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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才能筑牢司法正义底线防线
几乎所有冤案都有刑讯逼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在2007年曾做过类似的实证研究——通过对50起涉嫌杀人罪的案件研究,何家弘发现,把刑讯逼供获得口供作为定案根据往往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50起刑事冤案中,被法检认定存在刑讯逼供以及虽然未经认定但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到九成以上,仅3起案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6%。典型刑讯逼供冤案包括:聂树斌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案、张玉环案、呼格吉勒图案、罗树中案、刘德山案、暴钦瑞案等,均存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程序违法等问题。
律师办公室的惨白灯光下,一份薄薄的病历却似千钧巨石,压得人喘不过气。当事人嘴角的溃疡还在渗着血丝,缺角的门牙裸露着红肿的牙龈,他声音颤抖地诉说着被刑讯的遭遇,可律师翻遍整卷案卷,能佐证这份遭遇的,唯有他脸上未消的肿胀,和一句苍白无力的自述。这便是刑讯逼供最残酷的现实悖论:身体的伤痕真实可触,内心的疼痛刻骨铭心,可想要让他人相信“被刑讯”这三个字,却比在沙漠中培育繁花还要艰难。当受害者鼓起勇气控诉,法律的追问冰冷而直接:“证据呢?” 可谁会见过施暴者主动将录音笔递给受害者?谁又能指望违法者亲手拍下自己的罪证?拿不出所谓的“铁证”,“诬告陷害”的帽子便可能随时扣下——调查刑讯的程序尚未启动,核查受害者“是否故意捣乱”的流程却已先行。这般境况,哪里是为受害者提供维权途径,分明是将身处绝境的人,再往悬崖边推了一步。 事实上,证明“未实施刑讯逼供”本非难事。只需调取拘传全程的录音录像,谁动了手、谁在旁旁观、审讯过程如何,一切便一目了然。但现实往往背离常理,从嫌疑人被传唤带走,到送入看守所的数小时“拘传真空期”,正是其最孤立无援的时刻:手机被收缴,与家属彻底失联,全程处于侦查人员的掌控之下,而这短短数小时,藏匿了90%以上的刑讯逼供行为。 极具讽刺的是,一旦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反而能获得相对的安全。只因看守所与办案机关分属不同系统,收押前会对嫌疑人进行细致的身体检查,甚至要求办案人员签字确认“人犯移交时身体无异常”,无人愿意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背锅。更令人心寒的是,交警贴罚单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110出警从接警到处置均录像留存,偏偏在传唤、审讯嫌疑人的关键环节,相关设备要么“突发故障”,要么“未按规定开启”,仿佛成了全国范围内最易出问题的监控系统。 律师群体多年来不断呼吁:公安机关从传唤嫌疑人到将其送进看守所,必须全程开启录音录像!这并非对执法机关的苛责,而是最基本的司法监督要求。可在诸多案件中,就连制作笔录时的录像都付诸阙如,当当事人提出“笔录内容与自己的陈述不符”,得到的回复永远是冰冷的“设备坏了”。一句轻飘飘的“故障”,难道就能让真相蒙尘,让受害者的遭遇石沉大海吗? 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拘传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有镜头全程监控,那些伸向嫌疑人的拳头,还敢肆无忌惮地挥下吗?如果每一次审讯的一言一行都有录音为证,那些与当事人陈述相悖的“不实笔录”,还能被轻易掩盖吗?阳光,从来都是最好的防腐剂,而我们期盼的这束司法阳光,何时才能照亮拘传、审讯的每一个角落?何时,受害者的伤痕无需再靠自己艰难举证,正义能主动奔赴那些无声呐喊的人? 当湖南衡阳中院的法警听闻罗树中的遭遇时,即便见惯了司法实践中的风风雨雨,也忍不住脊背发凉。这位讨要工程款的企业家,被异地立案后身陷“小黑屋”半年,不仅自己在指定居所被打断肋骨、踢聋耳朵,遭受被逼吃屎喝尿、生殖器被电警棍损毁的非人酷刑,其堂侄被非法关押150天,妻子被关至胃出血,就连家中刚出生双胞胎的父亲也难逃抓捕。三百余份带着血迹的供述,即便最终被法院依法排除,可一审仍判处其二十年有期徒刑,直至中央督导组介入调查,迟到的正义才姗姗来迟。 河南法官刘德山的经历,更像一面镜子,照见了司法者曾有的集体盲区。这位审案三十年、从未相信过“刑讯逼供辩护”的老法官,当自己遭遇“挂起来”“弓起来”“撩起来”的酷刑,经历站壁30厘米长达10小时、肋骨被打断、镣铐连体锁3天3夜、17天仅喝三碗稀饭的非人对待后,才幡然醒悟:“被告人要自证被刑讯,就像逼着哑巴开口说话,难如登天。” 罗树中与刘德山的遭遇,并非个例,而是现行举证规则下刑讯逼供问题的缩影。唯有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让掌握公权力的执法机关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才能从源头上掐断冤假错案的根源,筑牢司法正义的第一道防线。 一、血案撕开制度裂痕:受害者沦为“举证的囚徒” 罗树中案如同一把尖刀,狠狠剖开了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完整链条。作为一名合法经营的企业家,只因讨要工程款,便被异地立案,身陷无监控、无见证人的“法外空间”,遭受长达半年的非人折磨。其家人也受到牵连,整个家庭陷入绝境。