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无据传唤侵犯朱女士的权益,违法跨省执法应当追责到底

陈中华:无据传唤侵犯朱女士的权益,违法跨省执法应当追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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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20251117报道:1116,南宁市民朱女士收到了湖南省石门县公安局的不予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高某转发的博文系朱女士要求转发,违法事实不成立。此前,朱女士因拉人进微信群遭湖南石门警方跨省传唤,原因是她涉嫌侮辱的行为。在被传唤过程中,她认为民警存在侮辱、威胁、诱导等行为。事后,她就被跨省传唤一事向石门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022,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公安局回应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称,系依法办案,已接到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会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回复。我认为,湖南石门警方在缺乏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对南宁市民朱女士实施跨省传唤并限制人身自由,该行为已涉嫌违规,相关责任应当依法追究。

一、事件核心:无实据却行强制传唤

朱女士因拉人进群被石门警方跨省传唤,传唤理由为涉嫌侮辱的行为。但整个执法过程中,民警始终未明确告知其具体侮辱行为,后续不予处罚决定书也证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女士要求他人转发涉案博文,违法事实根本不成立。

更值得关注的是,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多项不当行为:朱女士拒绝在未明确事由的传唤证上签字后,遭到强制传唤;被带至办案中心后,个人手机、记录仪等物品被没收,还被要求更换约束性服装;询问期间被限制肢体动作,甚至喝水都需请示,人身自由受到明显限制。

二、跨省执法的底线:证据先行,程序合法

跨省传唤涉及不同地域的执法协调,更需严守法律边界和程序正义。

执法的前提是证据支撑,若无明确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仅凭猜测便启动跨省传唤,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执法原则。

行政传唤的核心是调查取证,而非限制人身自由,石门警方在传唤过程中采取的搜身、约束肢体等行为,超出了合法传唤的必要限度。

当事人有权知晓被传唤的具体事由,警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便强制执法,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三、追责的必要性:捍卫执法公信力

此类无据跨省传唤行为,不仅给当事人的工作生活造成困扰,更损害了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对涉事公安机关及相关民警依法追责,是纠正违规执法行为的必要举措,能倒逼执法机关严守程序正义。

明确跨省执法的权限边界和证据标准,可避免类似无据传唤”“过度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再次发生。

追责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执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事件时间线及追责法律依据清单

一、事件关键时间线

朱女士因拉人进群相关行为,被湖南石门警方以涉嫌侮辱的行为列为传唤对象。

石门警方启动跨省执法,前往南宁对朱女士实施传唤,朱女士因未获知具体事由拒绝在传唤证签字,遭到强制传唤。

朱女士被带至石门县公安局办案中心,个人手机、记录仪等物品被没收,需更换约束性服装,询问期间肢体动作受限制,人身自由被约束。

经调查后,石门警方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明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朱女士存在违法事实,最终未对其作出处罚。

二、核心追责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关键要点:传唤需以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嫌疑为前提,且需明确告知当事人传唤事由,强制传唤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的情形,本案中警方无实据且未充分告知事由,强制传唤涉嫌违规。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七十条:传唤他人的,应当当场告知其传唤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关键要点:跨省传唤需遵循更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证据标准,警方未明确告知具体违法事实、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撑,违背了行政案件办理的程序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关键要点:无据传唤并限制人身自由,属于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相关责任机关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要点:涉事民警的强制传唤、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若违反上述规定,需承担行政处分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追责。

传唤权,作为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案件、衔接执法程序的重要权限,本应是捍卫社会秩序的正义纽带。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执法者无视证据标准与程序边界,将传唤权异化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工具,尤其是跨省无据传唤等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当事人权益,更像一颗隐形毒瘤,悄然侵蚀着法治的根基与社会的信任。

滥用传唤权的首要危害,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粗暴践踏。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核心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剥夺或限制,而传唤权的行使必须以明确证据和合法事由为前提。湖南石门警方跨省传唤南宁市民朱女士一案中,当事人在未被告知具体违法事实、警方未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遭遇强制传唤、物品没收、肢体约束等一系列对待,其知情权、申辩权与人身自由权同时受损。这种先限制、后查证的做法,将公民权益置于执法便利之下,使传唤从调查手段沦为强制工具。当普通公民可能因模糊事由被跨省带走、失去自由,权利的安全感便会荡然无存,这与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核心要义背道而驰。

更深层的危害在于,滥用传唤权会动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根基。执法公信力源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严格遵循,源于以事实为依据的公正坚守。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建立在执法必合法、用权必审慎的认知之上。而无据传唤、过度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打破了这种信任平衡——当不予处罚决定书最终证实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仅当事人的冤屈难以完全平复,更会让公众对执法的严谨性产生质疑:若没有明确证据就能启动跨省传唤,普通公民的生活是否随时可能被执法权力干扰?这种质疑会逐渐蔓延为对整个执法体系的不信任,最终导致民不信法、不尊法的恶性循环,使执法工作陷入权威流失的困境。

从法治建设的宏观视角看,滥用传唤权是对法律程序正义的公然破坏。法治的核心不仅在于有法可依,更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程序正义正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关键屏障。《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传唤的审批程序、证据标准、告知义务都有明确规定,其目的就是通过程序约束防止权力滥用。但滥用传唤权的行为,本质上是执法者对程序的漠视:省略证据审查环节、规避告知义务、突破权限边界,这些操作看似提高了办案效率,实则是对法律规则的架空。当程序正义被随意践踏,法律就会失去防错纠错的功能,权力的任性便会滋生更多违规执法行为,最终阻碍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更值得警惕的是,滥用传唤权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公民的权利被侵害后,若得不到及时纠正与救济,很容易产生对执法机关的抵触情绪,甚至引发信访、复议、诉讼等一系列纠纷。湖南石门警方的案例中,当事人虽最终获得不予处罚决定,但期间经历的人身限制、工作生活干扰,已埋下矛盾的种子。若此类事件频发,会让公众感受到权力大于权利的不公,进而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怀疑。这种负面情绪的积累,可能从个体纠纷升级为对公共权力的普遍不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

权力是把双刃剑,传唤权的正当行使能维护社会秩序,滥用则会成为侵蚀法治的毒瘤。遏制滥用传唤权的危害,既需要通过严格追责倒逼执法者敬畏权力、坚守底线,也需要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让传唤权的行使全程置于阳光之下,更需要强化法治教育,让每一位执法者牢记权力源于法律、服务人民的本质。唯有如此,才能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让传唤权真正成为捍卫法治、守护公平的正义力量。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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