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
陈中华:应向国际法院起诉高市早苗,向国际法院提交的起诉文书

陈中华:应向国际法院起诉高市早苗,向国际法院提交的起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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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国首相高市早苗的涉台挑衅言论及日本国对中国琉球群岛、钓鱼岛的非法侵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基本准则及日本国应履行的国际法义务,严重破坏战后国际秩序,侵犯中国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为维护国际法尊严、战后国际秩序稳定及中国合法权益,中国应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14亿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历史合法权益)

被告:1. 高市早苗(日本国首相,涉案涉台挑衅言论发表者及相关行为决策者)2. 日本国(作为主权责任主体,对其官员违法言论及非法侵占中国领土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诉讼请求

1. 判定被告高市早苗在日本国会答辩中发表的涉台挑衅言论,违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基本准则及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确立的法律义务,构成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和对中国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公然侵犯;

2. 判令被告高市早苗立即撤回所有涉台错误言论,在日本国会及国际公开场合承认其言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向中国人民作出正式书面道歉;

3. 判令日本国政府恪守二战后国际秩序及对台湾问题作出的政治承诺,建立健全约束机制,禁止任何政府官员发表涉台挑衅言论,不得采取任何干涉台海局势、危害中国主权的行为;

4. 依法确认中国对琉球群岛(冲绳)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判令日本国立即停止对上述领土的非法管辖与实际控制,无条件向中国归还琉球群岛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及相关管辖权益;

5. 判定二被告的违法行为对东亚地区和平稳定造成的潜在危害,责成日本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负面影响,提交书面承诺保证永不发生类似违法挑衅行为,全面履行国际法义务。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违法事实认定

(一)涉台挑衅言论的具体事实及经过

1.被告高市早苗在日本国会众议院全体会议答辩环节,针对“台海局势应对”议题,公然发表“台湾有事就是日本有事”的挑衅言论,并明确表示“日本将依据宪法第九条及集体自卫权相关法律,对台海局势采取必要应对措施”。该言论经日本国会官方直播平台全程直播,日本共同社、朝日新闻等主流媒体同步报道。

2. 中国政府于言论发表当日即通过驻日本大使馆向日本外务省递交外交照会,次日外交部发言人在例行记者会上发表严正声明,要求日方立即撤回错误言论。截至本起诉书提交之日,日本国政府及高市早苗本人未作出任何撤回言论或道歉的明确回应,其官方发言人在后续记者会上仍坚持“言论符合日本国家安全利益”的错误立场。

(二)日本国非法侵占中国领土的事实及经过

1.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历史上,中国对钓鱼岛的管辖可追溯至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顺风相送》(明钞本,现藏于英国牛津大学鲍德林图书馆,编号:MS.Bodl.981)明确记载钓鱼岛为中国航行标识(证据5-1);清朝《筹海图编》(胡宗宪著,明嘉靖四十一年刻本,现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索书号:010106740)将钓鱼岛纳入中国海防管辖范围)。

◦ 1895年,日本在甲午战争后通过《马关条约》非法窃取钓鱼岛,但该条约因1945年日本战败已失效。根据1943年《开罗宣言》(美英中三国签署,联合国官方存档编号:S/763)及1945年《波茨坦公告》(美英中三国签署,联合国官方存档编号:S/1203),钓鱼岛应随台湾一并归还中国

◦ 1971年,美国与日本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即《冲绳返还协定》,美国国务院存档编号:DOS/71-500),非法将钓鱼岛“托管权”移交日本,日本自此对钓鱼岛实施非法管辖,但该移交行为未获得中国政府承认,不具有国际法效力。

2. 琉球群岛(冲绳):

 

历史上,琉球群岛为独立的琉球王国,自1372年起向中国明朝称臣纳贡,成为中国藩属国,明清两代朝廷共派遣24次册封使前往琉球,册封记录载于《明实录》《清实录》(现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编号:03-001-002)。

◦ 1879年,日本以武力非法吞并琉球群岛,改为“冲绳县”,该行为违反当时国际法中“领土取得须经合法同意”的原则,未获得中国及国际社会承认。

◦ 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琉球群岛未被列入日本固有领土。1972年,美国未经中国等相关国家同意,擅自将琉球群岛“行政管理权”移交日本(《冲绳返还协定》附件,美国国务院存档编号:DOS/72-300),但“行政管理权”不等于主权,琉球群岛主权归属至今未定,日本的管辖行为属非法。

二、被告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论证

(一)违反《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核心原则

1.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被告高市早苗的涉台言论以“集体自卫权”为借口,实质是对中国内政的武力威胁,违反上述条款;日本国对钓鱼岛、琉球群岛的非法侵占,属于“以非法手段侵害他国领土完整”,违背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原则。

2. 国际法中“不干涉内政原则”明确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干预他国内部事务。台湾问题、领土主权问题均属中国内政,被告的言论及行为直接干预中国内政,违反《国际法原则宣言》(联合国大会第2625号决议)的明确规定。

(二)违背日本国的国际法义务与政治承诺

1. 日本国在1945年《日本投降书》(联合国官方存档编号:S/1484)中明确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全部条款”,但长期非法管辖钓鱼岛、琉球群岛,违背投降书确定的领土义务。

2. 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均明确规定日本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尊重中国领土完整,但被告高市早苗的涉台言论及日本国的领土侵占行为,直接违背上述国际承诺。

(三)破坏战后国际秩序与地区和平稳定

1. 作为二战战败国,日本的宪法及战后国际秩序对其军事行动、领土主张均有严格约束。被告的涉台言论突破“和平宪法”限制,试图复活军国主义扩张野心,是对二战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对中国领土的非法侵占,加剧地区领土争端,极易引发军事冲突。

2. 被告言论向“台独”分裂势力释放错误信号,导致台海局势紧张升级,同时伤害曾遭受日本侵略的亚洲国家人民情感,破坏东亚地区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

 

(四)侵犯中国核心利益与民族情感

台湾问题、领土主权是中国核心利益中的核心,事关14亿中国人民的民族尊严。被告的违法行为不仅阻碍中国和平统一进程,破坏国家主权完整,更引发中国人民的强烈愤慨,严重伤害民族情感,中国政府和人民有权依法维护国家合法权益。

三、中国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的法理依据

1. 历史主权依据:中国对钓鱼岛的长期航行管辖、对琉球群岛的宗藩册封关系,构成国际法上“持续、和平、公开”行使主权的证据,符合“先占”“时效取得”等传统国际法原则(证据5-36-2)。

2. 国际条约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构成战后日本领土归属的“根本法律文件体系”,明确钓鱼岛归还中国、琉球群岛不属于日本,上述条约对日本具有强制约束力。

3. 国际法实践依据:美国战后对钓鱼岛、琉球群岛的“托管”及移交行为,未获得中国政府同意,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八条,托管制度不改变领土主权归属,日本不能以“行政管理权”主张主权

综上所述,被告高市早苗的涉台挑衅言论及日本国对中国琉球群岛、钓鱼岛的非法侵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基本准则及日本国应履行的国际法义务,严重破坏战后国际秩序,侵犯中国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为维护国际法尊严、战后国际秩序稳定及中国合法权益,特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国际法院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关盖章)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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