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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学习,司法纠错的核心要点和总结
当杨铁军在看守所度过 1618 个日夜后,山西高院的无罪判决终于为他洗清了 “制造毒品罪” 的冤屈。这份判决不仅还了当事人清白,更彰显了司法纠错的勇气与担当,为各级司法机关树立了标杆 —— 面对一审错误裁判,山西高院坚守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法定证明标准,敢于撤销错判、改判无罪,这种以法律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态度,值得所有司法机关学习。但迟来的正义终究带着遗憾,四年半羁押留下的创伤无法抹平,而当初的错判与超期羁押背后的责任,更不能随着无罪判决而不了了之。 山西高院的纠错,守住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山西高院的二审判决,体现了严谨的司法逻辑与对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面对一审法院的片面认定,高院清晰厘清了三大关键问题:一是明确茶碱的法律属性,认定其既非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属于毒品或制毒物品,从根源上否定了 “销售茶碱即涉制毒” 的错误前提;二是摒弃 “理论产率推算毒品数量” 的不合理做法,尊重 “多层流转后被滥用” 的客观事实,不将上游合法销售与下游非法制毒直接绑定;三是全面审查主观故意与职务行为,结合公安禁毒部门许可记录、公司审批流程、通话录音等证据,认定杨铁军作为底层销售员已尽审慎义务,无共同犯罪故意。这种不盲从、不偏私,严格依据法律与证据纠错的态度,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体现,值得山西高院的同行们学习借鉴。 一审的错判与超期,暴露了司法履职的严重缺位 与山西高院的严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运城中院的一审判决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偏差。法院无视茶碱的合法属性,忽略 “多层流转” 的关键环节,仅凭 “未尽审慎义务” 就将职务行为定性为制毒共犯,甚至以理想化的 “95% 理论产率” 推算毒品数量,完全背离了司法裁判的客观性与严谨性。更严重的是,1618 天的羁押已远超法定时限,从刑拘到一审宣判耗时近三年,明显违反 “及时审判” 原则,本质上是司法效率低下与权力滥用的双重体现。这种不负责任的裁判与拖延,不仅让无辜者蒙冤入狱,更让司法公信力受损。 追责必须跟进,才能让纠错更有意义 山西高院的纠错值得肯定,但这只是司法公正的 “后半程”。要真正守护公民权利,必须对一审的错判与超期羁押启动严格追责。根据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在证据链不完整、法律定性错误的情况下作出重刑判决,相关办案人员与审判人员理应被问责;而超期羁押背后的程序违法,也需要查清责任主体,依法追究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形成震慑,防止 “重裁判、轻证据”“重效率、轻权利” 的现象再次发生。 同时,案件暴露的监管漏洞也需在追责中同步整改。从药企销售流向追踪到公安禁毒部门的审批监管,每个环节的失职都为错判埋下了隐患。追责不能仅停留在司法层面,还应延伸至行政监管环节,倒逼各部门履职尽责,既防止合法原料流入非法渠道,也避免无辜者因 “职业关联” 陷入冤屈。 杨铁军申请的 115 万元国家赔偿,是法律规定的应有补偿,但公众更期待看到追责的落地。山西高院用纠错守住了司法底线,而全面追责才能筑牢司法公正的防线。希望所有司法机关都能以山西高院为榜样,坚守法律原则、正视自身错误,让每一次裁判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让正义不再迟到,更让错判与超期羁押的悲剧不再重演。 向山西省高级人民院学习:司法纠错的核心要点总结 坚守事实底线,拒绝 “推定式裁判”:以证据链完整性为核心,不将 “理论可能性”(如理论产率推算制毒量)作为定罪依据,严格区分合法原料与毒品成品、职务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边界。 精准适用法律,厘清法律属性:明确涉案物品(茶碱)的法定分类,严格依据易制毒化学品名录、刑法相关规定定性,不突破法律框架作出扩大化认定。 全面审查要件,不忽视关键细节:既要审查客观行为,更要核实主观故意,结合行政许可记录、公司审批流程等证据,还原当事人行为的合法背景,杜绝 “片面归罪”。 敢于纠正错判,坚守司法担当:面对一审明显错误的裁判,不盲从、不敷衍,以 “罪刑法定”“无罪推定” 原则为准则,依法撤销错判、改判无罪,维护司法公正。 尊重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权利:在纠错过程中注重程序合规,通过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厘清事实脉络,让无罪判决既有法律依据,也能体现对当事人人身权利的充分尊重。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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