即便三百余份非法供述被依法排除,可一审法院仍作出了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若非中央督导组的介入,这起冤案或许永远无法昭雪。 刘德山法官的遭遇,则让司法者直面刑讯逼供的残酷真相。三十年司法生涯中,他审过百余起死刑案,对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辩解始终持怀疑态度,却从未想过自己会成为被刑讯的对象。当他在法庭上喊出“我被刑讯”,面对的却是自己曾熟视无睹的举证规则:要证明被殴打、被虐待,必须拿出切实证据。 可证据究竟在何处?在那些无监控的“黑宾馆”“车库审讯室”里吗?在施害者主动递来的录音笔里吗?在被打断的肋骨、撕裂的皮肤、满身的伤痕里吗?罗树中带着断骨反复申诉,刘德山对着X光片编号艰难自证,而侦查机关只需出具一张简单的“未实施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就能让受害者的所有伤痕都蒙上“诬告”的嫌疑。这样的举证要求,并非真正的司法举证,而是将受害者钉在绝境之中,让其成为无力自证的“举证囚徒”。 现行的举证规则,将举证责任完全推给了处于绝对弱势的嫌疑人、被告人。当他们被剥夺人身自由、与世隔绝,面对掌握公权力、掌控所有审讯环节的侦查机关,想要收集并提交自己被刑讯的证据,无异于与虎谋皮。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本身就违背了控辩平衡的司法原则,为刑讯逼供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也成为了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制度诱因。 二、倒置举证责任:非苛责权力,而是守护司法底线 刑讯逼供的本质,是公权力对弱者的肆意碾压,是执法者对司法规则的公然漠视。当嫌疑人、被告人被剥夺自由,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要求他们证明自己“被刑讯”,就如同让羔羊证明“狼有多残忍”,本身就违背了客观现实与司法逻辑。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让侦查机关证明“自己未实施刑讯逼供”,并非对执法机关的刻意刁难,而是为了给司法正义留一条活路,为了守护最基本的司法底线。 举证责任倒置,能直击刑讯逼供的隐蔽性死穴。罗树中被虐待的指定居所、刘德山受刑的无窗房间,都是典型的无监控、无见证人的“法外空间”,这也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但侦查机关掌握着审讯的时间、地点、方式,全程开启录音录像、引入第三方监督,这些都是其能够做到、也应当做到的基本执法要求,只是部分执法者出于侥幸心理不愿执行。一旦法律明确规定“证明不了无刑讯,就推定有刑讯”,那些隐藏在暗室里的拳头,那些肆无忌惮的酷刑,才会真正被遏制。 举证责任倒置,更是对司法控辩平衡的救赎。在当下的法庭之上,带着镣铐的被告人,要对抗拿着“合法情况说明”、掌握着全部侦查证据的侦查机关,双方的力量对比悬殊如蝼蚁撼树。律师要求调取审讯录像,得到的答复往往是“设备坏了”;要求收集相关证据,面对的往往是“录像丢失”。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将“自证清白”的压力,从弱势的被告人一方,转移到强势的侦查机关一方:设备坏了,必须作出合理解释;录像丢了,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才是司法应有的温度——始终站在保护弱者的一方,而非纵容公权力的肆意扩张。 更关键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能倒逼侦查模式实现“刮骨疗毒”式的变革。长期以来,部分侦查人员迷信“口供为王”,将刑讯逼供当作破案的“捷径”,根源就在于刑讯的违法成本太低:即便制造了冤案,也能以“追诉时效已过”“证据不足”等理由搪塞;即便非法供述被排除,也鲜有执法者因此承担实质性的法律责任。而一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刑讯取得的口供将被依法排除,侦查机关还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执法者也将为刑讯逼供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这才能逼着侦查机关彻底摒弃“暴力取证”的错误模式,转向“物证为王”的科学侦查正道,从根源上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三、让制度长出牙齿:不止于“倒置”,更要落地生根 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孤立的制度设计,更不能成为一纸空文。唯有搭配完善的配套机制,让各项制度真正长出“牙齿”,才能织密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防护网,让举证责任倒置落地生根,发挥实际效用。 其一,全程录音录像必须成为不可撼动的“铁证”。法律应当作出明确且刚性的规定:所有审讯活动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由看守所作为第三方全程录制录音录像,录像资料制作一式三份,分别由侦查机关、辩护律师、检察院保存,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或销毁。罗树中案中,非法供述能够被依法排除,关键就在于律师成功证明了“监视居住期间无合法录音录像”。若能明确规定“无完整合法录音录像,即推定存在刑讯逼供”,那些“设备故障”“录像丢失”的荒唐借口,便再也无法成为掩盖真相的遮羞布。 其二,责任连带机制必须“咬出血痕”,让施害者付出代价。