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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王爱文王爱武属正当防卫,城管人员之死属罪有应得
当生存权与执法权发生碰撞,当精神障碍者的行为被置于严苛的事后评判,本案的判决更应坚守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法治精神。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王爱武、王爱文的反抗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二人理应宣告无罪;城管人员因违法执法激化矛盾,最终酿成自身伤亡的悲剧,实属罪有应得。唯有厘清执法边界与防卫底线,方能以儆效尤,规范公权力行使、守护公民合法权利。 一、城管行为构成严重不法侵害,防卫起因于法有据 王氏兄弟占道卖瓜虽属轻微违规,但城管执法已彻底突破法定程序与比例原则的双重底线。7 月 17 日收缴秤具引发冲突后,双方已明确约定次日到派出所协商处理,然而城管却背弃约定,于次日纠集十几人上门强行收缴,此举绝非正常执法,而是带有报复性的强制压迫行为。 法院亦已认定,城管部分人员存在言行失当行为,且该过错是引发案件的核心诱因。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违法执法行为本身即属于不法侵害,王氏兄弟面对十几人的围堵之势,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紧迫的威胁,其反抗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法定起因条件,具有天然的合法性。 二、防卫手段未超必要限度,王爱武、王爱文的反击正当合理 认定防卫限度的核心标准,是结合现场的力量对比、危险程度等具体情境综合判断,而非脱离实际的事后苛求。城管十几人形成的人数优势,对王氏兄弟二人形成了压倒性的威胁,冲突发生时,王氏兄弟处于孤立无援的弱势地位。 王爱武持刀捅刺、王爱文持木板殴打,均是在面对群体性执法压迫时的本能反击。根据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不应苛求防卫人在危急时刻采取与不法侵害完全相当的反击手段,判断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须考量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力量差距。在十几人围堵的危急情境下,兄弟二人的反抗手段,完全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并未超出合理边界,理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王爱武无刑事责任能力,王爱文不构成共同犯罪 王爱武的精神状态是本案的关键免责事由。他 2012 年便因精神失常就医,2015 年获发二级精神残疾证,案发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有充分的病历、残疾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刑法》第 18 条规定,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即便司法鉴定将其认定为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结合其发病时的行为失控状态,以及受到城管围堵的刺激情境,也应认定其在案发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同时,无任何证据证明王爱文与王爱武存在共同杀人的意思联络,王爱文既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弟弟的过激行为,其持木板反抗的行为独立构成正当防卫,不应以从犯论处。 四、判决背离立法精神,无罪认定方显公平正义 本案判决未采信正当防卫辩护意见,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城管的程序性违法与暴力压迫是冲突升级的直接原因,王氏兄弟的反抗是对不法侵害的正当回应,其行为本质是捍卫自身权益的合法之举,而非蓄意杀人。 将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定性为犯罪,不仅违背基本的公平正义,更会对社会导向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五、无罪判决方能以儆效尤,筑牢法治边界 从社会治理与公权力规范的维度审视,以儆效尤的价值导向,不仅在于惩戒犯罪,更在于通过个案判决划定权力与权利的边界。若本案将王氏兄弟的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将产生双重负面效应:其一,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成本被大幅降低,执法者可能因无需为程序违法、暴力执法承担后果,而进一步突破执法底线,导致类似冲突反复上演;其二,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被变相剥夺,陷入 “维权无门、反抗有罪” 的困境,最终损害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 相反,若依法宣告王爱武、王爱文无罪,方能真正实现以儆效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方面,这一判决将明确警示所有执法机关:执法权的行使必须恪守法定程序,违法执法引发的后果需由执法者自行承担;另一方面,判决将向全社会重申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法治精神,明确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防卫权利。 而本案中城管人员的伤亡,是其背弃约定、违法围堵的必然结果,其自身过错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实属罪有应得。 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守护正义、划定边界。王爱武与王爱文的行为本质是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而非蓄意杀人,理应得到无罪判决的公正对待。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栽判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上诉申诉,申诉再申诉,申诉不成后都去国家信访局,导致国家信访局门庭若市。 而目前的国家信访局实质上就是一个中转局,一般是把上访(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一级一级地向下转,最后还是转回当地被举报人处查处。在目前只有上级才能管得了下级的情况下,让违法者自查自纠是不可能公正的事,也是违背人性的,无形中造成老百性状告无门。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自行执法,甚至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侵犯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侵犯党的政权之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和冤假错案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让人民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国家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长期执政。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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