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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政法工作人员不守法,人民群众怎么能守法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政法工作人员作为法治秩序的维护者、公平正义的践行者,手握执法司法权,其行为是法治精神最直观的体现。若政法者自身漠视法律、规避规则,甚至以权代法、徇私枉法,不仅会击穿法律的权威性,更会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根基——当“执法者违法”成为现实,“人民群众守法”便会失去最基本的逻辑前提与心理认同。 政法工作人员的守法,从来不是个人道德选择,而是职业使命的底线要求。从街头执法的民警到法庭断案的法官,从审查案件的检察官到提供法律服务的司法行政人员,他们的每一次执法行为、每一份裁判文书、每一次调解沟通,都在向社会传递“法律是什么、权利如何保、义务如何尽”的信号。当政法者严格依法办事,让违法者受惩戒、守法者得保护,人民群众才能真切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量,从而主动将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反之,若政法者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甚至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法律便会沦为“选择性工具”,群众对守法的敬畏之心会逐渐消解,取而代之的是“守法吃亏、违法获利”的负面认知,最终导致“法不责众”的乱象。 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始于对政法工作人员的信任。法治社会的构建,从来不是单向度要求群众“被动守法”,而是双向奔赴的“共同践行”——政法工作人员以“模范守法”树立标杆,群众以“自觉守法”回应信任,方能形成良性循环。试想,当一名执法者在执法中随意突破程序、滥用职权,却要求群众严格遵守法律;当一名司法者在裁判中偏离公正、偏袒一方,却要求群众尊重司法结果,这样的要求必然缺乏说服力,甚至会引发群众的抵触情绪。正如古人所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政法工作人员作为“治世之君子”,唯有先做到“言非法度不出于口,行非公道不萌于心”,才能让法律获得真正的权威,让群众心甘情愿地信仰法律、遵守法律。 更值得警惕的是,政法工作人员违法的破坏力,远大于普通公民违法。普通公民违法,损害的是特定对象的权益;而政法工作人员违法,损害的是整个法治体系的公信力。一次枉法裁判,可能让一个家庭对法律失去希望;一次违规执法,可能让一片区域的群众对执法机关产生隔阂;一次司法腐败,可能让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大打折扣。这种“公信力赤字”一旦产生,需要付出数倍的努力才能弥补。因此,对政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通过严格的监督机制、严肃的追责问责,让“执法者违法必受严惩”成为铁律,唯有如此,才能以“严管”倒逼“严守法”,让政法工作人员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真正成为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法治的真谛,在于“法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政法工作人员不是法律的“例外者”,而是法律的“守护者”。只有当政法工作人员始终将法律置于心中最高位置,用每一次公正执法、每一份公平裁判践行“守法”初心,才能让人民群众看到法治的光芒,感受到正义的力量,从而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履行义务,让“人人守法”成为社会风尚。反之,若政法者自身失守法律底线,法治便会失去根基,社会秩序便会陷入混乱。 综上,政法工作人员守法是因,人民群众守法是果;政法工作人员模范守法是前提,全社会共同守法是结果。唯有政法者先“正己”,方能“正人”;唯有政法者先“守法”,方能让人民群众“信法、用法、守法”,最终构建起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中国。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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