢的社会契约:坚守司法公正,牺牲的只是少数妄图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势者的既得利益,赢得的却是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公信力,是全体民众对社会秩序的认同与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穿越千年仍颠扑不破的政治铁律。

为此,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坚决防止独立办案异化为脱离监督的独立王国,从制度根源上杜绝司法机关肆无忌惮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对于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对于涉嫌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必须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不贷;对于已经发生的不公正裁判与冤假错案,要建立健全及时纠错、依法赔偿的常态化机制,以实实在在的行动修复司法公信力。

唯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筑牢民众对党的信任、对社会的信心,才能为人民幸福生活、国家稳定发展、党长期执政奠定坚实而持久的基础。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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