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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诉讼时效规定违背正义本质、影响社会稳定应当尽快取消
近期,部分法院的法官与律师协会的委员频繁针对我们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代理“法律程序终结且超过诉讼申诉期限”案件的行为提出指责,甚至通过不当引导制造委托人对律所的不信任,人为激化委托人与律所的矛盾。然而,结合我所代理的曹志彬案等典型案例的实践经验、现行法律政策的明确依据,以及胡文海、张扣扣、陈水总等极端案件的沉痛教训不难发现,这种指责既缺乏坚实的法理支撑,更无视司法纠错的本质属性与社会稳定的底线诉求,严重曲解了律师的法定职责与司法正义的核心内涵,亟需予以彻底澄清与严肃反驳。
一、法理基石:超期申诉代理系法定权利,绝非“越界”之举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从未剥夺律师代理“超期申诉案”的权利,相关执业行为完全于法有据、于规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将“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列为律师的法定业务范围,并未以“申诉未超期”作为前置条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律师的申诉代理权限,强调律师可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各类生效裁判的申诉程序。更具针对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开篇即明确:“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该意见通篇未对申诉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反而通过“逐步实行全覆盖”的表述,凸显了鼓励律师参与申诉代理、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的政策导向。 以我所代理的曹志彬案为例,当事人自2004年被错误定罪后,持续申诉近二十年,即便已远超一般意义上的申诉期限,我所律师的代理行为仍严格契合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更符合《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的核心精神。事实上,“申诉期限”规制的是当事人申诉权的行使时效,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性;而“代理权限”源于法律对律师执业范围的明确授权,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不存在必然关联。部分法院与律协将“超期”直接等同于“无权代理”,本质是对法律条文的片面解读与机械适用,混淆了程序时效与执业权限的核心边界,违背了立法本意。 二、价值内核:代理超期申诉案是司法纠错的关键支撑 司法实践中,大量超期申诉案件背后暗藏冤错隐患,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有效申诉,往往源于客观障碍而非主观放弃。有的当事人因文化水平有限、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未能及时知晓申诉权利与程序;有的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提供专业帮助;有的甚至因案件存在司法腐败、程序瑕疵,导致原审裁判不公且申诉渠道受阻。这些情况下,“申诉超期”绝非“权利丧失”的标志,更不能成为否定案件冤错可能性的依据。 曹志彬在申诉过程中,向时任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部顾问、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主任的我寻求法律帮助。我在了解案件详情、核实相关证据后,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问题,随即安排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建璞律师,北京市正义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共同担任曹志彬的申诉再审辩护人。 曹志彬案的最终改判,恰恰印证了这一点——经过我所律师的专业代理,最终推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不仅为当事人洗清冤屈,三名诬告者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眼全国,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重大冤假错案,均是经过当事人持续多年申诉、律师不懈推动才得以昭雪。这些案例充分说明,超期申诉案件往往是司法纠错的“重点领域”,律师的代理行为正是打通纠错通道的关键力量。如果律师因“申诉超期”便拒绝代理,无异于堵死了冤错案件的最后救济途径,直接违背了司法“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也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核心目标背道而驰。部分法院与律协对超期申诉代理的指责,实则是将程序形式主义凌驾于实质正义之上,忽视了司法纠错的核心使命与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诉求。 三、风险警示:司法救济缺位是极端事件的根源,律师代理是社会稳定的防线 历史与现实的悲剧早已反复证明:司法不公、有错不改,加之合法申诉渠道堵塞,是催生极端恶性事件的重要根源,直接威胁社会稳定与政权根基。当前,部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陷入“中转循环”的怪圈——当事人层层信访,国家信访部门的转办指令最终仍回到当地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本质上是让违法者“自断其案”,完全背离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在这种背景下,那些因“申诉超期”被拒绝代理、陷入“状告无门”困境的当事人,极易产生绝望情绪,进而放弃合法维权途径,转向私力报复。 山西胡文海案中,因举报村干部贪污腐败,联合121名村民上访8个月无果,合法诉求始终得不到回应,最终持枪斧杀害14人、重伤3人;陕西张扣扣案中,因母亲遇害案裁判不公,父亲持续申诉二十余年未果,绝望之下在除夕之夜杀害仇家父子三人;厦门陈水总案中,为更正社保年龄奔波两年,遭遇多部门推诿扯皮,最终在BRT公交车上纵火,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的惨痛后果。 2009年,贵州遵义的何胜凯因对土地纠纷的法院判决不服,申诉无门后闯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凶,致1名法警死亡;2010年,湖南的朱军在民事判决维权无果后,持枪闯入永兴县人民法院,造成2名法官死亡、1名法官重伤;2008年,上海的杨佳因自行车被扣与警方发生冲突,在多次投诉、信访无果后,闯入闸北公安分局,致6名民警死亡、多人受伤。这些事件接连发生,指向同一个残酷现实:当公民对司法终审彻底绝望,当执法机关的公正性受到根本质疑,司法与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将面临直接威胁,而司法权威也会在这种对抗中摇摇欲坠。 2011年5月26日,江西抚州政府大楼等地发生连环爆炸,造成3人死亡、6人受伤。制造者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满,认为遭遇行政不公,在长期上访无效后,选择用爆炸这种极端方式表达诉求。这些案件虽各有其特殊性,但背后都隐藏着共同的症结:政法系统的公正缺失、权利救济渠道的堵塞、基层治理的失效。它们以血的代价证明:政法不公,是社会动荡的重要根源;维护政法公正,是守护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 这些用生命与鲜血书写的悲剧,核心症结均在于“合法救济渠道失灵”——当当事人的冤屈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伸张,公力救济彻底缺位时,个体的绝望便会转化为对社会秩序的极端挑战。这不仅严重践踏生命权、破坏社会安定,更会动摇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侵蚀政权稳定的根基。 与之相对,律师代理超期申诉案,正是破解这一困局、防范社会风险的重要防线。