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实施刑讯逼供的执法者往往难以被追责,相关的国家赔偿最终由纳税人买单。罗树中、刘德山案的施暴者至今仍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般结果,并非惩恶扬善,而是在纵容违法。必须立下刚性规矩:对实施刑讯逼供的执法者,无论时隔多久,均需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批准、纵容刑讯逼供的领导干部,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其领导责任;国家作出赔偿后,依法向刑讯逼供的责任人全额追偿,绝不能转嫁由纳税人买单。谁施暴,谁担责;谁纵容,谁受罚,这条规则必须钉死在法律条文里,刻在每一位执法者的心中。 其三,司法公开必须成为照亮司法暗箱的“探照灯”。罗树中姐弟历经艰难“告御状”才遇上中央督导组,刘德山案依靠舆论关注才得以重审,这些个案的正义实现,说到底是靠阳光照进了司法暗箱。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刑讯逼供申诉的“绿色通道”:一旦被告人提出被刑讯的辩解,法院必须依法开庭审理,组织控辩双方公开对质,绝不能搞“书面审理”“内部沟通”的暗箱操作。正如龚稼立组长所言“材料我一定会看”,司法机关唯有敢于直面问题、主动公开纠错,让司法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才能让公众真正相信正义的存在,筑牢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四、正义的刻度:从个案突围到制度重生 三百余份非法供述被依法排除,资深法官沦为刑讯受害者后的幡然觉醒,这些个案撕开的制度口子,赤裸裸地暴露了现行举证规则的致命缺陷。回望历史,清末的司法腐败达到了极致,民间甚至出现“百姓看清军败亡而喝彩”的悲凉景象,其根源就在于司法公正荡然无存,百姓对朝廷彻底失去信任。而刑讯逼供,正是司法公正的头号杀手,是侵蚀司法公信力的毒瘤。 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只是改变了一项司法举证规则,实则是对司法理念的重塑与革新:它直面“权力容易被滥用”的客观现实,强调用制度捆住公权力的“任性之手”;它坚守“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司法底线,拒绝以“正义之名”行“不义之实”;它深知“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更警惕“沉默的正义会消亡”,始终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放在首位。 从罗树中案的再审听证,到刘德山案无罪判决中那根“有所疏忽”的尾巴,这些司法实践中的微小进步都在告诉我们:司法正义的实现,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从一个个个案的突围开始,推动制度的逐步完善与重生。唯有让施刑者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让受害者不再带着满身伤痕艰难举证,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否定侦查权的正当性,而是为了让侦查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让法治更具文明温度;并非牺牲司法办案效率,而是为了坚守司法正义的底线,彰显对每一个生命、每一项权利的敬畏。我们坚信,终有一天,刑讯逼供的阴影会被举证责任倒置的阳光彻底驱散,每一份口供都能经得起程序的严格拷问,每一个制造冤案的违法者都将无处可逃。 那时,罗树中的肋骨不会白断,刘德山的19个月牢狱之灾不会白熬,无数受害者的遭遇都将被看见、被正视。司法正义的防线,将真正被筑牢,而这,正是法治中国应有的底色。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核心社会功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国家政权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发展,都与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否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违法执法。前些年流传于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这般现象至今仍未彻底根除,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部分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裁判,导致当事人不得不反复上诉、申诉,申诉无果后便涌向国家信访局,使得信访部门门庭若市。而国家信访局本质上是中转机构,往往将上访案件层层下转,最终又转回当地被举报人处查处。在当前地方官员选拔任用的体制下,上级对下级拥有直接管理权,让违法者自查自纠,本身就违背人性,也难以实现公正处理,无形中造成了老百姓状告无门的困境。 在此背景下,一些遭遇司法不公的当事人,被迫绕过法律程序,采取危及他人、危害社会的极端举动,甚至自行执法、报复社会、滥杀无辜;还有部分当事人选择向“黑社会”求助,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解决纠纷,这些行为都引发了更为严重的社会冲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公正就像一个风向标,直接引导着社会风气的发展方向。