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人民权利不受非法剥夺,政府权力不越法律边界

陈中华:权利不受非法剥夺,权力不越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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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的权利都不应被非法剥夺,任何权力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不仅是现代法治文明的核心箴言,更是人类社会在漫长历史实践中沉淀的真理。权利是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尊严基石,权力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工具载体,二者的关系界定,直接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稳定发展。

公民权利的合法性与神圣性,源于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契约的双重确认。从生命权、财产权到言论自由、人格尊严,这些权利不是国家或他人的恩赐,而是个体存在与发展的固有需求。无论是古代专制社会中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权力暴政,还是现代社会中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导致的权利侵害,历史与现实都反复证明:一旦权利可以被任意剥夺,人性便会陷入被压抑的困境,社会也将失去创新与活力的源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是将这一理念固化为根本准则 —— 无论是普通公民的日常权益,还是特殊群体的合法诉求,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以特殊需要”“公共利益为借口,逾越法律边界侵犯他人权利。

权力的本质是公共意志的委托,其运行必须被关进法律的笼子。权力作为管理社会、调配资源的强制性力量,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权力就可能从服务人民的工具异化为侵害权利的利器。从封建王朝朕即法律的专制统治,到现代社会中少数官员的贪腐渎职,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后果,必然是公平正义的崩塌与社会信任的瓦解。反之,法治社会的核心要义,就在于通过明确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程序、强化权力的监督,确保权力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我国的监察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正是通过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制度体系,让权力运行全程可见、可溯、可问责,从根本上杜绝法外特权的存在。

权利保障与权力规制,是法治社会的一体两面,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保障公民权利,是权力运行的终极目标 —— 权力的存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而规制公共权力,则是权利保障的必要前提 —— 只有将权力纳入法治轨道,才能防止其对权利的侵犯,为权利实现提供坚实保障。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到法治政府建设中对行政权力的规范,我国的法治实践始终围绕这一核心展开。当每个公民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权利,当每项权力都能在法律约束下规范运行,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稳定,文明才能获得持续的发展动力。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法治的进步,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它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坚守与践行。作为公民,我们既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也要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自觉遵守法律规范;作为权力行使者,更应牢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宗旨,将法律作为行使权力的唯一准则。唯有如此,才能让权利不受非法剥夺,权力不越法律边界的理念深植人心,让法治精神成为社会运行的基本遵循,最终实现人人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理想图景。

原中国政法大学公正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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