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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信访举报是公民的权利,但绝非泄愤报复的工具
近日,湖北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通报 7 起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典型案例,其中监利市易姓村民诬告民警案令人警醒,彰显了对诬告陷害行为 “零容忍” 的坚定立场。 案件核心事实:恶意报警 + 蓄意诬告的双重违法 2022 年 6 月至 2025 年 1 月的近三年间,监利市荒湖管理区南湖分场易姓村民为发泄不满,使用多个手机号码恶意拨打 110 报警电话多达 1771 次。这些报警经公安机关反复出警查证,全部属于虚假报警,严重占用本应用于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警力资源。 庄姓、李姓、邹姓三名民警因频繁处置该村民的无效报警,在沟通反馈中偶有言语冲突,竟招致易姓村民的报复。他捏造 “有警不出、充当保护伞、违规经商” 等虚假事实,多次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企图让民警受到刑事追究。经严谨核查,其举报内容全部不实,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2025 年 9 月,法院鉴于其还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 万元人民币。 通报背后的多重意义 捍卫执法权威,为民警撑腰鼓劲。民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频繁处置虚假报警本已耗费大量精力,却还要遭受恶意诬告。此案的查处与通报,切实维护了基层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职业尊严,让执法者更有底气。 划清行为边界,彰显法治底线。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易姓村民的下场警示,信访举报是公民权利,但绝非泄愤报复的工具,任何捏造事实的诬告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净化社会生态,激励担当作为。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扰乱信访举报秩序,还会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此次六部门联合行动,既是对诬告者的亮剑,也是对清白者的澄清,传递出 “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的鲜明导向。 治理诬告陷害的协同发力 此次通报并非个例,而是全国范围内治理诬告陷害行为的缩影。从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 “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到山东、河南等地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再到江苏、广西等地创新澄清正名方式,一套 “查处诬告 + 澄清正名 + 激励担当” 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正在形成。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公职人员,都应明确:举报需基于事实,监督应恪守底线,错告或检举失实与蓄意诬告有着本质区别,后者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法治社会容不得诬告陷害的生存空间,此次典型案例的通报,既是一次法律普及,也是一次郑重告诫。唯有让诬告者付出代价,才能让信访举报回归理性监督的本源,才能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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