健康的司法体系,坚持惩恶扬善,能够引导社会风气向善向好;而一旦司法结果沦为惩善扬恶,便会让社会风气不断向坏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它让社会正义无处伸张,让老百姓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对社会的整体感受陷入黑暗。在司法腐败的阴影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必然会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类型。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绝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纠葛,更多的涉及人权、人命。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搞腐败,自己获得了些许好处,却让无辜的人蒙受牢狱之灾,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司法不公,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如果我们对司法腐败掉以轻心、任其泛滥,最终必将葬送党的执政根基。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的真理,但如今仍有部分人对此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早已给出答案:齐国大军攻打鲁国,曹刿问鲁庄公凭何应战,庄公先后提出分衣食与百姓、如实祭祀神明,曹刿均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小信小义,不足以取胜。直到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便不能一一明察,我也一定会按照实情公正处理”,曹刿才表示认可:“这是尽了司法本职的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应战。” 后人多将鲁国取胜的原因归结为曹刿“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却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汇聚民力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司法公正正是凝聚民心的核心纽带。 反观清末的历史,更是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鸦片战争中,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万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围观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甚至发出喝彩声。此后英军北上,类似的场景一再上演;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部分老百姓不仅冷眼旁观,甚至还为洋人推车、搭梯。大清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血腥屠杀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清王朝长期大兴文字狱、清末司法腐败猖獗,让老百姓对朝廷彻底失去了信任。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的灭亡也早已注定。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而言,都是一场双赢的游戏。坚守司法公正,牺牲的只是少数贪赃枉法的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是整个国家政权和全体人民。“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中国共产党必须深刻认识到:任何人、任何势力伤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都是在损害党的执政根基。 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冤假错案,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异化为脱离监督的“独立王国”,让部分司法人员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那些不作为、乱作为,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零容忍,依法严惩不贷,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唯有如此,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幸福生活,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稳定发展,中国共产党才能始终赢得民心,实现长期执政,让法治中国的建设行稳致远。 东方政法服务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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