在曹志彬案中,我们通过专业代理推动案件再审改判,既还当事人清白,也成功化解了持续近二十年的社会矛盾;在诸多类似案件中,律师的参与能够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帮助其梳理案件事实、补充关键证据,推动司法机关发现并纠正错误。这种代理行为不仅不会扰乱司法秩序,反而能帮助司法机关弥补程序缺陷、修复司法公信力,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部分法院与律协将律师代理超期申诉案视作“麻烦制造者”,显然是对律师职能的深层误解,更是对社会稳定风险的严重漠视。 四、制度反思一:风险代理限制背离民生诉求,阻碍弱势群体维权 在超期申诉案代理的争议之外,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风险代理的限制性规定,同样值得深入反思。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禁止婚姻继承、社会保险、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案件,以及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律师代理申诉案件不得与申诉人订立风险代理协议。从表面上看,这些规定似乎旨在维护特定群体权益、规范收费秩序,但实践中却严重背离民生诉求,成为弱势群体寻求法律帮助的“拦路虎”。 从社会现实来看,风险代理模式本是破解弱势群体“没钱打不起官司”困境的重要途径。大量超期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工伤赔偿案件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争议中的劳动者,均因经济窘迫无法支付前期律师费用,陷入“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申”的困境。而风险代理模式允许当事人在案件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用,大幅降低了维权门槛,让经济困难群体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同时,风险代理将律师报酬与案件结果直接挂钩,能够倒逼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全力以赴梳理案件、收集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这不仅能增强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更能提升司法体系的整体公信力。 有人认为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替代风险代理,但实践中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与繁琐程序,让许多弱势群体望而却步。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一系列材料,低保户需层层开具贫困证明,农民工讨薪需先证明劳动关系——而大量农民工缺乏劳动合同,只能四处寻找考勤记录、工资条,耗时耗力;部分地区甚至要求提供房产证明、存款流水等精确材料,对文化水平不高、身处困境的求助者而言,仅梳理申请材料就如同“解行政谜题”,不少人尚未获得援助便已放弃。 从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审视,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同样存在明显缺陷。公序良俗强调社会和谐与互助友善,法律本应是保护弱者、主持公道的屏障,但相关规定却让经济困难者被法律大门拒之门外,被迫承受冤屈,甚至催生极端报复行为,严重违背和谐互助的公序良俗。在核心价值观层面,“公正”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风险代理限制使经济困难者无法与强势一方平等对抗,破坏司法公正根基;“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公民权利,而相关规定剥夺了当事人选择适合自身收费方式的权利,与法治精神相悖;“友善”倡导人与人互助协作,风险代理本可构建律师与当事人的协作维权关系,却被制度强行束缚。 五、制度反思二:申诉时效规定违背正义本质,应彻底取消 更深层次的反思在于,控告、起诉、申诉的时效限制,本身就与“正义不应缺席”的司法理念相冲突。明朝嘉靖年间,淳安知县海瑞智断十年冤狱的故事流传至今——吏员潘天琪与徐氏被诬陷通奸杀人,历经三县会审定案,徐氏持续喊冤十年,最终被海瑞发现案件背后的官商勾结与刑讯逼供,成功昭雪。海瑞“虽久必究、不畏繁难”的司法精神,恰恰彰显了正义的本质:无论时间过去多久,冤错都应纠正,公平都应兑现。 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与申诉时效,却将“时间经过”等同于“权利丧失”,导致大量当事人因超过期限被法院驳回申诉,彻底丧失司法救济渠道。这种规定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消失,义务人也不应因时效届满而免除责任。更现实的问题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与基层群众中,许多人根本不知晓“诉讼时效”的概念;部分当事人甚至因被义务人欺骗、控制而错过时效,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利用信息不对称拖延时间、规避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时效制度的存在,不仅未能实现“稳定社会关系”的立法初衷,反而成为司法不公的“遮羞布”,催生大量“状告无门”的群体,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取消控告、起诉、申诉的时效限制,让正义真正没有“时间门槛”。 六、核心共识:司法公正是政权存续的根基,律师代理是重要保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应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诉时效制度等,若已成为阻碍司法公正、侵害群众权益的障碍,就应及时修改完善,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 更需要明确的是,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不公直接关系政权的生死存亡。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往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无辜者蒙冤入狱、甚至付出生命代价,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司法公信造成致命伤害。历史早已给出警示:鸦片战争期间,英军与清军作战时,岸边民众冷漠围观,甚至为清军战败喝彩;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竟为洋人推车、搭梯——清王朝子民的“不忠”,根源在于长期的司法腐败与民生漠视,最终导致政权分崩离析。反之,司法公正则是“双赢游戏”,牺牲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的不当利益,赢得的却是民心向背与政权稳固。 因此,党和国家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领导,督促司法机关及时纠正不公裁判,坚决杜绝“司法独立办案”异化为“司法独立王国”;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同时,法院与律协应摒弃对律师代理超期申诉案的错误认知,正视律师在司法纠错、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律师代理超期申诉案,绝非“越界”之举,而是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是司法纠错的关键支撑,更是守护社会稳定、筑牢政权根基的司法担当。那些指责律师“越界”的声音,本质上是对司法正义的误解与漠视。唯有摒弃程序形式主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畅通维权渠道,让律师能够依法充分履行代理职责,让每一起冤错案件都能得到纠正,才能避免极端悲剧重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与政权稳固。 北京中公法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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